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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二元对立:超越实践理论的行动分析视角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独有偶,两人都将“实践”作为打破二元论的理论出路的关键。因此,本书对话综合结构论和观念论的实践理论传统,将其作为案例分析框架建立的理论基础。本书所重点对话的吉登斯和布迪厄这两位社会学大家的实践理论正是源于对马克思这段关于实践的经典论述的回应。吉登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

超越二元对立:超越实践理论的行动分析视角

一直以来社会学中都存在着对于社会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方式:一种是结构倾向论(也称为主观主义或建构主义,以社会物理学、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为代表);一种是观念倾向论(也称为客观主义或结构主义,以理解社会学、现象学、互动论等为代表)。面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吉登斯布迪厄等人尝试在理论梳理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更为综合的“总体性社会科学”。无独有偶,两人都将“实践”作为打破二元论的理论出路的关键

(1)结构倾向论

结构论以一种客观主义的实证观点看待社会,认为社会是客观结构,受近代科学成就所鼓舞的社会理论大都采用这种客观主义倾向的认识方法。如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是外在于个人而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真实持久地影响个人感知与行为的文化模式,通过人的社会化而内外支配着人的行动对个人具有规范制约作用。帕森斯则将结构功能主义发挥到极致,具体表现在他对行动的两个假设中:第一,行动的环境是事先建好或界定的,并且行动者的行为走向也改变不了它;第二,行动者只不过是同一地辨认处境,应用同一的规范,做出共同的行动(帕森斯,2003)。虽然早期他对社会行动有较为系统的论述,但随着其结构论倾向的逐渐清晰,行动者的主体性最终被虚化为结构的构成单位,成为文化规范经社会化机制内化的产物,以实现社会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维持行动概念的终点。帕森斯对行动者的论述被其学生加芬克尔称为给行动者下了“文化麻醉药”(吕炳强,2000),布迪厄也批判结构认识论“容易从模式滑向现实”,将理论逻辑当成了实践逻辑,将结构看作有真实行动能力的实体(布迪厄,见苏国勋等编,2005:295),“将社会结构理解为知识个人策略和分类行为的集合,从而无法说明社会结构的韧性,亦不能发现行动过程本身被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根源以及其遵循的客观原则”(布迪厄等,2004:10)。

(2)观念倾向论

观念论认为社会世界是行动者有组织、有目的、有意图、有筹划的“建构”的产物,这一认识论可以溯源到理解社会学、符号互动论、现象学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这派认识论的出发点是行动者和社会行动,是具体的和单个的行动者而非抽象概念,这些行动者既有举止又有言语,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对社会的理解是看得到人的,其中既有行动者自我认知的意义,也有研究者对行动者行动意义的理解和阐释(郭强,2005)。韦伯认为:“社会学旨在理解地领会社会行动,因果地解释其历程与后果。所谓‘行动’,乃牵涉到行动中的个人给予自身行为的主观意义。行动之所以成为‘社会’行动,乃牵涉到其主观意义往往顾及他人的行为,并由其自身行为的历程中得到引导。”(M.Weber,1978)行动包含各种动机和情感的意向性和价值取向,在理解信念价值观如何影响行为的时候,韦伯提出了行为与社会的各种理想型,随之分析与行动者们依据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的扩大同步而来的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社会合理化进程。符号互动论产生于实用主义的美国知识革新,行动者不是服从自然规律或独立于社会过程的旁观者,而是通过与由其他行动者组成的环境互动而成为他所是的样子。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成为核心的分析单位,个人不是一组确定的态度,而是可以进行领悟、解释、行动和创造的有变化的行动者,而被行动者赋予意义的符号是这种动态行动的中介(于海,2010)。舒茨的现象学是对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继续,他认为社会世界不是给定的科学研究的对象,其概念化和程序化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依据尝试和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建构而成的。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是回答“社会世界的经验是如何被构造的”,即行动者如何通过互动创造一个共同的主观世界。常人方法学进一步将被视为社会背景的“日常生活中最平凡的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强调行动的“自省的可交代性”(H.Garfinkel,1967)。主观主义认识论一派强调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对客观主义僵化的结构有着有益的反动,体现了社会世界动态的一面,但是对于行动者间的面对面互动及社会关系的易变性的强调给人一种“一切都会发生”的印象(H.Mehan &H.Wood,1975)。用布迪厄的评价来说,“它认识到了在社会持续不断的生产过程中,那些世俗的知识、主观的意义和实践的能力扮演了多么重要的角色。它强调了能动作用,还强调了‘社会认可的类型化与相关性的体系’的重要性。正是透过这一体系,人们才赋予他们的‘生活世界’以意义”,但“将社会结构理解为知识个人策略和分类行为的集合,从而无法说明社会结构的韧性,亦不能发现行动过程本身被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根源以及其遵循的客观原则”(瑞泽尔,2003)。正如上章所介绍,田子坊的空间更新实验摆脱了“大拆大建式”的体制“决定论”,其背后是体制内外的行动者的能动实践,但不能把行动者的行动简单看成唯意志的产物,而要联系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位置所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源,如分权化改革赋予街道官员的空间支配权等;但行动者的行为又不是简单地将制度与规则内化,而是利用体制条件中的自由余地尝试了许多逸出体制逻辑的行动方案。田子坊更新的社会过程既有属于行动论的个人的认知能力和价值取向,也有属于结构论的行动者的等级职位及体制逻辑,简单的行动论或是结构论均不能说明行动者在田子坊街区更新过程中的行为与互动。因此,本书对话综合结构论和观念论的实践理论传统,将其作为案例分析框架建立的理论基础。

