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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被骗的客观与主观原因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将其视为诈骗的目标人群。但近年,老年人自身的一些生理、心理等原因导致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值得深思。很多老年人被骗后,并未意识到自己被骗,一些在年轻人的提醒下会幡然悔悟,另一些则固执己见地认为自己未被骗。

老年人被骗的客观与主观原因

经济法律相适应对保持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有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法律发展则相对滞后,法律的不完善,使政府在监管时,有诸多环节存在漏洞和问题,令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可诱发刑事犯罪的消极因素。犯罪分子则无视法律的威慑作用,利用法律及政府监管的漏洞实施犯罪行为。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将其视为诈骗的目标人群。诈骗分子则走在经济发展的前列,利用高新技术,不断翻新诈骗手段,让很多在诈骗迷途中还未清醒的老年人一次又一次掉进诈骗的陷阱中。

(一)从老年受害者特殊身份角度分析

饱经风霜的老年人长期积累的经验让他们不易相信人;年轻人则因阅历浅薄,易受骗。但近年,老年人自身的一些生理、心理等原因导致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值得深思。

1.防范意识不够,“碍于”维权

心理学相关研究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等各方面的反应逐渐迟缓,性格日益固执,心理、思维逐步僵化。老年人多年生活、工作的经验,让其在遇事时较多倾向于自我决定,且常高估自己的能力。科技的发展及经济的全球化,不仅推动了生活品质的提高,也促使政策、法规在稳定中变化。老年人在新事物学习接受能力方面的弱势地位,让他们对一些高新技术、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对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缺乏防范意识。另外,早期的生活习惯及人性的一些劣根性,让老年人有易轻信他人、爱贪便宜、从众、好面子等特点。老年人的这些特点极易被诈骗分子利用,他们组成团伙,分工实施不同的说服、诱骗行为,逻辑严密,层层推进,令众多老年人放下了本就薄弱的防范意识,走入诈骗的陷阱中。很多老年人被骗后,并未意识到自己被骗,一些在年轻人的提醒下会幡然悔悟,另一些则固执己见地认为自己未被骗。一些电视节目揭露的老年人被骗现象在生活中并非个例。即使意识到被骗,也可能因维权渠道不畅,不知如何维权或自尊心受损、好面子等原因而“碍于”维权。

2.孤独感增加,渴望关爱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老年人独自居住、无人照料等现象日益严重,这些老年人因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原因与社会接触较少,在这种环境下长期生活的老年人有较强的孤独、寂寞感。与亲人生活的老年人,在退休后,因远离工作环境,晚辈忙于工作、家庭,鲜少与老人交流、谈心,子女、社会的认同感下降等原因,也会产生情感孤寂。而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因缺乏关心而孤独寂寞的心理,通过销售保健品、拉投资等方式,与老年人聊天,耐心为老年人讲解各种知识,倾听老人的需求,请老年人参加讲座、聚会,带老年人出去旅行,填补了老年人孤寂的心理,在感情上得到老年人的认同、信任,降低了对诈骗的防范能力,反而积极参加诈骗分子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心甘情愿地将钱投资给“比亲人贴心”的诈骗分子。

3.物质需求增大,过分关注健康

老年人因长期劳动、身体较弱、免疫力差等原因,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增高,病痛的耐受力下降,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度提高,易产生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过分关注,通过免费讲座、专家会诊等手段,诱导老年人对自己的健康产生怀疑,用较高的价格购买其销售的“疗效好”的产品。退休后,有些老年人因经济状况不稳定,生活支出较高,想帮子女分忧等原因,期望意外致富的机会,掉进以投资理财为借口的非法集资者的陷阱,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诈骗分子的“无底洞”。

(二)从诈骗行为实施者角度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便利生活,但不易操作、学习的新技术,诈骗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积极利用新技术实施诈骗行为,并紧跟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诈骗形式,使犯罪行为不易被识别,也给对诈骗行为的侦查带来了难度。另外,由于老年人的思维、心理等与年轻人有一定差异,不能充分了解新技术,无法识别诈骗分子的诈骗方式,导致多次掉入诈骗陷阱中,且部分老年受害者遭受诈骗后并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让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犯罪利益与犯罪成本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诈骗犯罪发生的概率。

1.利益驱动,诈骗成本低

通过对162份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看,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就是以获取老年人的钱款为目的。以老年人为目标的电信、投资类诈骗案件,犯罪成本较低。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仅通过其在淘宝上购买的总价值为几万元的作案工具,通常为几部手机、多张银行卡、手机卡、几台电脑,借助运行方便的各种软件技术,向各城市的手机号码,随机发送诈骗短信,获取受骗者的钱财;投资类诈骗犯罪实施者则通过租赁办公室、虚假注册公司等方式,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的投资款;而以保健品销售为手段的不法分子,通过高价销售成本较低的伪劣保健品等方式非法获得老年人的资金。诈骗成功后,一次就可能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赃款进账,巨额“利润”及较低的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获得巨大利益。而相关部门对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缺乏严厉的监管,增加了诈骗成功的概率;网银、电子商务的推广使用,则为赃款的取得和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果都可降低犯罪分子的诈骗难度,为诈骗分子开“绿灯”。

