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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行为并非偷窃,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记得鲁迅先生作品中的孔乙己先生说过,窃书不算偷。不过,或许孔乙己强调的是“书”,即窃“书”不算偷,窃其他东西就是偷了,因为窃“书”总比窃其他东西“高雅”一些。但不管怎么说,“窃书”就是侵犯了书的主人对于书的所有权,是一种偷窃行为。对于未成年人朋友来说,这种偷窃行为是一种不良行为。

窃书行为并非偷窃,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郭敏自小聪明好学,学习成绩优秀。她尤其喜欢读小说,但是因为家里穷,她买不起课外书,所以只好经常向同学借书看。但很多时候同学都不愿借给她。她心理暗暗发誓,将来一定要弄好多好多书。她发现学校图书馆管理得很松懈,便萌生了偷书的念头。开始郭敏不敢,但是观察了好长一段时间,她终于下定决心,偷偷将一本小说带出了阅览室。有了第一次,第二、第三次就轻松多了。郭敏心里想,反正我拿书也是因为喜欢学习嘛,我买不起就只有拿了。后来图书馆加强了管理,郭敏在一次带书出去时被发现。学校考虑到他除偷书外没有其他劣迹,而且认错态度好,没有给予她行政处分

记得鲁迅先生作品中的孔乙己先生说过,窃书不算偷。这是一种歪理。在这种场合中,“窃”和“偷”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趁人不知道或在自以为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拿走属于别人的东西。不过,或许孔乙己强调的是“书”,即窃“书”不算偷,窃其他东西就是偷了,因为窃“书”总比窃其他东西“高雅”一些。郭敏心里恐怕也是这样想的吧。但不管怎么说,“窃书”就是侵犯了书的主人对于书的所有权,是一种偷窃行为。对于未成年人朋友来说,这种偷窃行为是一种不良行为。其他如偷钱,偷别的东西,性质也是一样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今社会上越来越趋普遍,其中尤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为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不可能一下子就变成十恶不赦的罪犯。因偷窃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是自小就有爱占便宜、小偷小摸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多半来自家庭的影响,比如父母行为不端正,家教不严。例如,有一个初中生,偷了一个西瓜回家,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嫌他偷的西瓜太小。第二次他又偷三只鸡回来,父母当即把鸡杀了,全家饱餐一顿。结果这个学生在家长纵容下,胆子越来越大,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结伙盗窃,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所以,小朋友一定要洁身自好,不要有偷窃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父母或学校发现子女或学生有这种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获取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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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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