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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初步设想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引进配偶先取权制度。其次,明确规定当配偶与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各自的法定应继份额。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书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9]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42]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载《西

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初步设想

1.坚持配偶继承顺序的优先性,并通过立法确认配偶继承份额的优先性。同时,引进配偶先取权制度。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第1节。

2.如前所述,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二顺序”扩大为“四顺序”,调整后的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3.将配偶的继承顺序由固定的第一顺序改为不固定顺序,建议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采纳无固定顺序的立法例,首先,将配偶作为不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配偶可以与其他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次,明确规定当配偶与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各自的法定应继份额。第一,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遗产按参与继承与遗产分配的人数均分;第二,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第三,配偶与第三、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这样,就从立法上突出了配偶的继承地位与继承权,有利于对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是符合我国《继承法》立法宗旨和我国国情需要的。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书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其他人,包括以“临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者、“性伴侣”、已有配偶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者、情人等,均不属于配偶关系,不能享有配偶继承权。

【注释】

[1]王杲纯主编:《中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2]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156页;陈明添、吴国平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9页。

[3]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4]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5]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6]杨培景:《略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7]陈明添、吴国平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

[8]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9]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10]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79页。

[11]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2页。

[12]吴尚芝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4页。

[13]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188页。

[14]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581页。

[1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3页。

[16]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197~198页。

[17]党竹琴:《论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载《求实》2006年第1期。

[18]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19]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0]郑小川、于晶:《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以我国某些农村调研为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55页。

[21]陈明添、吴国平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0页。

[22]参见《法国民法典》第731条、第745~767条。

[23]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2条。(www.xing528.com)

[24]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87条至第890条。

[25]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26]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172~175页。

[27]陈苇、曹贤信:《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89~91页。

[28]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29]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30]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页。

[31]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195页。

[32]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33]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282页。

[34]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

[35]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36]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37]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页。

[38]龙翼飞:《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39]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7页。

[40]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41]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224页。

[42]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43]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44]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45]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80页。

[46]李红玲:《继承人范围两题》,载《法学》2002年第4期。转引自陈苇、曹贤信:《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47]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48]张玉敏:《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49]柳经纬、薛景元、施信贵:《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页。

[50]胡大展主编:《台湾民法研究(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6页;邓建国:《海峡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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