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性影响

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性影响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社会的良性治理,与国家的良性治理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体制性关联。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对民间治理的征用有多种表现形式。尽管如此,在国家治理越来越依赖于民间治理的情况下,国家与民间社会的有限分权将初步显露。(二) 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奠基国家可以在适当条件下征用民间治理,包括民间治理的行动和成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方面,对于塑造国家权威而言,对社会关系进行治理是必要之举。

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性影响

在上文所讨论的双向政治轨道问题和国家—社会关系问题中,我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在当代中国,任何一种将国家与社会进行简单对立的理论都不可能取得理论和现实的成功。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对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的合作与制约,意味着民间社会的力量可在正反两个方面对国家的力量产生影响,合则两利,分则两伤。同样,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嵌入也意味着任何一方的管理失序,都会对对方造成重大影响。民间社会的良性治理,与国家的良性治理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体制性关联。

(一) 国家治理对民间治理的征用

由于国家承担者极为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而相形之下,国家所掌握的资源并不足以支撑全面的管理,这样,国家有时需要将自身的一部分职能让渡给社会,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共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治理对民间治理形成了某种“征用”[39]关系。这即是说,当国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民间治理的形式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时,它会采取一定的形式,通过有限度地激活民间能量的方式为国家治理提供帮助。

国家在统治或治理的过程中借助民间力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一个政治权力实行不同程度分权的国家中,国家的触角不能伸展到社会的所有领域,而这些领域有时又必须处于国家的管理范围之内,如此则会形成国家借用民间力量进行治理的格局。这种情况有两个较为典型的例证。其一是托克维尔时期美国式的乡镇自治。乡镇自治起源于美国独立之前,在美国建立联邦之后,宪法明确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进行分配,从而在法律上保障了州的权力。与此相类似的是,在各州内部的乡镇,乡镇作为一个组织体,也享有受到保护的自治权。联邦或州需要行使其权力时,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借用乡镇自治体的权力。托克维尔曾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40]其二是传统中国的乡村自治。在伦理与现实的双重约束机制下,传统中国的皇权无法深入乡村,因此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皇权与绅权之间达成一定的共识,政府官员需要借助地方士绅的力量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41]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国家所握有的资源较为有限,它需要一定程度上与民间进行合作。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其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中,曾将法律的形态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类[42],他们认为,压制型法所赖以生存的专制政府之所以存在,在于政府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太少。[43]经济未发达时,政府所掌握的资源较少,无法从容对国家形势予以掌握,故专制成为常态; 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信息日渐丰富,政府能力因此有所提升,此时可以压制以外的其他手段维持其统治。以合作而非压制的方式进行治理,一方面有助于节省政府的资源,使之不用过度消耗在类似“维稳”的黑洞之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取得民间的信任与支持。

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对民间治理的征用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通过支持商会的运作,实现治理的某些职能。一如郁建兴等所言,“由于它 (商会) 在行业治理、商会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地方政府不断放权,赋予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实的行业和商会治理功能,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商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44]再如,通过民间的仪式型塑良好的政府形象。[45]就政治上而言,国家治理可以通过对民间自发的公民权利运动的成果进行吸纳,从而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依一些学者所言,国家对民间要求的体制内吸纳可分为“立法吸纳”、“组织 (机构)吸纳”和“行政吸纳”三种方式。[46]

由于国家治理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对民间治理的征用,国家可以较为方便地吸纳来自民间的各种资源,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性根基。当然,就目前的体制而言,国家治理对民间治理的吸纳乃是单方决定的,国家可以选择性地对民间秩序进行利用,或对民间的各种要求进行吸收和转化,但民间治理难以反向制约国家权力。尽管如此,在国家治理越来越依赖于民间治理的情况下,国家与民间社会的有限分权将初步显露。在分权的条件下,国家必须越来越少动用合法暴力对民间行为进行压制,而越来越多地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的方式共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这将成为确立宪政秩序的契机。

(二) 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奠基

国家可以在适当条件下征用民间治理,包括民间治理的行动和成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相反,对于另一个问题,民间治理的作用要重要得多。这即是,在“国家在社会中”的范式之下,如何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国家确立理性官僚制奠定基础,而在“社会在国家中”的范式之下,又如何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对于当代宪政国家来说,这两个问题同样重要。前者之解决有助于提升国家权威,后者之解决则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但是,在缺乏社会基础的条件下,即便立法再完善,国家对这两者投入再多的资源,也无法有效完成这两个使命。在当代中国,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无一不需要借助民间治理。

