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互联网产业中的竞争与垄断:动态与惯性

互联网产业中的竞争与垄断:动态与惯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新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特点体现得特别明显。而这种动态竞争又是与“垄断惯性”相伴而生的。所谓互联网产业的“垄断惯性”,指的是企业总是不断寻求垄断地位和扩大垄断地位的行为特点。新经济的动态竞争特点实际上承认了垄断和试图垄断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令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十分尴尬或力有不逮。

互联网产业中的竞争与垄断:动态与惯性

动态竞争与传统的稳定竞争存在根本区别。仅从垄断的角度来看,首先,动态竞争的必要条件,是对某一时期内显著市场权力的合理预期。这意味着,如果动态竞争是健康的,那么短期市场权力的存在是正常的,而且并不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其次,在新经济中对市场权力的合理预期包括了高出成本许多的定价能力。这种高利润的追逐是与该行业高风险的研发投入相对应的,因此也是常态。再次,在新经济中很少存在稳定的竞争,这些行业的绩效基本上是由动态竞争的强度或活力决定,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市场组织与竞争理论所谓的由市场结构、行为决定。

在新经济行业中,创新和动态竞争是其决定性的特点。与传统市场相比,高新技术与互联网行业表现出对复杂的技术溢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标准化和兼容性的依赖,这对反垄断执法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新经济的这些特点,使得限制竞争行为难以被发现,或者难以恰当地被矫正。如果执法者和管理者固执地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现有市场,那么他们就可能忽略潜在竞争,或者因为干预而妨碍了正在发生的创新。

作为新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特点体现得特别明显。而这种动态竞争又是与“垄断惯性”相伴而生的。所谓互联网产业的“垄断惯性”,指的是企业总是不断寻求垄断地位和扩大垄断地位的行为特点。这种垄断惯性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垄断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基于规模效应。当年美国大型的铁路石油、钢铁和电话公司倚仗基础网络和巨额投入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也是《谢尔曼法》出台的背景之一。现在的互联网产业同样以跨越地理界限、扩张迅速、拥有最广泛的用户群为诉求,越大越强成为主要特点。

这是个巨大的市场,同时也在孕育除金融能源汽车、大型零售类企业之外市值最大的垄断企业。在2013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公司中,三星苹果、AT&T、IBM、惠普等都是排名前100位的公司,而且利润率非常高,远远高出那些能源、汽车和零售企业。即使纯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市值也动辄上百亿美元,却并不从事任何物质生产,完全突破了传统服务业规模。而且从各个细分产品或地理市场来看,都只有一家或数家最大的企业,这些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往往过半,如谷歌在欧洲市场具有90%以上的份额。

那么既然垄断特别突出,是否要反垄断呢?新经济的动态竞争特点实际上承认了垄断和试图垄断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令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十分尴尬或力有不逮。按照传统的反垄断理论,集中的市场结构和高利润的定价权力,都意味着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都是应当破除的。但是在新经济中,某一时间点上所体现的这样的垄断特征,是这些行业的常态,强行干预可能是逆市场规律而行。更重要的是,在这些行业中垄断是与创新的动力相伴相生的,创新能弥补高利润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也是熊彼特为新经济中的垄断强烈辩护的理由[13]

芝加哥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波斯纳则进一步质疑: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政府官员是否能有效地处理新经济的技术信息,是否能恰当地判断新经济产业的实际情况和竞争强度。因为新经济的高科技特点太突出,这对政府和法院来说都意味着高昂的学习成本。[14]所以,熊彼特和波斯纳都反对在新经济中滥用反垄断,或者说,应当尽可能地不加干预。

互联网突出地反映了新经济的反垄断难题。互联网的特点是研发投入巨大、技术变化快速而且具有破坏性,即符合熊彼特提出的“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因此企业不断追求垄断地位,又总是处在来自新的竞争者挑战的压力下。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内,可以清晰地分辨出少数几个主导者;但从更长的时间来看,这些主导者的更迭速度要远远高于旧经济。

表1-1 2016年全球市值最高的29家互联网企业

续表

资料来源:Statista,Retrieved 7 May 2017.

