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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调整与变革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在实施之前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要求对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性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估,并预置对策性手段。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开始面临调整。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再被作为工程实施的必备要件,而是重点关注行为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即后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调整与变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在实施之前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要求对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性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估,并预置对策性手段。其在保护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要求,核能开发利用主体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因此,在核能开发过程中需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分析与评估在核能开发利用活动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以及潜在风险因素,并预先规定与采取部分有效的措施来降低核能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核风险因素。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并非专为核安全风险规制制度进行设置,但是考虑到核能开发利用主体需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其作为核安全风险规制法律制度的配套制度在未来的实践中能推动核安全风险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开始面临调整。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再被作为工程实施的必备要件,而是重点关注行为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即后评价制度。基于核能开发的现实考虑,特别是核安全风险的考虑,我们依然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颁发核设施试运行许可证、退役许可证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防止发生可能存在的严重不良后果。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试运行、运行、退役以及乏燃料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科学技术行为以及开发行为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特别是选址方面的地质因素、人文因素、社会因素,应明确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备要素,并予以重点关注和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主体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主体,也包括具体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实施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主体主要是核能开发行为的实施者。其需要针对自己所要实施的核能开发行为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当前,我国核能开发活动主要是由中国核电建设集团、中国广核集团等企业法人负责开展的。因此,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主体应当是实施核能开发的行为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主要是那些具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由于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活动,因此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此外,需要注意到的是,在核能开发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需要核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与此同时,还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同行评估主体的支持。同行评估主体不限于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的专家、学者,同时也需要来自法律、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性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以便保证评估报告的全面性以及实现主体的全面性。在选择同行评估主体时需要回避那些可能与评估活动具有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不利于科学评估的关系主体,同时也不应当包括那些具体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以及报告编制的专家、学者,从而保证专家的公正性、全面性。与此同时,还要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活动的实施主体,要求严格限制、确定实施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与资格,从而保证相应资质单位具有更好的履行其职责的基本要件与条件,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客体是核能开发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核能开发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所在。相应的影响既包括人类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也包括在突发自然灾害(特别是严重的地质灾害)影响下人类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

最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首先是由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主体通过选择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针对其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行动计划、自然条件、人类社会条件,依照科学的方法进行估算,建立模型,找出可能存在的不良影响,并对相应的结果进行汇总。编写评估结论后,通过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向可能受核能开发行为影响的主体公开,并征询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相应的公众意见,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必备的内容之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与前提,政府在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应该秉持主动公开、尽早公开、尽量公开的原则,缓解政府与民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除民众的疑虑,获取民众的信任,奠定公众参与的基础。核电站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时,应提前公众参与时点、延长参与时间。核电站建设的公众参与应被提前到项目决策阶段,并探索建立公众的全过程参与,同时,在每一个参与环节都应适当延长参与时间,以保证公众的充分参与。[31](www.xing528.com)

同时,为了保障公众能够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充分参与,需要强调利用专家学者(非参与该核能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门针对核能开发利用,特别是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术语、专业数据参考指标、专业数据所涵盖的各项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辅助公众就有关数据及报告所指向和表达的内容能够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此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核能开发行为实施后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特别是这些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将环境后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预防与减轻核能开发过程中的价值的全面实现,从而最终降低核能开发风险发生的概率,杜绝严重后果的产生。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在完成其评估活动,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需要组织同行评估主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进行评估,以发现评价过程中的问题,保证评估报告的全面性、科学性

与此同时,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估的定期开展。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和明确核能开发项目自核设施选址开始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我们可以借助环境影响后评价活动。此时,针对核能开发项目在首次装料、首次并网、首次商业运行及各次换料大修、燃料棒的更换、核设施的退役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核安全的行为实施时落实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如此可以专门针对特定的行为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影响评价,从而找出相应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应的风险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后续的核能开发利用行为中作为指导文件进行有效的应用,从而更好地保障核能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目标的有效落实。此外,若核设施运营单位为上市公司,相应的核设施运营单位还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信息公开要求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开,以保障相应主体的信息知情权。此外,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文件,还可以借助企业定期发布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年度环境、安全与健康报告等予以呈现。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可能会涉及的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信息,可以借助核能开发主体定期发布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专门发布的环境、安全与健康报告进行对比性列举与发布,以便于相关利益主体、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那些对核能开发利用(别是核安全)感兴趣的主体能够及时了解。核设施运营单位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那些可能产生重大甚至严重不良影响的活动及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必要时须借助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及包括微信、微博等在内的即时通信、新媒体、自媒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如此,其在满足信息公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能够为核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为后续核能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此外,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需要从内容、程序、衔接机制措施等多方面入手进行进一步的强化研究,从而为强化与完善核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提供有利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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