(3)社会实践理论

什么是实践?马克思将其定义为“人创造历史的活动”,并进一步阐述了人如何创造历史——“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本书所重点对话的吉登斯和布迪厄这两位社会学大家的实践理论正是源于对马克思这段关于实践的经典论述的回应。吉登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他将“实践”定义为“具有能知和能动的行动者在一定时空之中利用规则和资源不断地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动过程”(吉登斯,1998)。无独有偶,布迪厄也认为应从对社会实践的分析中得出社会世界建构的真相,实践是结构与行动之间辩证关系的产物,它既非被客观决定的,也非自由意志的产物。布氏的实践理论可以被概括为“场域”与“习性”两大概念之间的关系,“实践活动总是要让建构现实的行为介入进来,这就要调动复杂的认知结构(习性)”,但这项认知活动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通过有历史性、结构性特征的“主导性图示”来建构实践的结构(布迪厄,2004:93)。(www.xing528.com)

(4)实践理论在城市研究中的应用及不足

实践理论在城市研究中应用的要点有三:第一,实践的目的是对社会系统(结构)的再生产。从马克思的“创造历史的活动”到吉登斯的“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动过程”到布迪厄的“具有组织实践的生成性能力”的习性,这些关于实践的定义都表明的实践的结果就是社会系统(结构)的再生产和创造。吉登斯认为实践是对“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的维持或转换”(吉登斯,1998:89);而布迪厄关于象征资本的论述也体现了实践对社会系统(结构)的再生产,当经济资本(有各种形式)、文化资本、社会资本“被感知且认知为正当的时候”称其为象征资本,而这种新的资本通过对行动者世界观的改变成为建构世界的新方式(布迪厄,见苏国勋等编,2003:294)。第二,实践的分析路径是行动者分析。实践再生产或创造社会系统的途径是通过行动者的具体行为所实现的。换言之,创造历史、改造世界和再生产社会结构的主体是“能知和能动的行动者”。实践理论中的行动者虽处于自己的社会位置及场域关系中,拥有同与自身位置相邻的行动者类似的习性与相似的实践行为,但对社会世界有积极的见解和灵活的应对,因此无法被抽象成“类”。吉登斯很好地概括了行动者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吉登斯,1998:61)。布迪厄认为社会科学不仅要研究社会实体(场域结构),也要研究行动者站在客观的位置上时对这个实体的看法与观点。习性作为内在化了的结构是行动者积极地认知世界、建构对世界看法的心智结构,是寄居于行动者身体之中的“人格化的制度”(布迪厄,2003:84)。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利用所具有的知识,实施某种权力‘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并生产与再生产作为结构的规则与资源,一旦人们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就不再成其为行动者”(参见吉登斯,1998:69,71,76)。可见实践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其分析路径是行动论的。第三,实践的内涵是行动者心智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同一。实践理论的建构原本是为了超越结构论和观念论的二元对立,将实践看作结构与行动之间辩证关系的产物,因此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对心智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同一关系的论证。“社会行动者的日常活动总是以较大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为依据,并通过自己的活动再生产着后者。”其中吉氏将“规则与资源”定义为结构性特征,但“不应把社会再生产等同于社会统合的不断巩固”,而应视之为行动者通过所掌握的对结构的共同知识获取转换能力,进行社会再生产的结构性基础(吉登斯,1998:81—88)。布迪厄的实践理论阐释的也是客观结构与心智结构之间的关系,或是“场域”与“习性”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双向关系:一方面,场域形塑着习性,习性是某个场域的客观结构在人的身体和认知模式中的内在化;另一方面,习性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被赋予感觉和价值的世界(参见布迪厄、华康德,1998:172)。

