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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法律行为的解释: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补充解释原则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借助法律行为解释理论。法律行为的解释应按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及补充解释的顺序进行。[15]基于此种方法考察韩国民法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第106条仅仅是有关习惯的解释标准。通过上述种种方法还不能准确地解释法律行为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或法理进行解释。

如何进行法律行为的解释: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补充解释原则

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当事人必须通过口头语言、书面文字等方式将内心意思向外表示出来。但是囿于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文字表达能力等认知水平及其他社会经验与实施法律行为时所面临的技术不尽相同,加上语言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内涵等特点,往往导致表意人与相对人对同一表示产生不同的理解,结果造成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完整,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借助法律行为解释理论。

法律行为的解释应按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及补充解释的顺序进行。自然解释(natürliche Auslegung)是在解释法律行为时不应囿于表示的文字、语言的含义,应追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内心的效果意思)。规范解释(normative Auslegung)是指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时,依表示行为承认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此确定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补充解释(ergänzende Auslegung)是法律行为存在瑕疵(Lücke)时,依解释方法弥补这一瑕疵的方法。

以法律行为的实施人为中心考察上述三种方法会得出以下结论:自然解释是站在表意人立场上作出的解释;规范解释是站在相对人立场上作出的解释;补充解释是站在第三人立场上作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首先适用自然解释,其次适用规范解释,再次适用任意性法规,最后没有任意性法规时适用补充解释。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思一致时无须作出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思不一致时,用规范解释的方法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时选择适用任意法规,无任意法规时再适用补充解释方法。[15]

基于此种方法考察韩国民法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第106条仅仅是有关习惯的解释标准。学者们认为当事人的目的、习惯、任意性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成为解释的标准。解释的重点不能放在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上,而应站在客观意思上予以解释。具体如下:

第一,法律行为解释是为了帮助当事人真正达到其预期效果,那么应弄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目的,以便使法律行为的内容符合这一目的。[16](www.xing528.com)

第二,以习惯为解释标准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须存在与任意性规定不同的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二是当事人的意思确实不明确,并且不排斥按照习惯的解释。

第三,韩国民法规定,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法规是强行性法规,与此相对的是任意性法规。因此,应当区别强行性法规与任意性法规,为此应分析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当事人的意思与任意性法规发生冲突时不适用任意性法规。

通过上述种种方法还不能准确地解释法律行为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或法理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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