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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行业的分类与标准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安全、卫生、环境和建筑的要求专业性展览会举办场馆的建筑、附属设施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会展行业的分类与标准

10.4.1 会议和展览服务业的代码

在目前统计工作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中对会展业的界定:会展业是指会议及展览服务,隶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代码是L749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门类L,商务服务业是大类74,其他商务服务业是中类749,会议和展览服务业是小类7491),如表10-3所示。

表10-3 会展业结构分类

10.4.2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商业行业标准

(本部分供参考,正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B/T 10358—2202为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经济贸易活动为目的的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划分及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专业性展览会professional exhibition(show,fair,exposition)

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2 特殊装修展位raw space with special decoration

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专门设计并特别装修的展览位置及其所覆盖的面积。

2.3 展出净面积exhibition net area

专业性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以平方米表示。

2.4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ratio of area for special booth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2.5 参展商exhibitor

参加展览并租用展位的组织或个人。

2.6 境外参展商overseas exhibitor

以境外注册企业或境外品牌名义参加展览的参展商。

2.7 专业观众professional visitor

从事专业性展览会上所展示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观众,以及用户观众。

注:这里所指的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如机械零件),也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如软件、服务等)。

2.8 等级grade

用于划分专业性展览会质量差异的级别设定,用英文大写字母A,B,C,D表示。

3.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

3.1 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评定分为4个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3.2 等级的划分是以专业性展览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为依据,包括展览面积、参展商、观众、展览的连续性、参展商满意率和相关活动等方面。

3.3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按照附录A执行。

3.4 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同意的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产生,其评定结果表示该专业性展览会当前的等级状况,有效期为3年。具体的评定方式按专业性展览会评定机构制订的评审程序和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3.5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评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主办(承办)方按有关程序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评定机构予以评定。

4.安全、卫生、环境建筑的要求

专业性展览会举办场馆的建筑、附属设施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5.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条件

5.1 A级

5.1.1 展览面积。

5.1.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5 000 m2

5.1.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20%。

5.1.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20%。

5.1.3 观众。

5.1.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60%。

5.1.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

5.1.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5次。

5.1.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80%。

5.1.6 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2 B级

5.2.1 展览面积。

5.2.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3 000 m2

5.2.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10%。

5.2.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10%。

5.2.3 观众。

5.2.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50%。

5.2.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

5.2.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4次。

5.2.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5%。

5.2.6 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3 C级

5.3.1 展览面积。

5.3.1.1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2 000 m2

5.3.1.2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5%。

5.3.2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5%。

5.3.3 观众。

5.3.3.1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

5.3.3.2 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5.3.4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3次。

5.3.5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0%。

5.4 D级

5.4.1 展览面积。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1 000 m2

5.4.2 观众。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30%。

5.4.3 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2次。

5.4.4 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65%。

6.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

6.1 管理体系状况

6.1.1 负责专业性展览会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的主办(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1.2 展馆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3 装修和搭建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4 展览运输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注: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不作为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达到的项目在评定规定时可以加分。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如表10-4所示。

表10-4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

续表

续表

10.4.3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www.xing528.com)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做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搜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搜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做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正文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准)

10.4.4 关于会展场馆双语标识系统的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及实施指南,并于2006年11月3日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地方标准和实施指南。会展场馆是举办各类会议展览活动的公众性建筑,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各国的宾客要通过场馆内外的标志系统来引导行动,因此,除标志系统图案的规范、设置的合理以外,英文的准确性就更显得至关重要。本部分引用《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的部分内容供参照。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通 则

1.范围

DB11/T 33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的通用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英文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功能设施functional facilities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中的需求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具备安全保障、卫生保障、文化体育以及综合服务和接待等功能的设施。

4.一般要求

4.1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的英文译法应符合国际通用惯例,遵循英语语言习惯(表10-5,表10-6)

4.2 本部分汉语拼音用法应符合GB/T 16159的要求。

4.3 独词

独词路标的英文书写形式依国际惯例全部大写,如出口EXIT。

4.4 方位词

4.4.1 方位词包括东、南、西、北、前、后、中、上、内、外。其对应的英文译法分别为East(E.),South(S.),West(W.),North(N.),Front,Back,Middle,Upper,Inner,Outer。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其对应的英文译法分别为Southeast,Southwest,Northeast,Northwest。

