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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的语义学解释及其表现形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偏见的语义学解释“偏”做名词解释为“歪斜,不正”,做动词解释为“倾向,偏颇,偏于,偏向”。第一种释义强调的是意见的不全面和有失公允,而第二种则是强调意见是有失偏颇且固定不变的。[20]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偏见是一种情感,作为弹劾证人的依据,是独立于案件事实的事实,并列举了经济利益、情感上的个人好恶和辩诉交易是产生偏见的原因。[22]该案指出,偏见是证人利己主义的表现形式。

偏见的语义学解释及其表现形式

(一)偏见的语义学解释

“偏”做名词解释为“歪斜,不正”,做动词解释为“倾向,偏颇,偏于,偏向”。[1]古今汉语词典》中对“偏”字的解释为:不正,倾斜,引申为“单独注重某一方面,或对人对事不公正。”偏见一词,在古文中较为常见例子的是《庄子·齐物论》中的“各信其偏见,而恣其所行,莫能自反”。[2]

汉语中的偏见,主要有两种释义,一种是“片面、不公正的见解。”[3]另一种是“偏于一方面的见解;成见。”[4]《辞海》对成见的定义是,对人或事物所抱的固定不变的看法(多指不好的)形成的个人见解;定见。[5]定见则是“一定的见解或主张。”[6]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则是对人或事物所抱的看法,着重指固定不变的看法。[7]既然权威词典用一组同义词中的一个解释另外一个,那么偏见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意见。第一种释义强调的是意见的不全面和有失公允,而第二种则是强调意见是有失偏颇且固定不变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bias”的解释是:一种情感上的倾向。[8]根据《韦氏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是:因相信某人或者某种思想更优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9]根据《当代英汉双解词典》将“bias”解释为:在缺乏足够信息进行公平判断的情况下对特定事或人的有利或不利判断的趋势。[10]韦斯特美国法律百科全书》对“bias”的解释是:在评价之前预设的或者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样的观点使人不能不偏不倚地评价已知的事实。[11]通过不同词典对“bias”一词的释义可以看出,“bias”强调的是认知上的偏差。

英文中与“bias”十分接近的一个单词是“prejudice”。《布莱克法律词典》对“prejudice”的解释为:①对一个人的法律权利或者法律主张损害或者伤害;②一种预先形成的没有什么事实基础的判断。[12]《韦氏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prejudice”的解释为: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对个人或者组织的不公平的反感或者由于不合理的或者不合逻辑的理由而对某人或某事产生喜爱或者不喜爱的情感。[13]《当代英汉双解词典》对“prejudice”的解释为:不公平的或者不利的情感或者意见,这种情感或意见不是基于理性、充足的知识和其他由于对他人不同意见的恐惧或不信任的因素。[14]“prejudice”还具有损害之意,包括不公正和不利两大类。参考《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对规则403 的注释:“prejudice 是指暗示在不适当基础上做出决定的不当趋势,这通常是但不必然是情感方面的。”[15]在心理学领域有时将“prejudice”直接翻译为歧视行为。社会心理学家R.A.巴伦和D.伯恩认为这两个概念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已经区分得非常清楚,偏见是对某人或团体的态度,而歧视则是由态度转化而来的行为。[16]

结合上述对偏见一词的中英文的语义学解释,偏见是具有偏向性、可能导致不公正这些特点的情感。通过“bias”的英文解释可以看出,偏见是在缺乏足够信息进行公平判断的情况下对特定事或人的有利或不利判断的趋势。[17]

(二)判例对偏见的解释

威格摩尔(Wigmore)认为:“三种不同的情感构成了不可信的偏倚,这三种情感可以大致分为偏见、利益和腐败。偏见,在一般意义上包括各种对对方个人方面的敌意或歧视,或对证方个人方面的偏袒(例如,与某一方当事人的亲密家庭关系)。”[18]1972 年的“State v.Dunlap 案”的判决与威格摩尔的观点一致,认为偏见导致行为偏倚的情感。根据被告交叉询问证人是否具有偏见的权利,偏见是可以被外来证据证明的各种形式的偏倚,包括利益、动机和贪腐。[19]因为利益和腐败导致的证人偏倚,证人都因此而获利,不管这种利益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因此,事实裁判者通过考量证人是否有获利的可能,比较容易判断出证人证言是否有所偏倚,从而影响其公正性。但是,因偏见导致的证言偏倚,并没有实际的利益关系或获利结果可以借鉴,有些影响导致证言偏倚的原因甚至是证人潜意识做出的,事实裁判者不容易判断证言是否因为偏见而不公正。或者说,由偏见引起的证言偏倚,比因利益或腐败导致的证言偏倚,更难以察觉。

1986 年的“United States.v.Greenwood 案”对偏见的定义是:情感上的偏倚,不是案件的附带争点,调查偏见的关键点是向陪审团揭露证人有专门的说谎动机,发现偏见的方法有揭露诸如在审判中的金钱利益、对被告的私人敌意或偏爱以及辩诉交易等事实。[20]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偏见是一种情感,作为弹劾证人的依据,是独立于案件事实的事实,并列举了经济利益、情感上的个人好恶和辩诉交易是产生偏见的原因。2002 年的“Marcus Smith v.Richmond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案”确认了偏见是一种事实:偏见是用固定模式做决定的倾向,这种模式阻碍人们做出判断,并且会导致对事实、政策、法律、个人、组织或客观事物、决定所造成的影响个人利益的后果先入为主,但是对偏见的证明上,必须证明事实决策者已经基于偏见做出一定陈述,在某个特定模式下判决案件。[21]

