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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经济合同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技术合同争议可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争议,则由劳动局系统内设立的劳动争议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等。仲裁应根据事实,依法合理解决纠纷。

不同类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合同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经纪合同更是成为经纪人每笔业务的必然程序。在经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难免会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围绕着解决争议(纠纷)所确定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就是争诉制度。在经纪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有以下几种:经纪人间供(需)方或供需双方因佣金等发生经纪合同争议;经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等。在我国,解决这些平等法律主体间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不大的合同纠纷的常用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商谈来实现和解,双方自动化解纠纷,而不是通过具有强制性的裁决来化解纠纷。

①协商。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磋商,分清是非,明确各自相应承担的责任,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运用协商的办法来解决争议,是一种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较大的灵活性,能迅速合理、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能维护和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同时,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易于执行。因此,当争议出现之后,争议双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的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定式。当事双方可以当面谈判,也可以通过电函进行磋商,还可以委托律师出面交涉。实践表明,协商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多数争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这种方式解决的。在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协商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第三,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及时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起诉。对于超过法律关于仲裁或诉讼时效规定的申请,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就会严重影响争议的合理解决。

②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对合同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由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第三人主持的调解,由于调解人比较公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它也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主持调解的第三人没有特殊限制,由争议双方自主选择,可以是仲裁机关、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为争议各方所信赖、主持公道并有能力进行调解的其他机构甚至个人。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在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可能会更全面、更公平一些,争议双方一般也都能严格遵守。我国的人民法院、经济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都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第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仲裁是指当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将争议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裁决,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仲裁是指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仲裁的职能由仲裁机关来行使。仲裁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决的执法机关。在我国,不同性质的争议由不同的仲裁机关来裁决。如经济合同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技术合同争议可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争议,则由劳动局系统内设立的劳动争议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等。经纪活动中的争议,一般都属于经济合同争议性质,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一般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技术争议的,既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科委系统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优点有:

第一,当事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

第二,仲裁员一般是由精通经济贸易的专家担任,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第三,仲裁程序相对简便,通常没有司法诉讼那种繁复的诉讼程序,可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使争议尽快解决。

第四,仲裁的审理和判决一般都不予公开,这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败诉方的商业信誉。

第五,仲裁的裁决通常比司法判决更易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①仲裁原则。仲裁作为一种合同争议裁决制度本身具有很多优点,因而人们往往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在进行仲裁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1994年8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自愿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愿的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

第二,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我国法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仲裁中的具体体现。仲裁应根据事实,依法合理解决纠纷。根据事实,就是要求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忠于事实真相,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对纠纷发生的起因、现状、发展过程、造成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全面把握,既不夸大,也不缩小。符合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就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的责任,是非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仲裁机构必须依法办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首先要求仲裁机构处理纠纷应当公正、恰当、不偏不倚;其次有关仲裁案件的处理,如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的实践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做法,如经济贸易惯例、行业惯例来判断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仲裁独立原则。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的确定,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在仲裁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法针对我国原有的仲裁体制中仲裁机构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在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一规定说明,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

仲裁机构之间相对独立。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的关系上。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协会依法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但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干预,也不能行使仲裁委员会的职能。仲裁委员会按地域分别设置,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庭对仲裁案件有独立的审理和裁决权,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等实质性工作,不得介入和干预,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

仲裁不受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②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开庭前的准备措施和仲裁终止等。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要求和理由;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仲裁机构提交委托书。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应由本仲裁机构管辖。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开庭前的准备。凡符合申诉条件而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一经受理,就成为具体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第一,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工作的进行。

第二,调查取证。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应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调查搜集证据。

第三,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开庭前的调解。在开庭前,仲裁员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立,当事人达成协议,仲裁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应开庭仲裁。

第五,通知开庭。开庭之前,仲裁机构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开庭仲裁。开庭仲裁的程序主要有:庭审前准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庭审调解等几个阶段。庭审完毕,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

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因合同争议而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和依据法律规定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中的“诉”,从微观上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从宏观上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诉讼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日,费用较高,因而在实践中,采用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司法诉讼也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主要是司法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如果败诉方在管辖法院所在地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易于得到执行。

①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具有三个特征:

客观性。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

关联性。客观情况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时成为诉讼证据,否则,将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合法性。诉讼证据不但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还必须合法,即只有依据法律要求,采取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有以下7种形式:

书证。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票据、合同、账簿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被普遍和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它是以物品及其痕迹存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某种法律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及计算机技术等获得与存储的图像、声音、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及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词,称为证人的证言,它是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

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和权威性。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做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具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都负有举证责任。

③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这里只简单介绍一审程序的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是审判程序中最完整、最系统的程序。

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就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当事人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前,将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首先应通知被告答辩,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然后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调解。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四个阶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发布开庭审理公告,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陈述,然后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辩论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当法庭调查结束后,对于能够进行调解的则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则进入评议的宣判阶段。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送判决书。

民事审判的判决和裁决必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诉讼和仲裁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不能同时使用。仲裁协议具有排斥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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