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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招生范围限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可以不予或不宜录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而且规定的事项范围有些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因此使残障人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机会大大降低。

高等教育招生范围限制优化方案

我国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学校必须接收符合其学校办学条件的残障学生入学。但是符合条件标准没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现有的规定也存在限制范围不当的问题。以高等教育为例,1985年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残障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限制非常多,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了残障人与非残障人在高考招生中的不平等限制。但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可以不予或不宜录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而且规定的事项范围有些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因此使残障人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机会大大降低。

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三个部分对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中的录取标准作出了指导性建议:“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同时规定不宜就读的专业仅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例如,规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规定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考生不宜就读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等专业。前一个规定用裸眼视力为参考依据的规定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因为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很多裸眼视力低下的人都可以借助医学和科技手段达到正常标准,而以裸眼视力为标准大大限制了某些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后一个规定虽然只是为考生报考提供参考,但是将肢体残疾的人限制在面点工艺这样的专业之外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因为现今科技手段完全可以改善肢体残障人的障碍状态,能够改善其接受教育的能力。(www.xing528.com)

虽然教育部的规定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学校有决定录取残障人的自由裁量权,但现实中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不到位,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特殊教育设备供给不足,资源建设不到位,学校往往以教育部的规定为依据,以学校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为理由拒绝录取部分残障人入学,因此这些规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残障人数量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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