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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除了对夫妻身份关系产生影响之外,还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影响。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效力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现股东甲欲离婚,根据甲与甲妻的离婚财产协议,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由甲妻取得。

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离婚除了对夫妻身份关系产生影响之外,还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影响。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效力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若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规则:

1.公司股权的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配偶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故需受《公司法》第71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限制”规则的约束,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据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训练】甲、乙、丙、丁四人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甲欲离婚,根据甲与甲妻的离婚财产协议,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由甲妻取得。

1.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应经乙、丙、丁的同意?

回答:是。需经乙、丙、丁过半数同意。

2.如果乙、丙同意该协议,丁表示反对。甲妻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

回答:如果丁主张优先购买权,购买甲的股权,甲妻可取得丁出资购买的对价;如果丁放弃优先购买权,甲妻可取得股权,进而获得股东地位。

3.如果乙同意该协议,丙、丁反对。甲妻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

回答:如果丙、丁出资购买甲的股权,甲妻可取得丙、丁出资购买的对价;如果丙、丁未出资购买甲的股权,视为丙、丁同意该协议,甲妻可取得股权,进而获得股东地位。

2.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的,其在《民法典》上构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故需受《民法典》第974条“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限制”规则的约束,即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据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训练】甲、乙、丙、丁四人出资组建合伙企业。现合伙人甲欲离婚,根据甲与甲妻的离婚财产协议,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由甲妻取得。

1.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应经乙、丙、丁的同意?

回答:是。需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2.如果乙、丙同意该协议,丁反对。甲妻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

回答:如果丁出资购买,甲妻可取得丁购买甲合伙份额的对价;如果丁允许甲退伙,甲妻可取得退还的合伙财产;如果丁既不同意购买,又不同意甲退伙,甲妻可取得甲的合伙份额,进而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5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www.xing528.com)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离婚后共有财产的继续分割。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应得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未予分割的,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例如,另一方在离婚前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在此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离婚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在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出较多义务时,无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均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在这里,一方所付出的义务,通常体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家务劳动可以节省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

《民法典》对于补偿的标准没有给定,确定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可以对经济补偿的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结婚的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持续的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来确定。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该酌定赔偿数额,应当以较为公平合理的计算标准为主要依据,不宜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行为。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资助并不是基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是基于曾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离婚经济帮助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是原婚姻关系派生出的责任。离婚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一方确实生活困难,即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有负担的能力,且经济帮助是适当的。经济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生活用品等。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能够维持生活时,经济帮助可以终止;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之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付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训练】甲乙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乙为甲的工作放弃了社会工作机会,在家为全职主妇。现二人离婚,乙暂时依然居住在甲的房屋内。后乙重新找到工作,收入完全可以维持个人生活。请问甲能否请求乙搬离?

回答:可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离婚中经济条件较弱者获得临时性、过渡性的救助。在受助者经济收入有所改变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该终止,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搬离。

(四)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重大过错侵害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有过错方则负有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1.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准予离婚。

【训练】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后某日甲发现丙与其并无血缘关系,遂通过DNA检测得已确认。后经追问,丙系乙与他人一夜情所育。因此甲向乙提出离婚,请问甲能否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回答:可以。乙与第三人一夜情虽然不满足重婚、与第三人同居,但也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作为无过错的甲有权根据兜底条款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没有过错。夫妻一方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有过错的一方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另一方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前述重大过错行为,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上在离婚时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离婚,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同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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