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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与监管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产品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今天,互联网保险的乱象也是无奇不有,各种“奇葩”险种层出不穷,比如恋爱险、熊孩子惹祸险、失眠保险等。相较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方面相对而言稍显滞后,甚至在2011年以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单独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对互联网保险提出监管上的要求。下一步,监管层面将持续加强和改进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表3.6.1所示为国内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重要政策法规。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与监管探析

互联网金融产品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今天,互联网保险的乱象也是无奇不有,各种“奇葩”险种层出不穷,比如恋爱险、熊孩子惹祸险、失眠保险等。

事实上,各类“奇葩”险种背后则暗藏风险。其一,部分险种背后的发行机构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机构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其二,部分机构虚构各类保险名目,打着“保险”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其三,部分种类保险具有“赌博”的性质,保险标的缺乏有效的规律支撑,内容条款与赔付条件过于随意;部分保险产品缺少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存在明显容易致人误解的歧义。

相较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方面相对而言稍显滞后,甚至在2011年以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单独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对互联网保险提出监管上的要求。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后,互联网保险开始进入规范监管时代,文件对经营主体、经营方式、自营网络平台条件、三方网络平台条件、经营险种、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等主要方面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为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提供了依据。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推行了独立代理人制度,为第三方平台开辟了广阔空间。进入2016年,监管政策更加规范和严格,以利于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十五部委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整治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7年9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称,互联网保险业务蓬勃发展,在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并提醒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时注意以下风险:一类风险是产品宣传藏“忽悠”,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另一类风险是不法行为“鱼目混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消费者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自身保险保障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越来越大,也加速了风险外溢,尤其是在数据运用、信息安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着隐患。下一步,监管层面将持续加强和改进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表3.6.1所示为国内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重要政策法规

表3.6.1 国内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重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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