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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与继承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生活中,股权的继承与分割较为常见却相当复杂。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持有人出售、转让的股票。鉴于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实现了全流通,因此,限售股也是流通股,只是有限售期或限售比例。在实务中,继承人通常会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作出遵守限售股原限售条件的承诺。通过与相关机构关于变更登记相关问题的咨询,其表示可以为未成年人办理股份继承的变更登记。

股权分割与继承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股权的继承与分割较为常见却相当复杂。由于上市公司股份本身的重要性与监管的特殊性,下文将就其在中国内地(大陆)的继承规则进行分析与解答。

(一)能否继承遗产中的限售股

什么是限售股?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持有人出售、转让的股票。鉴于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实现了全流通,因此,限售股也是流通股,只是有限售期或限售比例。

假设被继承人过世时持有限售股,那么,在继承发生时,限售股的过户是否也要遵循该限制?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发布生效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可见,限售股可以因为继承发生“转让”,转让的方式是非交易过户,也就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过户。

继承发生后,其继承人继承的限售股性质是否发生改变?是否仍然是限售股?从理论上看,如果被继承人原持有的股票限售原因是股份的来源特殊,即与持有人身份无关,例如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等,那么,股份的来源决定其性质,即使通过非交易转让划转股份也不改变该股份的限售股性质。

如果限售原因是被继承人的身份特殊,例如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则在继承人不具备该特殊身份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的特殊身份时,其继承的股票不再受到限制。

在实务中,继承人通常会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作出遵守限售股原限售条件的承诺。此种承诺是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作出,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成年人能否继承上市公司股份

从理论上讲,《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在章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但《公司法》在“股份公司”一章中并未作出如此规定。

从实践上讲,部分上市公司章程会对股份的对外转让对象有所限制,规定任何股份不得让与未成年人或其他精神上有缺陷者。继承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与单纯的转让、让与应有所区别。

另外,有的上市公司章程会对继承之后的变更登记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实际上是认可了股份继承的现实可操作性。通过与相关机构关于变更登记相关问题的咨询,其表示可以为未成年人办理股份继承的变更登记。

综上可知,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资合性与人合性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赋予了很大的创设性,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章程更注重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因此在章程设计的时候,针对形态不同、目标不同的公司应当进行差别化、定制化的处理。

(三)上市公司股份继承的变更规则

因继承发生的股份变更过户适用的是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

除特定情况外,继承人可以选择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京、沪、深三地分公司任一柜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必须前往中证登柜台现场办理的特定情况是指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拟过户的股份为非流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如果选择到证券公司办理,上海市场证券可选择过出方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办理,如果过出方账户处于未指定状态,可直接由过入方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深圳市场证券、全国股转市场挂牌公司(含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可选择过出方所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

因继承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过户业务申请;

(2)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www.xing528.com)

(3)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等材料;

(4)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中证登要求的其他材料。

由上可知,在继承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前,至少要完成以下事宜。

首先,是确权。申请非交易过户所需提交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通常是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继承公证文书)中,必须明确载明需要划转的证券系被继承人所有。按照这样的原则,如果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则需要先通过诉讼或公证进行确权。

其次,是完税。《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过户费。过户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是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最后,是开户。过入方必须有自己的证券账户。如果过入方涉及境外投资者或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但该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置。

过户办理完成后,中证登出具一个业务凭证,也就是过户证明。对于在中证登柜台办理的,属于上海市场证券的在受理后T+2日出具;属于深圳市场及全国股转市场证券的在受理后T+1日出具。

拿到业务凭证后是不是就结束了?对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馨泽®观点

上市公司股份继承,在实践中更易产生争议,相关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做好表决权的安排。为了防止因继承分散股份而导致原本被继承人的控制权利旁落他人,继承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做好表决权的安排,例如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的委托,甚至放弃继承等。

第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使得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过世等重大信息必须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通常为了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价,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也要对继承情况、继承人是否一致行动人等做出说明。

第三,相关税务筹划。由于在限售股的法定继承中,对于增值部分,继承人实际上是不缴纳个税的,这成了限售股转让个税征收的一个例外。因此,可以尽量在继承发生时利用放弃继承等方式一次性做好财产分割,避免日后再办理非交易过户时的个税缴纳。

第四,谨慎股份代持。虽然股份代持基于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若代持股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协议无效。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议也不一定有效,还要看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结合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际可能的损害后果来进行认定。

若在上市过程中,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则系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因此在进行相关股份代持的时候,应当注意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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