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权的概念与法律冲突分析

专利权的概念与法律冲突分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专利法的内容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因此各国的专利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较大差别,这就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专利权的概念与法律冲突分析

专利权(patent),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的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一般而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三类。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商品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专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的一位市民制作各式彩色布料15年的垄断权,这一授权被视为专利制度产生的标志性事件。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它将发明创造人的垄断权明确规定为法定的权利,消除了人治的主观性,标志着专利制度从国王赐予特权向立法形式转变。1624年,英国颁布了具有现代专利法意义的《垄断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原则至今仍被大多数国家专利法所沿用。随后,法、美、德、日等国相继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建立自己的专利保护制度。时至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制定了专利法,专利制度已成为世界上最为广泛应用的制度之一。

一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专利法的内容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因此各国的专利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较大差别,这就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各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就种类而言,英国和德国现行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现行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法国专利法则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都加以保护。就保护范围而言,英国和德国专利法保护范围较广,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给予保护,对于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品种也不例外。美国专利法规定除了原子核裂变物质不能取得专利外,一切科技发明都给予保护。法国专利法规定除了动物品种外,凡具有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的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除了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之外,其他领域的科技发明均可授予专利。

2.授予条件的冲突。各国专利法通常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认定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如在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问题上,总体上有两个标准,即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在时间标准上,有的国家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所完成的时间为标准,如美国、加拿大等;有的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如中国等。就“地域标准”而言,又可细分为世界新颖性、国内新颖性、混合新颖性共三种。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尼加拉瓜等;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瑞典等国。我国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www.xing528.com)

3.申请原则的冲突。申请原则主要解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归属于谁的问题。有些国家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按申请日的先后确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先申请原则。另外有些国家(如美国)则规定了先发明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的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发明的人,而不考虑申请时间的先后。

4.审查制度的冲突。各国专利机关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如何进行审查和批准,各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不同,大致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三种不同的制度。形式审查制是指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不予审查,只要该项申请在程序上符合法定手续,即给予登记并授予专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等国即采用这种制度。实质审查制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不仅对专利申请作程序上的审查,而且对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条件进行审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一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是指某一项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主管机关先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布,这就是早期公开;在早期公开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专利主管机关认为必要,再对该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英国、德国、日本和我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但在具体时间的规定上仍有差别。如英国法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以后公开,公开后6个月申请人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德国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后18个月早期公开,7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5.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如英国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17年,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德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出申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