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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通常情况下,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在依法享有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教育义务。因此,他们是多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在其中享受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受教育者主要是公民,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中量最大的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尤其在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中,它是不可缺少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即教育权利的享有者和教育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教育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人,承担教育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在依法享有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教育权利能力和教育行为能力。无论是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是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或受教育者,只有当他们具有相应的教育权利能力和教育行为能力时,才具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才能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我国教育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它是众多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享受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办学自主权,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这也是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一方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政府和学校管理的对象;另一方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也是学校的主人,他们有权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活动,并对政府和学校的教育行为进行监督。此外,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各种教学活动中还与受教育者发生密切的联系。因此,他们是多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在其中享受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和待遇、奖励和惩罚等做了明确系统的规定。

(3)受教育者。受教育者主要是公民,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中量最大的主体。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保障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利平等、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大特色。

(4)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政府中涉及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尤其在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中,它是不可缺少的主体。

(5)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在实施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教育社会环境、联合办学等活动中,也可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教育权利和承担的教育义务。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九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www.xing528.com)

(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享有下述六项教育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教育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根据《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因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原则规定。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一般意义的自然之物是有区别的。只有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认识、控制和支配,并为教育法律关系加以保护的物品或物质财富,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教育经费、教育设施、教育设备等。

(2)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与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主要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精神财富。精神财富亦称与人身密切相关的非物质财富,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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