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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仿真枪支案判决质疑:是否应考虑再审?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川少年刘某在19岁这一年接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他因为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了24支仿真枪,触犯了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此,福建高院回应称,刘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量刑没有不当。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无异于匆匆断送了这个少年的一生。也就是说,福建高院对刘某实际上是按照最严厉的方式作出的判处。

福建仿真枪支案判决质疑:是否应考虑再审?

四川少年刘某在19岁这一年接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他因为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了24支仿真枪,触犯了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甫经媒体披露就引起轩然大波,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这样的判决过严过重。对此,福建高院回应称,刘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量刑没有不当。

判决量刑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而判决量刑公正与否、合理与否则是另一回事。评价前者,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评价后者,则只需要每个人朴素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情感即可。就本案而言,刘某实施犯罪时刚满18周岁,人生旅程尚未真正开始。刘某网购的24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经鉴定也只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与人们印象中的“武器”相差悬殊。更重要的是,这些枪支在海关就被查获,并未落入刘某之手,更未流向社会,没有造成任何潜在社会危害。就主观恶性而言,刘某购买这些枪支目的纯粹是为了玩耍,而不是为了报复行凶。可以说,所有这些情节综合起来,人们不难判断刘某纯属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所犯下的一时性过错。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无异于匆匆断送了这个少年的一生。既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福建高院的判决过严过重,那么福建高院所称的“量刑没有不当”恐怕很难经得起推敲。

也许有人会立即拿出《刑法》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后宣称“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就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走私24支非军用枪支才判处无期徒刑已属从宽处理。然而,他们却忘记了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的死刑刑期,最高刑只剩下无期徒刑。也就是说,福建高院对刘某实际上是按照最严厉的方式作出的判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正式实施,但福建高院完全可以等待其生效后再行判决。当然也许还有人说,即便《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了,最高法的《解释》并未修改,福建高院仍然只能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诚然,很难说福建高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但这个判决的确是不合理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前提,也是科处刑罚的准绳。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福建高院完全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精神和刘某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无期徒刑以下刑期进行量刑并层报最高法核准。遗憾的是,福建高院非但没有这么做,还把机械地、不考虑特殊情境地套用规则视作理所当然。(www.xing528.com)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研究意见》中明确提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核准了多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非法买卖气枪的案件。刘某的行为本质上依然是非法买卖气枪,只不过因为卖家在台湾,所以触犯了走私武器罪。因此,对于刘某此类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既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理,又有生效判例可以援引,完全是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的。

对于刘某及其家属来说,自由高于一切;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作出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伸张正义,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才是。希望刘某的案件经过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疾声呼吁以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使刘某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责任之后,还有机会重返这个社会。

[原载于2015年9月23日澎湃新闻网“法律热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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