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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被骗:典型个案透视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诈骗案件作为我国典型的侵财类案件,已受到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了解此类案件的具体构成要件及作案方式,需要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为了减少老年人的财产损失,需要对相关诈骗类型的构成要件及常见的诈骗模式有一定的认识。郑某等人加入该团伙后,被分到各线路实施诈骗。截至同年5月,郑某等人共骗取易某等被害人人民币120万元,其中多人为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各被告均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年人被骗:典型个案透视及优化措施

诈骗案件作为我国典型的侵财类案件,已受到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电信诈骗案尤其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更好地了解此类案件的具体构成要件及作案方式,需要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只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出降低此类案件发生率的具体措施。

(一)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保健品诈骗、投资理财诈骗是老年人财产易遭受侵害的三种诈骗类型。为了减少老年人的财产损失,需要对相关诈骗类型的构成要件及常见的诈骗模式有一定的认识。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犯罪,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犯罪客体为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社会秩序,如保健品市场秩序、电信及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观方面为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被害老年人财产的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销售假冒保健品或电信、投资理财等为手段,用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行为。

1.保健品销售相关案例

(1)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4]。2011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天水市经他人介绍,与罗某、杨某等相识后,共同预谋以虚构的“爱心助老协会”名义组建天水分会,通过举办报告会,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几人商量,由罗某担任协会主任,负责财务、保健品销售、会员办理;杨某担任讲师,负责讲课;王某主要负责办理手续,租赁场所,印刷宣传资料。之后三人开始实施诈骗行为,王某租赁文化宫场地,并散发传单,打出“爱护老年人,替子女尽孝”的标语,吸引老年人参加罗某的报告会。之后,杨某冒充医学教授、健康讲师,称其已组建多个老年会所,将在天水成立会所帮助老年人,并通过给参加活动的老年人发放小礼品早餐劵等,让参会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第二天再以爱心人士赞助的名义,退还购买款等方式骗老年人参加活动。之后,骗老年人多购买保健品并办理会员,诱使赵某等114名老年人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购买假冒保健品。骗得31万元后,三人假借向上级汇报的名义,逃离天水。案发后,三被告均退还部分赃款。法院在判决时,认为王某等被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给参会老年人赠送礼品、早餐劵、先销售保健品后退款、虚假捐款、承诺加入会员的虚假好处等形式,诱使他人为成为会员而购买假冒保健品,并为实施诈骗出资印刷宣传资料、租赁场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2)具体分析。此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的诈骗犯罪,此类诈骗案件分布范围较广,涉及人数较多,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健康权,也扰乱了保健品行业的生产秩序。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让众多老年人开始注重养生、保健,同时也滋生了很多以此为手段的诈骗案件。此类案件多是团伙作案,他们提前策划,协调分工。常见的模式为:①以老年协会、老龄委、公益健康普查等名义,免费为老年人量血压,赢得老年人信任。②为取得信任的老年人发放“健康普查卡”,获取老年人信息,并告诉老年人有“专家”义诊活动,邀请他们去参加“讲座”。③用专车接送老年人参加“讲座”,听完讲座后,让老年人去“体检”,并出具报告单。④体检后带老年人到“专家”“教授”处诊断,肆意夸大老年人病情,同时虚假宣传销售的假冒伪劣保健品,虚构治疗效果。⑤在专人陪同下,送老年人回家,让老年人取钱、拿“药”,诈骗巨额钱财。

(3)此类案件涉及罪名。当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罪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主要涉及的罪名有:若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在销售时,明知其所售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时,就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犯罪分子在销售保健品时,以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则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若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上述行为模式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获取钱财,通常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为了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更加具体明确,有必要针对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设立一个专门罪名,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电信诈骗相关案例[5]

(1)虚构被害人涉嫌犯罪的诈骗案。2015年3月,郑某、林某等35位80后、90后老乡、朋友,一起到印度参加由他人组织的,以大陆居民为目标的诈骗团伙。在该团伙中,共分三条线路的工作人员,且各人员皆使用代号。郑某等人加入该团伙后,被分到各线路实施诈骗。其中,一线人员冒充快递、银行等工作人员,向不特定公众拨打电话,称其包裹涉嫌走私、藏毒,银行卡有洗钱嫌疑等,然后将电话转给下一线人员;二线人员通过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人员,详细了解被害人亲人、银行账户等详细信息后,将电话转给三线人员;三线人员冒充司法机关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称根据司法程序,需要被害人配合抓获嫌疑人,在核对被害人信息后,让被害人通过ATM机或网银将其财产汇入指定的“安全账户”。截至同年5月,郑某等人共骗取易某等被害人人民币120万元,其中多人为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本案由一审程序判决生效。在判决书中,对于诈骗既遂金额的责任承担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均明知该组织为实施诈骗的团伙,仍加入,且按照分工,配合协作,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构成共犯,应对其各自参与期间,共同犯罪的总额承担责任;对于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起算,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加入该诈骗团伙后,参加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主观上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并积极学习,因此应从参加培训的时间作为实施诈骗的起算点。各被告均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体分析。此案是以虚构被害人涉嫌犯罪为手段的电信类诈骗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诈骗分子与受害者不直接接触,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他们分工合作,环环相扣,获取赃款,不但让受害者财产遭到损失,而且也损害了社会信任环境。随着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手机、网络等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不法分子借助这些现代生活的必需品,利用居民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实施诈骗。此类案件的常见模式为:①诈骗分子利用伪基站软件,虚构中奖、股票内幕、国家补贴、退税、涉嫌犯罪、账户不安全等事实,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信息。②利用改号软件,冒充中奖单位、财政、税务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给收到信息的老年人打电话,称为了让老年人顺利拿到补贴、退税、奖金,需先交纳一定的税费或手续费;告知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已被盗取,为了保护老年人的资金安全,让老年人按照指示将财产通过ATM机转移到“安全账户”中。③随着电信诈骗的关注度的提高,众多老年人对电信诈骗有防范意识后,诈骗分子又利用公安机关返还被骗资金为手段,对已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实施诈骗,打电话通知他们案件已破获,为了返还赃款,需要受害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④受害者按照操作完成转账后,还未意识到被骗时,诈骗分子就让事先安排好的分散在不同地区人员将赃款取出。