一方面,对于塑造国家权威而言,对社会关系进行治理是必要之举。但在根深蒂固的传统面前,以法律形式治理社会关系是很难实现的。为此,我们需要采取替代性的方案,以民间的内部自治,将社会关系的影响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影响,以循序渐进的方式促成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在国家越来越多与民间社会合作的条件之下,可以将现有的合作方式予以制度化,由此生发出民间社会控制国家的法治秩序,从而实现权力控制的目标。

这两方面内容,将是本章及下一章所要论述的主要问题。

[1] 梁治平: 《“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2] 参见费孝通: 《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及以下。

[3] [美]F.J. 古德诺: 《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3页。

[4] [美]F.J. 古德诺: 《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5] 参见[英]霍布斯: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1~132页。

[6] See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4.

[7] See Elizabeth J. Perry,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 State-society relations,China Quarterly 139(September 1994) .

[8] [美]柯文: 《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

[9] See Joel S. Migdal,The state in socity,in Joel S. Migdal,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 eds),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7.

[10] 郁建兴、吴宇: 《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理论关系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11] 学界对于自战国至清的社会性质的界说颇有争议。依照一些学者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解,一般认为这一时段属于封建社会,但其与马克思所说的西欧式封建社会截然不同,其间差异甚大,因此亦有众多学者否认这一说法,认为这一时期可称为专制王权社会,而西周社会才是封建社会,“在春秋开始之前,一种大致上可以被称为封建的政治秩序形式已经在中国牢固地确立起来”([美]R.M. 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5页)。关于对封建社会的较为详细的讨论,可参见冯天瑜: 《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亦有学者认为,中国自战国以降的封建社会并非典型的封建社会,但仍属马克思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参见王亚南: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37页。

[12] 吴思: 《潜规则: 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 参见王亚南: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页。

[14] 费孝通: 《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6页。

[15] 余英时: 《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

[16] [美]杜维明: 《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子》,钱文忠、盛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

[17] 费孝通: 《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18] 费孝通: 《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www.xing528.com)

[19] 参见王先明: 《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4~485页。

[20]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 《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及以下。

[21] [明]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原君》。

[22] 参见陆学艺、李培林主编: 《中国社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23] 参见郁建兴、吴宇: 《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24] 参见何清涟: 《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25] 参见何清涟: 《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及以下。

[26]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 《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及以下。

[27] 参见石亚军主编: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证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3页。

[28] 参见[美]杜赞奇: 《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29] [美]汉娜·阿伦特: 《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93~419页。

[30] 施雪华、孔凡义: 《当代中国执政党、国家、社会一体化及其原因》,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31] 孙立平: 《转型与断裂: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32] 参见刘金贺等: 《“国进民退”为何卷土重来》,载http: //news. cnfol.com/100203/101,1277,7218345,00.shtml,2011年3月4日访问。

[33] 参见仝志辉: 《“后选举时代”怎样促进真正的村民自治》,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

[34] 笔者曾亲历此类事件。在笔者曾经参观和考察的G省S县乡村,某镇领导直接对原村长表态: “虽然张某选上了村委会主任,但是我们交待任务还是会去找你的。”

[35] 参见何增科: 《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39页。

[36] 参见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 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7] 参见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 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8] 有国外学者提出国家乃是嵌入在社会之中 (states embedded in society) 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会也可能嵌入国家之中,两者的嵌入关系是相互的。See Joel S. Migdal,The state in socity,in Joel S. Migdal,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37.

[39] 这是非法律意义上的征用,指的是国家通过民间治理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这种意义上的征用受启于高丙中: 《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

[40] 参见[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8~73页。

[41] 参见张仲礼: 《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6页。

[42] 参见[美]P. 诺内特、P. 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43] 参见[美]P. 诺内特、P. 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44] 郁建兴、江华、周俊: 《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商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45] 参见高丙中: 《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

[46] 参见黄卫平、陈文: 《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的互动》,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