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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风险和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行政处罚作出机构披露内容详略不同,有近一半的样本未披露与违法行为内容有关的信息。北京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众多,因此,下面仅列出案件量前10名的违法行为类型。由此可见,公司的行政处罚上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处理好与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关系。下表展示了受到行政处罚次数最多的10家公司。续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本身受到行政处罚29 304次,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2759次。

行政处罚的风险和情况分析

1.数据说明

被行政机关处罚也是法律风险的重要表现,本文通过借助长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抓取技术,获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关于北京市各行政机关对北京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样本和公司的相关信息。

本节相关数据的抓取条件为:①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②抓取当事人名称中有“公司”字样的企业,因为该网站只披露关于北京市企业的信息,所以不需要限定是北京的企业;③抓取行政处罚决定数据和被处罚企业的相关数据;④时间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数据抓取的时间范围从2014年开始是因为数据源(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相关数据就是从2014年开始。二是部分处罚决定书会存在重复上传的情况,在数据处理时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对数据进行查重处理,筛掉5700余个重复样本。

2.数据描述性统计及分析

(1)案件总体数量。总体上,北京市公司从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共受到行政处罚55 553个,从2014年至2015年,北京市公司受到处罚的案件数量下降近一半,然后在2016年增长6倍以上,而从2017年前五个月的案件数量看该年度案件量难以达到2016年的水平,这可能意味着2017年北京市公司的整体法律风险将会下降。

(2)违法行为类型数据。由于行政处罚作出机构披露内容详略不同,有近一半的样本未披露与违法行为内容有关的信息。虽然无法获得全部数据,但是本部分数据的总量为24 971个,仍然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代表性。北京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众多,因此,下面仅列出案件量前10名的违法行为类型。在这10个违法行为类型中,与公司“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有关的案件最多,占到案件总量的30%以上,这说明行政处罚风险中“税务处罚风险”对于北京市的公司是非常大的。剩下十几种违法行为种类主要由工商机关管辖,广泛涉及公司登记、持续经营、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广告宣传等行为。由此可见,公司的行政处罚上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处理好与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关系。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与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信息规制有关,许多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公司没有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变更工商登记或者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这表明工商机关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成熟和推广,北京市公司应该加强在这方面的合规管理,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续表

(3)违法主体数据。在本文收集的55 553个行政处罚案例中,共涉及北京市各类型的公司50 883个。在统计期间范围内,受到5次以下(包含5次)行政处罚的公司数量为50 775家;受到6次以上10次以下(包含10次)行政处罚的公司数量为82家;受到了11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司共有26家;公司被处罚次数最多的公司受到了255次行政处罚。从被处罚次数的频率分布看,绝大部分企业被处罚次数较少,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仅集中在极少部分公司中。

下表展示了受到行政处罚次数最多的10家公司。从这些公司的行业分布看,大多数公司从事商业零售行业,而前5名中有3家是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电商平台并进行自营销售。这说明在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中,商业零售业和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是风险高发行业,这与诉讼法律风险相对集中于金融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情况明显不同。另外,受处罚次数较多的还有从事房地产经纪、广告、医药等行业的公司。(www.xing528.com)

在公司类型方面,基本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部分样本没有披露该类数据,本文共收集该类数据33 922个,占总体样本数量的50%以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总体上,被处罚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是绝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则非常少。被处罚的“其他”类型的公司包括集体所有制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非上市公司(或其分公司)被处罚364次,上市公司(或其分公司)被处罚175次。在股份公司中,具有国有控股或者有外资及港澳台投资背景的公司被处罚的数量非常少,分别占非上市公司的4.67%和上市公司的3.76%。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投资人性质对股份公司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有影响,国资和外资背景的股份公司在行政法律风险防控上有着较多的经验和更完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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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本身受到行政处罚29 304次,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2759次。在有限公司中,具有国有控股或者有外资及港澳台投资背景的公司被处罚的数量同样非常少,仅占被处罚有限公司数量的3.61%,比在股份公司中的比例更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被处罚的案件量也相对较多,因此,公司在加强自身法律风险管理时,也应该照顾到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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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由于公司实践中长期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验资机构失范等情况,再加上欧美公司法修改过程中逐渐放弃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学界对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意义长期表示质疑。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不仅被作为我国公司法上的重大改革,也被作为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不过,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制是否是公司法上的无用的“阑尾”,公司的注册资本到底能否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的资信和法律风险程度,这些问题并不因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而失去意义,仍需要继续研究。学术界已经有一些研究从理论上对问题进行了讨论,[15]但是尚需从更加直接的实践经验入手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下面将以北京市公司为样本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大量的相关数据帮我们认清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意义。

在五万余个被处罚公司的样本中,共有48 979个样本披露了注册资本的数据。为了研究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对识别公司法律风险作用的变化,本文将这些数据按照公司成立在2013年之前还是之后进行区分。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各有不同,本文根据注册资本的多少设定了10个类别,最低级别是0-3万元,最高级别是1亿元以上,每个类别的上限包含本数,下限不包含本数,具体数据见下表。无论是《公司法》修改前后,注册资本极低(3万以下)和极高(1000万以上)的公司被处罚的数量都比较少,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注册资本在3万至1000万的公司上,占比在85%-90%。比较奇怪的是,《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万。《公司法》修改前后带来的主要变化是:在注册资本在3万-1000万的公司中,《公司法》修改前被处罚的公司更集中在3万-100万的区间,占比60%以上,而且当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可以说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公司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越小。而《公司法》修改后,被处罚公司的比例超过10%区段明显增多,从3个区段(3万-100万)变为5个区段(3万-500万),在此范围内被处罚公司的数量更加平均,而且要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时,才会出现明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公司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越小”的情况。

以上这些现象一定程度上表明:一是极低注册资本公司并没有成为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的高发群体。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曾经有人会担心这会导致出现大量极低注册资本的公司,甚至是所谓的“一元公司”。这些公司天生缺乏资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高发群体。但是,数据表明,公司法修改后0-3万元的极低注册资本公司的被处罚比例仅为2.2%,非常低。这可能是因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虽然大量主体能以极低的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但是在极低值域,注册资本仍然有较强的法律风险指示作用,能够显示出公司资信严重不足,使交易相对方和监管者更警惕其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二是在公司法修改前,注册资本具有较好的预测公司法律风险的功能,而且可以通过其相对精确地指示法律风险高发的公司范围;在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预测公司法律风险的功能减弱,法律风险高发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扩大化。这可能是因为在实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总体上就是股东的实缴资本,而公司获得的实缴资本是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物质基础,充足的资本能为法律风险的管理防范提供条件和可能。而且,“有恒产者有恒心”,公司大股东投入越多真金白银,也就越希望公司持续平稳发展,自然倾向于法律合规。然而,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股东无需马上实缴资本,更倾向于让公司有较高的注册资本,此时的注册资本缺少实缴资本的支撑,难以相对准确地指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实缴资本可能是指示公司法律风险的更加重要的指标。但遗憾的是,该部分信息往往没有公示,本文在权威信息披露平台上获取的相关数据非常少,难以进行大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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