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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税收管理的意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需要建立涉税管理系统,强化全员管税意识。

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税收管理的意识

企业面临的主要涉税风险有税收法律适用风险、企业内部涉税管理风险和纳税信用风险等几种。以上这些都是税收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我们在这里主要分析纳税人在风险存在于与税收有关的具体业务处理和涉税纠纷两个环节的风险规避问题。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建立涉税管理系统,强化全员管税意识

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控制,规避涉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即“税务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但是需要建立涉税管理系统,强化全员管税意识。

企业内部要通过对税法的宣传和学习,树立依法纳税观念。企业管理者和员工都应当明白,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对企业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都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主动抵制违反税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同时,由于税收形成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业务环节,各个环节的工作岗位都会对企业税收的最终形成产生影响,所以,纳税管理会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要做好纳税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绝对不能仅仅把纳税管理看作财务部门的工作,而要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

2.建立涉税事项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

目前税务稽查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很多经营者仍固守的“灵丹妙药”——以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指导思想,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空间,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是守法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应该缴的税还是要缴的,税收筹划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不能对其要求过高。

在企业纳税管理的过程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关键环节。对于内部纳税管理过程,凭借与税务部门建立的良好的沟通机制,一方面可以从政策咨询的角度,从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到最新的优惠政策或最佳的处理方式,并加以分析应用,在化解风险的同时,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外部税务检查,发现税务问题,预警信号启动,企业应凭借与税务部门建立的良好的关系为依托,及时掌握检查情况,在某些模糊或新生问题的处理上,就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观点和意见,以事实和充足的依据来改变检查人员的看法,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使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3.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

要控制纳税管理风险,就要求企业办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较深入的理解。需要加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做到熟悉政策、充分理解,合理使用与准确计算,在税务规划安排和实际操作工作中做到有依有据,科学合理,减少人为失误,尽可能地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学习中要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总体上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合理运用税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包括免征、减征、缓缴、延期缴纳、合法解决税收纠纷和争议等。

一方面,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正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投资人应当注意政策的变化,并利用政策的变化为自己服务。

另一方面,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各种规定,切勿抓住一点、不顾其他,否则也会功亏一篑。

在日常涉税事项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济经事项在相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其作出规范,而且,处理该事项的会计法则和税收原则还存在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操作者仅注意当地的政策规定,或者仅考虑本专业和政策,其处理的结果一定是存在错误的。有的时候,即使对有关政策理解得十分正确,但是,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其业务操作的流程发生错误,也会导致有关筹划失败。这里我们同样也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5-3

C公司主要生产家用电器系列产品,通过全国200多个特约经销商组成销售网络向外销售。考虑到企业处于高税区,所以C公司与经销商的操作思路是: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各地的特约经销商,然后以组织各种活动的形式,再从经销商那里返还一定的利润,其中定期召开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是活动的主要形式。

2005年3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C公司2004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的会务费开支16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务费1500万元,企业支付100万元。公司就会务问题做了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务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会务费16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务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管理费用——会务费1500万元。公司账面上发生的会务费在管理费用中的反映为100万元,是C公司支付给会议中介机构的会议服务费用。

就会务费的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很不正常,因为这笔收入与产品销售存在客观上的联系。于是要求C公司把向客户收取的会务费15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缴增值税255万元,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万元(C公司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企业有关领导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感到不可理解。为了避免会务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C公司在2004年初专门向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题请教,事务所的专家建议他们: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可以委托一家会议公司出面组织,以会议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具体的要求并负责具体组织,由C公司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务费,该公司给会议组织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这样,在C公司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反映会议的收入,而是作为代收代付的形式核算1500万元会务费业务,该公司账面所体现的费用是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组织服务费100万元。代理专家认为,经过以上处理,就属于代理业务而公司则不用缴纳相关税收了。

现在看来,C公司的操作与税法规定产生了偏差。但是,该公司的运作过程又的的确确是经过专家论证的。因此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想请教,该公司的操作方式究竟错在哪里?如果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完善,公司应该怎么做才符合税法的规定?