(3)涉及的罪名。为遏制电信诈骗大幅上升的势头,公安部将打击此类犯罪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规范,制订了侦办新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1~11月,全国破获此类案件9.3万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6]此类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为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电信诈骗符合诈骗的构成,因此被认定为诈骗罪。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将电信诈骗作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犯罪情节,并规定了利用电信技术诈骗的定罪标准。随着通信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不法分子也积极更新电信诈骗的手法,增加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设定此罪的独立罪名。(www.xing528.com)

3.投资诈骗相关案例[7]

(1)非法集资案。2011年9月,梁某、曾某等人,租赁办公室,成立农业高科技生物技术公司。在无授权、无等级、无资质的情况下,虚构生物科技投资项目,在各酒店、公园等地发放宣传单,并通过请客、参观等形式召集中老年人,向其宣传该项目的前景,讲解投资方案。以赠送原始股,按周、按月等为期限的静态分红及动态奖金,到期还本等手段,谎称该项目风险低、回报高,让周某等被害人投资。骗得投资款后,梁某还以分红名义归还周某等投资者少量投资款。事后,梁某资金链断裂,关掉手机后,逃跑。至2012年11月,梁某等人共骗取周某等8名被害人人民币14万元,以分红名义归还2万元,剩12万元无法归还。法院在判决时,认定梁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依据的证据有:各被害人的陈述及其银行交易记录,投资项目的简介及奖励计划书等。

(2)具体分析。经济的发展,促使社会财富的增大,居民有了闲散资金,而金融的服务局限,使民间融资的需求量增加。非法集资活动,也成为致使老年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集资案件的显著特征是承诺无风险、高收益、高回报[8]。此类案件犯罪分子的常见手段为:①租赁办公场所,通过虚假身份或代理机构注册生物科技、投资、高新技术、农业等公司,并制作宣传资料;②去老年人活动较密集的广场、公园、市场等发放宣传单、礼品券等,并将老年人带到公司参观、听讲座等,夸大公司生产规模及投资回报,承诺高收益,到期返本付息;③通过各种方式游说老年人投资,老年人投资后,给小礼品及当期收益,并定期组织老年人旅游、参观、聚餐,让其进行多次投资。开始投资时,老年人都会获得定期收益。诈骗分子以这种方式麻痹老年人的防范意识,让其进行多次投资。因此案发时间较长,多数老年人都是在当期利息无法支付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此类案件给老年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减少非法集资,规范金融借贷,防止群众财产损失。

(3)此类案件的罪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的行为及相关罪名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涉及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虚构事实,以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实施非法集资,通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若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的集资行为,就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的认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犯罪行为人注册公司实施该行为,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若非法集资活动是由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且利益归单位的单位行为,应该认定是单位犯罪;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则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具体案件判决中,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及成立公司的管理人员,通常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犯,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定为集资诈骗罪;招聘的拿固定工资或仅对自己吸收的存款有提成的普通业务人员,在判决时被认定为从犯,不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防范意识逐渐降低;加上对新技术缺乏了解及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让老年人成为诈骗分子的主要目标,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虽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了对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1.缺少对上下游犯罪的打击

诈骗案件的上下游犯罪,是指引发诈骗的犯罪和诈骗后的后续犯罪。要从根本上铲除诈骗犯罪,必须切断其滋生、实施、蔓延的温床,从源头上治理相关产业链,对关联犯罪进行全面惩处。在保健品销售诈骗中,缺少对生产伪劣保健品环节的打击,诈骗分子为诈骗老年人而销售保健品,这些伪劣保健品的来源,并未进行彻底清查,相关机关仅对其诈骗行为进行了追究,并未进行深层次的犯罪追究。在电信诈骗中,诈骗分子为实施诈骗行为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让犯罪分子能够根据公民的住宅、银行、消费等信息,准确设计骗局,让被害人短时间内难辨真伪,而犯罪分子则借机升级骗局,让被害者陷入骗局中。在非法集资诈骗中,公司注册认缴制的确立,为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契机,相关机关应该加强对新注册公司的监管,防止诈骗分子利用注册公司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一般是洗钱罪,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被害人的钱财,所获得的都是赃款。通过洗钱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合法化,将赃款迅速转移。当前,我国对此类犯罪处罚较少,而洗钱犯罪与贪污腐败、黑社会组织、走私、毒品等犯罪都密切相关,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可以有效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流向,发现诈骗及其他犯罪。

2.定罪标准不统一

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对同一类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如保健品销售类诈骗案件,诈骗分子通过相同的模式实施诈骗行为,在判决时,则会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诈骗罪等不同的罪名,罪名不同,量刑幅度也会有差异。在电信诈骗中,罪名过于单一。诈骗组织在实施诈骗行为时,一般都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的提供信息、取款、发布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法律规定在诈骗犯罪中,构成关联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应该数罪并罚或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而在具体审判罪,并未提及这些关联犯罪,均以诈骗罪定罪。非法集资诈骗类犯罪中,在判决中,不同地区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有较大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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