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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司法救济路径:减少老年人被骗的风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诈骗老年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众的信任环境,减少老年人受害者的损失,应通过加强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构建行政执法防控体系、畅通司法救济等途径来有效地控制诈骗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被骗的风险。

畅通司法救济路径:减少老年人被骗的风险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老龄化背景下,出现众多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犯罪。为了加强对老年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减少此类诈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维护被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该给被害老年人以优待,减少老年人在受骗后寻求司法保护的成本。

(一)便捷老年人的报案渠道

老年人由于辨识能力减弱,遭受诈骗侵害的概率较大。加之缺乏法律知识,对相关证据的记忆及处理能力较弱,致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在立案时,给予报案老年人特殊的照顾。

1.优先立案

刑事立案应具备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对致使其权利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三机关对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报案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接受立案材料后,应该对材料进行审查。受案机关在接到受害老年人报案时,应该优先立案,优先受理,并对受害严重的老年人给予心理宽慰。同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同老年人一起调取相关证据。老年人在遭受诈骗侵害后,无法准确识别,有的甚至在亲人提醒后,也觉得自己未受骗,因此缺乏及时的证据保存意识。到相关机关报案时,无法证明自己被害的经过,只能通过口述陈述相关诈骗事实,这就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立案机关应结合此类诈骗案件受害人较多的特点,在接到被害老年人报案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其他受害人及对案件知情的人员报案。

2.便捷报案渠道

老年人在遇到诈骗侵害后,心理打击较大。为了让老年受害者在意识到被骗后能及时、快速地报案,应该设置便捷渠道。如借鉴台湾打击诈骗的“165”反诈骗咨询专线,设置老年诈骗报案专线[17];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对设置的专线广泛宣传,让老年人在被骗后能及时拨打报案专线。也可通过或与社区管理人员建立沟通机制,让社区服务人员对出行不便的老年人做定期询问,看是否遭受了诈骗侵害,符合立案的,应该上门立案。立案机关在案件有进展时,应及时向被害老年人通报,让其知道案件的进展;在需要向老年人了解相关证据时,一般安排有经验、有耐心的工作人员上门调取。

(二)加重对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

老龄化背景下,众多诈骗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以销售假冒保健品电信诈骗、投资理财等方式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健康权,破坏社会公众宝贵的信任环境。因此,应对此类案件的诈骗分子加重处罚力度。

1.加重惩处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有诈骗老年人情节的诈骗分子酌情从严惩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电信诈骗的意见中再次重申了对诈骗老年人的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诈骗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对老年人造成的被害后果较严重,依据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类案件的发生,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社会危害性较严重,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诈骗老年人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中“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18],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根据国家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老年人的立法意图,也应该对此类诈骗分子从重处罚。

2.加重处罚的实践

老年人遭受诈骗侵害后,经济恢复能力较弱,被害后果较严重,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比较恶劣,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法院在审判时,考虑了诈骗对象为老年人这一酌定从重情节。从获取的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的162份刑事裁判文书看,只有5起案件的判决将这一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考虑司法解释对从重情节的规定,出现对诈骗分子打击不力,这不利于对老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诈骗老年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仅保护了被骗老年人的权益,也有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章小结】当前,众多诈骗行为的高发,已经破坏民众的信任环境,急需打击此类犯罪。而在老龄化背景下,一些诈骗分子通过设计专门的骗局,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众的信任环境,减少老年人受害者的损失,应通过加强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构建行政执法防控体系、畅通司法救济等途径来有效地控制诈骗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被骗的风险。对于老年人的权利保护,应在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老年法制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老年人维权的绿色通道,让老年人受害后可以快速维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老年被害补偿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保障,公检法机关应在立案时给予老年诈骗受害者特殊照顾,便捷立案渠道的同时让老年人优先立案。另外,为了维护老年弱势群体的权利,提高老年人被诈骗后的报案率及诈骗犯罪的破案率,应加大对诈骗老年人案件中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减少此类诈骗犯罪的发生率。在加强权利保护、行政执法、司法三方面作出努力,有效控制诈骗老年人案件的发生,使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放心地进行投资、消费、与人交流。

【注释】

[1]谈煜鸿.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研究述评[J].经济论坛,2016,(6).

[2]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www.xing528.com)

[3]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获取日期:2019-12-28.

[4]来自https://www.fabao365.com/xingshi/167999,登录时间:2020-03-02.

[5]来自https://zhuanlan.zhihu.com/p/106394243,登录时间:2020-03-02.

[6]乌梦达,郑良,刘奕湛.2016电信诈骗案治理:破获案件9.3万起,收缴赃款赃物23.8亿[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7,(1).

[7]来自https://www.sohu.com/a/287684760_100017687,登录时间2020-04-01.

[8]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29(6).

[9]肖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路径对策及模式[J].河北学刊,2012,32(2).

[10]李春斌.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应对——以老年法学的立法模式和体系构建为中心[J].甘肃社会科学,2011,(2).

[11]肖金明.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老年法制体系[J].法学论坛,2013,28(3).

[1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13]傅思明,李文鹏.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刍议[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3):81-86.

[14]主要是指电信消费者在识别诈骗或者骚扰电话后,对该电话号码进行公开标记,对其他用户进行提示,或对诈骗、骚扰电话进行拦截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落入电信诈骗陷阱。

[15]刘行.试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7,59(3).

[16]石杨.公安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N].人民公安报,2016-12-18(1).

[17]李蕤.比较视野下的电信诈骗犯罪防范与侦查合作[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

[18]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阐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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