4.4.2 通常情况下,方位词含有指示方向的意义时应译成英文。

4.4.3 当方位词本身固化为地名的一部分时,方位词采用汉语拼音,如东直门DONGZHIMEN。

4.5 序数词

4.5.1 通常情况下,如需要用序数词表达,其英文写法采用字母上标形式,如1st,2nd,3rd等,如东三环E.3rd Ring Rd。

4.5.2 名称中的数字不使用英文序数词形式,应直接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中关村一桥ZHONGGUANCUN Bridge 1,2号看台Platform 2,3号收银台Cashier 3。

4.6 冠词介词

双语标识英文译法中尽量不使用冠词和介词,如颐和园Summer Palace,但有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和固定用法除外,如天坛Temple of Heaven。

4.7 标点符号

双语标识英文译法中尽量不用任何标点符号,特殊情况除外,如长安大戏院Chang’an Theater,工人体育场Workers’Stadium;作为缩写形式的Ave,St,Rd和Expwy后均无“.”。

4.8 警示提示信息

4.8.1 警告性和提示性标志

4.8.1.1 采用国际通行的惯例,一般用祈使句或短语表示,句中或短语中实意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如当心触电Danger!High Voltage,当心碰头Mind Your Head,当心踏空Watch Your Step,紧急时击碎玻璃Break Glass in Emergency等。

4.8.1.2 “小心……”“注意……”,多译为Mind或Watch,如小心台阶Mind the Step,注意上方Watch Your Head。当提示意味较强的时候也译为Caution,如小心地滑,如果地面建筑材质本身较光滑时译为Caution!Slippery;如果是因为表面上有水等情况时,则译为Caution!Wet Floor。

4.8.1.3 指示入口/出口的方向时译为Way in/Way out,表示入口/出口设施本身时见4.9.2。

4.8.2 说明性标志

一般用短语或祈使句表示,句中或短语中实意单词的首字母大写,介词、冠词小写,如仅供紧急情况下译为Emergency Use Only,车内发生紧急情况时,请按按钮报警Press Button in Emergency等,如句子较长,则仅句首字母大写即可,如Please close the door behind you。

4.8.3 禁止性标志

“请勿……”“禁止……”一般都译为“Don’t…”“No…”或“…Forbidden”“…Prohibited”,句中或短语中各个单词的首字母都大写。如请勿登踏Don’t Step On,请勿乱扔废弃物No Littering,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Dangerous Articles Prohibited,禁止摆卖Vendors Prohibited等。

4.9 功能设施信息

4.9.1 通常采用英文直接翻译,应符合国际通用惯例,遵循英语语言习惯,英文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介词、冠词小写。

4.9.2 不同“口”的译法,一般“入口”以及“……入口”均译为Entrance,如“剧院入口”译为Entrance即可;而“出口”以及“……出口”均译为Exit,如“剧院出口”译为Exit即可,“紧急出口”译为Emergency Exit。

4.9.3 楼层,如“1楼/层、2楼/层、3楼/层”等固定缩写为F1,F2,F3;地下1层、2层、3层固定缩写为B1,B2,B3。

4.9.4 电梯译为Elevator/Lift,扶梯译为Escalator,步行楼梯译为Stairs。

4.9.5 前台、服务台、接待一般译为Reception;问询处、咨询台译为Information。

4.9.6 厕所、洗手间、卫生间、盥洗室统一为Toilet,涉及性别时,男厕译为Gents/Men;女厕译为Ladies/Women。

4.9.7 残疾人译为Disabled,残疾人专用译为Disabled Only;无障碍设施用Wheelchair Accessible表示,如在通道内标识Wheelchair Accessible表示无障碍通道,在厕所内标识Wheelchair Accessible表示无障碍厕位。

4.10 特殊情况

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单位名称,如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在指地方时可沿用此用法,但在指道路名称时,应符合本部分的译法原则,如清华南路QINGHUA South Rd。

(规范性附录)

公共场所通用标识的英文译法如表10-5警示提示信息、表10-6功能设施信息。

表10-5 警示提示信息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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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6 功能设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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