2.犯罪隐蔽性强,易使人上当(www.xing528.com)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时,多是跨区域作案,并通过多种方式掩盖其真实身份及诈骗目的。如在电信诈骗中,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准确掌握老年受害者的信息后,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后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拨打电话,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销售保健品的不法分子,则通过团队合作,冒充专家掩饰其犯罪目的。诈骗分子利用通过高新技术手段窃取受害者的信息,准确设计骗局,并利用老年人对医学专家的信任让老年人掉进诈骗者设计好的“套”中。同时,犯罪分子紧跟经济发展及政府政策的步伐,不断更新诈骗形式,利用当前因医疗、物价上涨导致老年人安全感降低,对理财投资知识较缺乏等现象,设计高回报的投资骗局,让老年人易被高额利润诱惑,跳入投资陷阱。

3.虚假证件的使用,带来侦破难度

犯罪嫌疑人多事先通过淘宝或其他途径获取多张虚假身份证,然后利用虚假身份证开通手机卡和银行卡账户。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将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用电话告诉受害者。这些犯罪嫌疑人极其狡诈,他们会间断性地使用不同的手机号码及银行账户。另外,在诈骗组织中,多使用“代号”“化名”,且多为定向联系,仅少数人能与犯罪组织策划者接触。即使受骗老年人报案,或抓获一些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不易找到其他同案犯,案件在较短时间也难以查获。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诈骗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欲望,使犯罪分子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对多位老年人实施诈骗,加大了社会危害性。

4.受害者不报案,纵容犯罪发生

老年人被骗后,可能因未意识到自己遭遇骗局,自认倒霉,认为报案也不能挽回损失等原因较少去相关机关报案,甚至因为好面子,不告知自己的亲友。根据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来看,在几百名受害者中,只有几个到几十个老年受害者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多数诈骗案件都是经过群众举报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汇款账单等凭证或者发布案件受害者登记表才与被害老年人取得联系。公安机关无法准确获取被害者的数量及被骗金额,导致很多案件的赃款无法及时退还给受害老年人。受害者的不报案、不告知,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分子,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从现行法律制度缺失角度分析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行为发生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运行中的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研究老年人被骗事件发生原因的过程中,不仅要从老年人及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进行主观分析,还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从客观上寻找老年人被骗事件发生的原因。

1.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制度不够完善

老年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相关权益需要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保护。当前,我国专门性的保护老年人的法律仅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内容涵盖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宜居环境等各方面。很多西方国家保护老年人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对保健、医疗、保险、赡养等都有专门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建设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现行《老年法》存在着许多不足,因规定的内容较多,涉及老年人具体权益、责任的内容就相对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在法律规定中出现的“逐步”“有条件”“提倡”“扶持”等词语,都较为模糊,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我国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散布于多部法律中,立法文件的零散,让法律的具体实施缺乏统筹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效果。

2.手续简单、监管失控

为发展市场经济,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级政府部门实行简政放权,为办事群众简化手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问题,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手机、网络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网络支付、结算等功能提高了资金流动率,便利了居民生活。对新技术监管则需要一段时间的成熟,监管的缺失必然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2010年,我国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实名登记制度,2013年制定相关规定,但电信运营商为追求利益,并未严格按照依据居民身份证件为居民开户的规定执行,且存在众多代理商事先激发开卡等问题。2016年,各种诈骗事件频发后,工信部采取强制实名、关停未实名用户等措施,对1.2亿用户进行补登记,但网络营销渠道的实名登记仍存在问题,且虚假登记的现象仍存在。金融行业为了增加业绩,对居民开户数量不限制,存在众多一行多户的现象,或者不仔细核查开户人员与开户身份证是否一致,致使银行卡账户管理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导致相关部门对手机卡、银行卡的监管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

3.管辖不明、惩处不力

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犯罪,多是非接触性的、跨区域实施的,被害者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域,导致案发时出现管辖不明问题,出现大案要案都想管、复杂案件互相推诿等现象。此外,诈骗手段的新颖、有预谋及隐蔽性都增加了案件取证的困难。而犯罪分子多用代号、分工明确、单线联系的特点则让侦查机关难以找出案件的组织策划者等首要分子。另外,侦破此类案件时空间、行业跨度较大,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派员异地取证,并需依据法律手续去电信、银行调取账号记录等相关证据,这都增加了案件侦查的人力、经费的消耗,加大了办案成本,影响侦查机关的办案积极性。案件的侦破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侦查机关的警种也较为单一,对保健品行业、经济投资、会计、计算机软件等极其熟悉的人员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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