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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总体情况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的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而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总体情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包含一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上世纪50年代初,国家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但绝大部分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的状态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颁布,1994年修订,被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颁布,1995年、2001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2004最新修改)、《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现已失效)、《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颁布,被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取代)。特别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的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程序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而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还只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领域,对于其他众多的行政行为来说,程序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有:许多行政行为还缺乏行政程序法规范,大部分行政程序尚未法律化;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有些行政程序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利,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行政程序中缺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主公正的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借鉴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的同时,积极着手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等,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www.xing528.com)

就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举步维艰之时,2008年4月9日通过、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却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做出了第一步系统性的探索,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该规定共10章178条,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立法思路,内容涉及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而无论是涉及行政决策、执法,还是行政听证、指导、监督检查等,公众均享有参与权。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贯彻始终。这部规章的出台,将极大地规范该省的行政行为,让行政相对人享受到法治的阳光和程序的正义,对整个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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