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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程序规则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框架,对笔录类证据的质证程序规则予以分类是理想的解决方案。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划分源于调查证据程序的不同。严格证明是指证据方法与调查程序都受到严格限制。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程序法上的事实则适用自由证明。二是涉及取证合法性等重大程序问题的笔录。上述笔录类证据的资格审查、质证程序应当严格要求。

证据调查程序规则的优化方法

从侦查机关制作笔录到法庭采纳为定案根据,其间必须建立有效质证程序这一桥梁。这是还原笔尖真相的最佳途径。案件事实 (包括取证过程) 从现场到法庭的途径,目前主要通过笔录来完成。法官必须找寻最原始的证据,这是正当的裁判基础。其中,建立有效的证据调查程序、质证程序是重心,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经受控辩双方的有效质证,提高裁判者全面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能力。[42]

但不能遵循一刀切式的平均主义,对每一项证据材料都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予以当面质证,则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引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框架,对笔录类证据的质证程序规则予以分类是理想的解决方案。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划分源于调查证据程序的不同。严格证明是指证据方法与调查程序都受到严格限制。即审判程序中对关于犯罪事实的调查与证明,须在法律规定所准许的证据方法之范围内,并且依法律规定的调查证据程序践行之,两者同时具备才是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才取得证据能力。相反,自由证明则没有上述两项的限制,即对于探知证据数据所使用的证据方法及其调查证据程序并不特别设限,因而,法院对调查证据的方法与程序享有较为充分的选择自由,原则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证据资料来证明。[43]具体分类,以被告人的罪责为基础的实体法上的事实,即犯罪事实和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事实;另外,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证据,适用严格证明。[44]除此之外,涉及取证合法性的重大程序问题也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程序法上的事实则适用自由证明。

具体而言,适用严格证明规则的笔录类证据:一是涉及实体问题的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二是涉及取证合法性等重大程序问题的笔录。包括证明证据物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或者扣押清单、冻结清单等;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三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材料,比如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45]。上述笔录类证据的资格审查、质证程序应当严格要求。为了查明这些笔录所记载信息的客观性,必须保障反询问权,笔录制作人与参与人原则上都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不能用简单朗读的方式,而补充说明材料的方式更不妥,因为 “用材料说明材料” 没有质证效果,客观真实性仍然是一个谜。同时,由于这类证据往往是司法机关所制作,为了防止其证明力的膨胀,建议司法机关考虑出台更加明确的证明力指导性规则。《高法解释》 第101条针对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值得借鉴,其明确要求 “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www.xing528.com)

适用自由证明规则的笔录类证据包括:①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的笔录。对于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各类情况说明材料,比如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②证明其他程序问题,比如审判笔录等。③例行性、行政性的工作记录与公文记录。一般而言,这些记录性材料应当归为说明性材料,只能作为相关事实、印证相关证据的线索,本身不能作为证据适用。[46]但在中国司法解释中,上述系列笔录都成为查明程序事实的依据,实践中也视为证据。包括被害人的报案记录;对犯罪地点或物证辨认的说明;羁押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等等。[47]上述笔录类证据的审查、质证程序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

结合目前证人等很少出庭的司法境地,如何让更多的笔录类证据相关人员走向法庭,如何让法官的关注点从笔尖内容更多地走向执笔人与参与人。这对查明案件真相,防止错案极具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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