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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分类和执行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监测类标准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以及环境标准样品四个小类。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构成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依据环境空气的功能和保护目标,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两类,分别执行两级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分类和执行

(一)环境保护标准的定义

环境保护标准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地讲,环境保护标准是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方面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构成

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见图2.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统一编号GB、GB/T、HJ 或HJ/T。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主要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统一编号DB。

图2.2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图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而规定的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

(2)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结合环境保护需求和行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最基本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对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操作方法、标准物质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类标准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以及环境标准样品四个小类。

(4)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是为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监督执法、环境统计与信息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所做出的规定。

(5)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规定。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为跨行业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保护标准,因而它们各具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和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保护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相互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具体表现。

环境基础类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保护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构成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执行上的技术保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重要的环境保护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环境结构、状态和使用功能的差异,对不同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形成不同类别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类别一一对应,类别高的功能区的浓度限值严于类别低的功能区的浓度限值。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依据环境空气的功能和保护目标,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两类,分别执行两级环境质量标准。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适用一级浓度限值。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www.xing528.com)

该标准规定了109 个项目的标准限值,分为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的三大类标准限值,其中基本项目含有24 个标准限值。若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时,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限值。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 值除外),分为五类。

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V 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该标准规定了93 项指标的标准限值,分为39 项常规指标和54 项非常规指标。

(4)《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该标准规定了35 项指标的标准限值。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依据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执行0 类标准。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

其中4a 类指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指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类别高的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类别低的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思路有所调整。

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即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适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区域环境功能,而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其次,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与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定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污染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该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按排气筒高度限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适用于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当前大气环境问题的形势日趋严峻,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性标准不断增多与完善,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经过3 次修订后,该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检测和监控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45.5 MW)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及抛煤机炉。该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重点地区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共13 种)和第二类污染物(共69 种)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量。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按年限分别执行该标准的相应要求。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适用于工业及企事业等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该标准规定了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适用于周围有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管理、评价及控制。该标准规定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分别为70 dB(A)和55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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