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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规定下的侵权损失赔偿讨论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损失赔偿的范围因所侵犯的权利种类不同而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执行。该第49条第1款是侵犯著作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即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限度。另外,针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及邻接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的情形,可以参照上述2.2.1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赔偿也列入赔偿损失的主张内容。

基本法律规定下的侵权损失赔偿讨论

侵权损失赔偿的范围因所侵犯的权利种类不同而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执行。与文化产业相关度比较高的情形有:

2.2.1 侵犯人身权的损失赔偿

因为文化产业中公众人物相对较多,对公众人物人身权的侵犯处于高发状态。本书第三章讲述了部分人身权的保护,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人身权种类,其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同人身权侵权案件发布的相应司法解释。

(1)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民法典》规定于第1179条,内容变更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民法典》规定于第1183条,内容变更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犯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

《民法典》规定于第1182条,内容变更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2.2 侵犯财产权的损失赔偿

侵犯财产权是指侵犯合法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上述侵犯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不同,此处所讲的侵犯财产权不是在侵犯人身权过程中伴随产生的,而是直接地侵犯财产权。比如,剧组职员将剧组的道具私自卖掉等。

对此类损失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2.3 侵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损失赔偿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与邻接权一起,是文化产业涉及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之一。

对于侵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损失赔偿,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第49条第1款是侵犯著作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即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限度。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赔偿;但是在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均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该条第2款规定了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50万元范围内直接判赔。

另外,针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及邻接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的情形,可以参照上述2.2.1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赔偿也列入赔偿损失的主张内容。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对这一部分作出了比较大的改变,在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www.xing528.com)

2.2.4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失赔偿

商标专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且获得商标注册后享有的权利。文化产业中,商标由于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功能,甚至比企业的字号更能传播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价值。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失赔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第63条第3款还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内容可以发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比较复杂,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实际损失;(2)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获利数额赔偿;(3)前两者都不能确定的,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1倍至5倍赔偿;(4)前三者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

同时,针对上述任何顺序阶段的赔偿,都应当一并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2.5 侵犯专利权的损失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一共有三类,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文化产业来讲,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会有所涉及。因为有些创作成果,特别是美术设计、造型设计、衍生商业产品等成果,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强,于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会是更好的选择。当然,对于另外两种专利,在文化产业中也会有部分适用的机会。

对于专利权的侵权赔偿,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版)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该第65条第2款还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计算原则近似,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实际损失;(2)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获利数额赔偿;(3)前两者都不能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赔偿;(4)前三者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1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

同时,针对上述任何顺序阶段的赔偿,都应当一并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2.6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损失赔偿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2条第2款]。

在文化产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常见。比如攀附著名艺人的名人效应,利用与名人长相近似的人员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比如利用热卖小说或热播影视剧的市场效应,制作名称近似的作品或宣传该作品为知名作品的姊妹篇;比如本书第三章保护姓名权、肖像权中提及的若干案例;等等。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科技经济的发展,对于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往往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规制。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侵权赔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该第17条第4款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原理一致,但是具体方案也有不同,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实际损失;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获利数额赔偿;(2)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1倍至5倍。(4)特殊情形的赔偿: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实施混淆行为)、第9条(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而且实际损失数额或侵权获利数额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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