垄断力(monopolistic power)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用语,在欧洲更多地被称为市场支配地位。波斯纳这样描述:“没有垄断力的企业不能把竞争者排挤出市场……”,而“(垄断企业)是能够通过改变其出售产品的数量而改变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者”。[15]简单来说,垄断力就是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压力,而能通过一己的产量变化影响市场定价的能力。

在微软的世纪审判前后的那个时期,大型机和操作系统的垄断力来自强有力的网络效应。例如,能够运行的应用程序越多,吸引的用户也就越多,从而反过来促使程序开发人员为其编写更多的应用程序。而在微处理器领域,由于投资巨大且持续,只有规模最大的企业才负担独立建厂的开销,也因此实力更强,优势更为明显。

到互联网企业崛起的时期,谷歌等搜索和在线广告服务也有着类似的特性: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对广告主吸引力也就越强,从而拥有更多的资金来建立更为强大的数据处理中心。新进企业很难插足并打破现有的格局。即使是反垄断执法打压了一定的新领域扩张机会,在原有领域的垄断力也很难破除,除非出现技术革新。这是互联网发展到现有阶段的一个新特点,与最初的散沙式的市场结构相比,现在互联网产业的集中度很高。

20世纪90年代,微软因为将IE浏览器、媒体播放器等与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而在欧美韩遭到反垄断调查和惩罚。尽管这起诉讼对微软的经营和创新能力造成一定的抑制,但是并未撼动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力量。只有当计算能力逐渐向网络转移,即所谓的“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技术出现,移动终端正在逐步取代PC端,微软的垄断力才受到真正削弱。

由于市值大、利润高、垄断突出,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经济发展最快的美国和欧洲,互联网经济的代表企业不断成为反垄断调查的重要对象。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往往影响着很大范围的消费者,也代表着一个国家未来的竞争力。由于它们的创新和高科技特点,对它们的反垄断总是引起关于价值、限度、方式等方面的激烈争论。[16]除此之外,其竞争形式有许多技术因素和全新特点,为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许多新的适用难题。[17]

【注释】
(www.xing528.com)

[1]黄人杰:《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经济纵横》2015年第4期。

[2]See David C.Mowery&Timothy Simcoe,“Is the Internet a U.S.Invention?—A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History of Computer Networking”,Research Policy,Vol.31,2002,pp.1369,1371-1376.

[3]孟涛:《复杂性科学视角下我国创业资本系统特性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11年第6期。

[4]See,e.g.,Suzanne Mcgee,“New Economy Sours on Venture Capitalists”,WALL Street.Journal.Jan.2,2001,at R.6;“Easy.oom easy.gone”,Economist,June 16,2001.

[5]See Reply All Blogs,“Is‘Web 2.0’Another Bubble?”,WSJ.com,Dec.27,2006,At ww.wsj.com/articles/SB116679843912957776.

[6]Darren Waters,“Why the Future is in Your Hands”,BBC News,Feb.18,2008,At http://news.bbc.co.uk/2/hi/technology/7250465.stm.

[7]最开始“,新经济”用来特指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历的以技术为特征的黄金发展时期;后来,该词被更广泛地运用于描述特定的一种经济形态,它具有与以往传统经济完全不同的特点,它也代表着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续和演变的一种经济现象。

[8]依据FactSet Research Systems,Inc,CompuStat Monthly Database(2001)的数据。From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Some Economic Aspects of Analysis in Dynamically Competitive Industries,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 8268,Cambridge,MA 02138,May 2001.

[9]依据FactSet Research Systems,Inc,CompuStat Monthly Database(2001)的数据。From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Some Economic Aspects of Analysis in Dynamically Competitive Industries,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 8268,Cambridge,MA 02138,May 2001.

[10]依据FactSet Research Systems,Inc,CompuStat Monthly Database(2001)的数据。From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Some Economic Aspects of Analysis in Dynamically Competitive Industries,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 8268,Cambridge,MA 02138,May 2001.

[11]S.E.Margolis and S.J.Liebowitz,“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Market Leadership in Application Software”,in Stephen E.Margolis and S.J.Liebowitz,eds.Winners,Losers,&Microsoft:Competition and Antitrust in High Technology,Oakland:Independent Institute,1999.

[12]J.Gregory Sidak&David J.Teece,“Dynamics Competition in Antitrust Law”,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Economics,Vol.5,2009,p.581.

[13]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1—177页。

[14]Richard A.Posner,Antitrust in the New Economy,John M Olin Law&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106,The Law School,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September 2001.

[15]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2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和第9页。

[16]See Richard B.McKenzie,Trust on Trial:How the Microsoft Case is Reframing the Rules of Competition,Cambridge,MA:Perseus Books,2000.

[17]Peter T.Barbur and Jonathan J.Clarke,“Antitrust Standing and the New Economy”,The National Law Journal,November 28,20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