1998 年的“Coles v.United States 案”对偏见的解释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用于描述当事人与证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导致证人证言有意或无意地支持或反对一方当事人;偏见属于证人利己主义[22]该案指出,偏见是证人利己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1994 年的“Liteky v.United States 案”中,法官认为“偏见”与“偏袒”意味着支持或者反对的意向或意见,这种意向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当的错误,可能因为观点的不适当,也可能因为不依据知识做出判断的过程,还可能因为不适当的程度;“法庭职权以外的信息”条款是控制偏见的适用。[23]2003 年的“Youn v.Track,Inc.案”再次重申,对法官而言,偏见来源于法庭职权之外的信息,且导致法官基于实情给出意见,而不是基于其从案件中感知的信息进行判断。[24]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是产生偏见的根源。在证据法视野下,法官、陪审团、证人、专家都会受到偏见的影响。这两个案例指出,控制“法庭职权以外的信息”是控制偏见的手段。“法庭职权以外的信息”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权以外”,无论法官、陪审团成员还是证人,都要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权利)范围内行驶职责;二是与案件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应输入给这些人员,更不能被这些人员带入法庭审判中。(www.xing528.com)

2012 年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和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公布的《指纹分析中人为因素对专家工作的影响的报告》也肯定了威格摩尔的观点,这份报告中指出:在法律领域,偏见指的是证人出于经济、情感、其他利益或态度的原因,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者反对另一方当事人。[25]偏见是指预设的或者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样的观点使人无法不偏不倚地评价已知的事实。

上述定义的共性是强调了偏见是因为个人因素导致对某一方的偏向,强调专家从个人态度和情感受到影响导致行为偏倚的过程,而没有明确描述这种偏倚会造成何种后果。不论是偏袒某一方当事人还是反对另一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引起法律的注意,不论实际产生了怎样的后果。这种潜在的不公正风险,与实际的裁判错误同等甚至比实际的裁判错误更为重要,因为任何隐性的威胁都比既成事实的错误判决结果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更大。

(三)偏见的心理学解释

外国学者对偏见的研究起源于心理学,并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分支——偏见社会心理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源于社会问题,心理学开始关注偏见的原因是不同民族、种族间的人对其他民族、种族存在误解、矛盾、冲突,并由此演变成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心理学家凯瑟琳·加洛蒂(Kathleen M.Galotti)将偏见的定义归纳为:不管呈现的信息是什么,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事的倾向。[26]这种倾向会对某个人的思维过程产生定势影响,即某个人在对类似问题进行判断时,总会产生某种倾向,该倾向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由偏见引起的偏差,就像系统误差,偏差偏离真值的趋势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温特菲尔德(Winterfeldt)和爱德华(Edwards)将这种系统性、整体性的偏见称为认知错觉(cognitive illusions)。如果在回答问题或决策时存在一种“正确”的方式,同时有一种直觉的评估或决定,还有当两者之间的差异总是在同一方向时,后者才被称为认知错觉。[27]偏见是在认知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考察偏见的来源和种类,首先要了解认知的定义,尤其是心理学视野下认知的定义。

结合上述对偏见一词的中英文的语义学解释,“偏见”是具有偏向性的、可能导致不公正的情感。在这里,笔者采用列举特征的方式界定本书所指的“偏见”,暂时未能给出精准的定义。我们不妨先记住偏见的特征,将符合该特征的意见都纳入本书讨论的“偏见”的范畴。这样的研究方式受启发于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随着知识的不断拓展,我们不要试图在某个概念上太过纠结,只要在这个概念具有哪些特征上达成共识,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阐述或者研究。[28]

(四)偏见与成见的辨析

偏见与成见两个词的含义是不同的。偏见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物产生的,[29]而成见是固有的、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当一个人在对某一特定人或者事物进行判断之前,成见就已经形成了。偏见可能是由成见引起的,也可能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

成见是一种经验推论,是人类个体借以获取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用于弥补个体理性之不足的重要途径。[30]德国哲学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主张,在理性的绝对自我构造观念下,被表现为“有限制的前见”的东西,其实属于历史实在本身。[31]也就是说,成见或者说前见可以帮助人更有效地认识、理解客观事物。例如,儿童在认识人类时,他们会把人类分为男人和女人,男人通常是强壮有力的,而女人通常是柔弱的。把人类按照性别分为男性和女性,并赋予男性和女性一些与性别有关的特征,这就是成见作为一种概括的体现。成见作为概括性认识有利于人类认识社会体现在,通过成见人们不必亲身实践就可以获得一些常识性信息。比如,我们不必将手放在火上烤,就知道被火烧会很疼。

没有成见,人就不能快速地通过经验理解、认识世界,成见和经验是联系在一起的。伽达默尔主张,理解是以成见作为它的出发点的,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成见”或者“前见”的影响,成见不是理解的障碍,而是理解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理解所固有的历史性就构成了成见或前见,这些成见就构成了理解现在的地平线。[32]一个根本没有地平线的人是一个不能充分登高望远的人,与之相反,具有一个地平线就意味着不被局限于近在咫尺的东西,而是能够超出它去观看。[33]

根据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思想,成见是中性词,绝大多数成见对人类认识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只有已经偏出正常理解、认识范畴的经验,确有导致偏见的风险。因此,成见和偏见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大部分的成见并不是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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