这是笔者接到的一笔咨询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C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各地的特约经销商,然后以组织各种活动的形式,再从经销商那里返还一定的利润的做法属于偷税行为。事实上,从经销商处返还的利润属于公司销售货物价款的一部分。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企业会计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从特约经销商处收取的“会务费”以价外费用的名义作补税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税法不允许纳税人通过任何形式进行避税,如果纳税人存在避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有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以及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等现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www.xing528.com)

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角度而言,适当地进行商务活动和其他各种宣传活动是很正常的。在此期间发生一定的费用,如召开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组织其他宣传活动,向参会人员收取或者支付一定数量费用,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合法操作。从C公司2004年度合计收取的1500万元会务费的上述筹划过程来分析,显然是不完善的。从具体业务流程的角度分析,这种做法不符合代理业务的形式要件:C公司虽然委托会议公司出面组织,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活动主题和具体要求并负责具体组织,但是该公司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了会务费,从而使筹划活动陷入偷税的误区。

如果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完善,C公司应该怎么做才符合税法的规定呢?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进行企业的产品宣传。如果企业能够通过筹划既进行了宣传,又减少了费用支出,就达到了筹划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正确的操作方式是:如果召集客户举办销售信息发布会或者市场调查会,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会议中介机构进行代理,以C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活动主题和具体要求并负责具体组织,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务费,C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只向会议中介机构支付会计组织服务费用。这样,在C公司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1500万元会务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组织服务费100万元的事项。通过以上会务费处理程序,C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55万元,少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C公司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并未存在多大的差错,但是,其操作过程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整个方案失败。

4.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目前,有些企业家十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有关人士搞好关系,指望企业出现涉税问题时对方能帮助摆平。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因为企业如果出现涉税问题,尤其是发生偷税问题被查处,找谁也没有办法摆平。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家将时间和精力放在与税务人员拉关系上实在是不值得的。笔者在此提出的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则是从完善企业的涉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主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目前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具有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权、处置权和自由裁量权。

案例5-4

2008年5月12日,某地国税局稽查局到某服装实业公司检查该公司2007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4年10月12日的一张凭证作了如下记录: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250万元,贷记原材料250万元。

通过对该笔业务的其他资料进一步检查才知道,该企业为全厂5000多名员工制作了两套工作服,价值为250万元。再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公司为员工制作的是西服式厂服。

于是,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应将制作西服所用面料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补税36.32万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该案通过协作系统转交当地的地方税务局稽查继续检查和处理,地方税务局的稽查认定该公司制作厂服并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行为是偷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2.5万元,同时处以0.5倍的罚款。此外,对职工领取的西服式厂服,还要求折价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企业却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将公司员工的工作服制成西服式厂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起到提升公司品牌的效果,但是,它主要还起着劳动保护的作用,应当按工作服处理。况且,为了将工作服制作成西服,企业还增加了50万元开支。

税务稽查人员告诉他们:将工作服制作成西服式厂服,税收上应视作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制作西服而购进250万元服装面料的增值税进项支出36.32(250÷1.17×17%)万元不得抵扣。

同时,250万元服装费用应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实际增加所得税82.5(250×33%)万元。如果算上50万元的追加支出,企业实际间接多支出了168.82万元。

另外,按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制作工作服,税收上就允许视作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增值税法规方面没有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所以,其200万元工作服支出中的进项税额29.06(200÷1.17×17%)万元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这里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如果将50万元作为业务宣传费用也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则企业的工作服和宣传费250万元支出可以抵减所得税82.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也不会作为职工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日常涉税问题如果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在取得十分的把握之后再进行操作,就可以将涉税风险降低。

社会变革、科技发展,都在对税务管理产生影响。税务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都在不断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就需要不断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从而规避涉税风险。比如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采购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在90天之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对论证,否则就会丢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而出口退税企业也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一定的期限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进行申报,否则也可能失去有关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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