可以说,以上要点对理解案例背后的社会过程有很大的启示作用。首先,只有将关注焦点放到具体的行动者及其行为上,才能将社会结构、社会互动等抽象问题具体化;其次,行动者的能动性在本案的分析中尤为突出,不同场域的行动者凭借其对位置、资本及社会规则的自觉意识,对不确定的社会情境做出反应、施加影响,不仅改变了既定的事件进程,也创造了包括新社会空间、新社会群体在内的新的象征资本。但是,简单地将田子坊的空间更新定义为行动者对社会空间及社会系统的创造则会落入观念论的偏见中。事实上,只有将社会结构涉入行动者,才能真正理解行动者的行动策略、互动关系及行动后果;所有围绕行动者实践展开的描述都有结构性特征,行动者身份的界定(如基层官员、文化商人、艺术家、学者等)源自其所在场域和社会位置,对行动者能力的评估依据的是他们所占据的位置赋予其的资本与资源,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显现自身的互动关系,也包括在客观的资源分布结构中所占领的位置之间的关系。

既有的实践理论有助于理解行动与结构在田子坊空间生产上的重要性,但在阐释行动与结构之间的辩证关系时却仍有不足。吉登斯和布迪厄虽然都力图通过实践理论的建构打破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二元对立,但仍各有倾向之别。吉登斯更倾向观念论,强调能动性,虽然他认为自己对结构的引入有助于克服正统社会学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的刻板或机械的缺陷,但是他的结构“只存在并通过人主体的行动才能存在……并作为记忆痕迹,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他认为作为结构性特征的资源是“以互动过程中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作为基础并由这些行动者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吉登斯,1998:79)。他指出:“我们有意图地行动,我们了解我们如此行动的理由。所有的人类行动者对他们行动的种种条件具有相当的知识,那种知识并非偶然地依赖于他们的所作所为,而是其行动的构成要素”(A.Giddens,1996)。“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是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这些论述无疑都体现了吉氏的观念论倾向;相反,布迪厄更强调结构,从以下论述不难发现其结构论的倾向“行动者只是一个内在化了的外在,那么,他就同意使自己成为表面上的行动主体,而这些行动的真正主体是结构”(布迪厄,2004:51)。

如果从吉氏的实践理论出发,那么田子坊的成功不该是孤立的,而是可以通过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合力而复制到其他旧街区改造中的,但事实上田子坊着实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小概率的事件,若不在特定的时空背景和制度条件下发生,即使有“另类”的行动者也很难做成;如果从布氏的观点出发,田子坊没有发迹或成长的可能性,官员、商人、居民这些行动者若都依其所在社会位置及体制所塑造的行为模式行事,那么如田子坊经验般对社会秩序的改变和创新都是没有指望的。因此本书希望通过理论拓展获得一个更为兼顾能动与结构辩证关系的实践概念,本书中的行动者既是体现社会结构和心智结构同一关系的行动者,也是具有认知能力和超越能力(体制结构和心智结构)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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