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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不同模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效率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法主要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反映了各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功能的态度。同时也顺应了日益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不同模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模式可以分为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效率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法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效率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大;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为了实现行政的高效率,在程序制度上特别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3]二是权利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法主要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注重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重视行政救济程序;特别重视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代理制度、救济制度等制度建设

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反映了各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功能的态度。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采另一种模式的优点。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不公正问题和权力寻租现象较为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效率取代权利在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中的优先地位,不仅对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而且对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将产生不利影响。选择以公民权利保护为主、兼顾效率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既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从而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原则,又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行使职权,来减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摩擦,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顺应了日益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法体模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法体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总体特征。从各国立法情况来看,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统一式,即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二是分散式,即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走统一式的行政程序立法道路。(www.xing528.com)

就我国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亟待统一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我国行政程序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目前,湖南省已经在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做了较好的尝试,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加强对全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努力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注释】

[1]该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3]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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