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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是融资模式设计的一个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工程项目是通过项目发起人融资的情况下,此时最好将融资设计成为一种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来处理,从而不必进入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

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

1.正确认识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

工程项目的类型不同,其融资模式也有所不同。从工程项目的规模来看,小型项目可能利用项目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即内源融资模式就可解决建设资金问题,而大中型项目一般需要利用外源资金,即外源融资模式成为主导。但是影响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更为根本的因素是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收益机制,从而决定了工程项目的融资信用基础。前已述及,从工程项目经济特征的角度来看,工程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2大类[1],在此按照工程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有重要影响,或工程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性,又将经营性项目进一步细分为一般经营性项目和具有公共性的经营性项目或称经营性公共项目。一般经营性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生产家用电器的工业工程项目等投资收益较高,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经营性公共项目,如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具有规模经济和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虽然有现金流入,但只能微利甚至只能保本,不能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显然,一般经营性项目的融资主体为企业法人,应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其融资的信用基础一般为公司信用或项目投资者的信用,也就是说一般经营性项目的负债型融资一般具有完全追索性质,当然在该类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相当稳定且银行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前提下,也可考虑采用有限追索性质的负债型融资;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主体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安排,缺口资金的筹措以财政信用为基础,一般也具有完全追索性质;经营性公共项目属于财政投融资范围,政府应通过给予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和动员民间投资,进行民营化运作,此时适合民营化运作的经营性公共项目可使用市场化融资方式,由于经营性公共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比较稳定,因此经营性公共项目负债型融资的发展趋势是以项目信用为基础筹措“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性质的债务资金。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是融资模式设计的一个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2.争取融资成本最小

较低的融资成本,可以增强工程项目的经济强度,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因此在融资模式设计时,应从以下3方面考虑:

(1)应尽量优先采用融资成本低的资金。一般来说,由于债务资金具有利息抵扣税基的作用,其融资成本较权益性资金要低。

(2)要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如加速折旧、税务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税、费用抵税等。

(3)在金融市场允许的条件下,尽量使项目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与项目的现金流量相匹配。(www.xing528.com)

3.合理分担项目融资风险

工程项目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生产和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环保风险等,这些风险如果发生,将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成功程度,并进而影响工程项目的还本付息和派发红利或股息的能力。因此,在设计融资模式时,在满足建设资金筹措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将上述风险以某种形式在融资各方——项目发起人和资金提供者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一般而言,对于完全追索性质、以公司信用为基础债务融资方式中,上述风险中的政治风险、完工风险、市场风险和环保风险由项目发起人承担,而金融风险则可以通过谈判与设计,由贷款银行或市场投资者承担。如为了锁定利率变动风险,可与贷款银行谈判采用固定利率贷款,而为了避免汇率浮动的风险,可采用与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入相同币种的贷款;对于有限追索性质、以项目信用为基础的债务融资方式中,通常以工程项目的商业完工为标志,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分为2个阶段:建设期及试生产期风险和运营期风险。建设期及试生产期风险可能由项目发起人承担,而运营期风险可能就会在项目发起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分摊,贷款银行承担经营风险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而项目发起人以长期购买协议承担项目的部分市场风险。

4.尽量满足项目发起人/投资者的融资目标要求

现实经济生活中,项目发起人/投资者的融资目标不仅仅是以较低成本和较低风险筹措到所需资金,而且还有其他一些目标,如对项目控制权的要求、获得有益的政策待遇、避免影响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比率等,这些融资目标影响着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工程项目的资本结构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治理结构,有时候项目发起人为了保持对项目的控制权,更倾向于采用负债性融资和发行优先股融资等方式,而不采用发行普通股融资和利用其他投资者的直接投资等方式,这是因为负债型融资只有在工程项目公司破产或项目发起人资不抵债时才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一些国家如我国曾经在一段时间里规定:中国境内的外资、合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务优惠,于是项目发起人可能会考虑优先采用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并使外资获得控股权;此外,当项目发起人自身的资产负债比很高,或希望保持较低的资产负债比时,项目发起人不希望工程项目的负债反映在他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为达到这一避免影响项目发起人资产负债比率的目的,常采用以下2种方法:

(1)在工程项目是通过专门组建的项目实体来融资的情况下,项目发起人投入的股本资金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否则项目实体的财务报表必须与项目发起人的财务报表合并。这一比例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规定为50%。

(2)在工程项目是通过项目发起人融资的情况下,此时最好将融资设计成为一种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来处理,从而不必进入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产品支付和远期购买等融资模式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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