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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与国民政府申诉政策终结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此时,《国联调查团报告书》才刚完成,还未公布。但国联和西方各大国除静待《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之外,毫无表示。国民政府就是在这样一种决策倾向下,参与到《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审议之中的。

《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与国民政府申诉政策终结

三、《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与国民政府申诉政策的终结

就国联来说,从派出调查团到审议《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并形成新的国联决议,是一个连续的程序。因此,报告书出来之后,对其进行审议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就国民政府的申诉政策和国联外交来说,情形就要复杂一些。

上海事件的过程中,日本在东北建立伪满洲国,并于1932年9月15日签署《日满议定书》,予以正式承认。而此时,《国联调查团报告书》才刚完成,还未公布。一方面是日本显示出绝不退让的决心;另一方面可以预期的只是具有调解性质的报告书和缺乏强制力的国联决议。这种状态,对国民政府的外交运筹带来极大的困境。在政策思考上,国民政府认为,日本经济不可能长时间支持巨额军费支出,延长时间“将增加日本经济崩溃的可能性”;也有利于“改善自身环境”和“争取美国支持”。外委会认为“报告书在目前不会带来办法,与其谋求解决而无实效,不如听任事态拖延而同时由国联宣布一项强硬政策”(221)。这种拖延策略,体现出国际环境不利于中国时国民政府处理对日问题的无奈。

这种困境也体现在国民政府阻止日本承认伪满洲国的外交中。伪满洲国建立后,国民政府曾试图探悉日本的真实意图,促原驻日大使蒋作宾回任。蒋作宾临行前,亲赴庐山蒋介石商谈,蒋介石告以“对日总取携手主义”(222)。蒋作宾领此旨意,遂以“此次回日使任,其目的在使两国渐渐接近”为目标,特别选定搭乘日本邮轮前往,表明一种新的外交姿态。(223)蒋作宾到达日本后,与朝野上下人士斋藤首相、内田外相、荒木陆相、近卫文、秋山完浦、铃木喜三郎、平沼麒一郎等人反复接触晤谈,以期深入了解日本政府及各界对中日问题的真实意图,并相机阻止日本承认伪满洲国。同时,蒋作宾还反复向日本方面表示,中日可以直接谈判。(224)但日本一意孤行,对伪满洲国问题,完全拒绝交涉。因此,中、日直接交涉无从谈起。国民政府对外政策也因之而毫无回旋余地。

同时,为阻止日本承认伪满洲国而展开的国际外交也受到阻挠。日本策动成立伪满洲国时,国民政府致函国联行政院,表示中国“不承认东三省或任何一部未经中国中央政府授权或同意之继承或独立,或任何由是而产生之行政组织”(225)。日本准备承认伪满洲国的时候,国民政府外交部又致电九国公约签字国,要求英、美、法、意等各国“对日本政府之企图,予以最严重之注意,并立即采取有效步骤,使日本政府对以军事行动所产生之非法组织,不予承认,庶可维护九国条约之尊严而保远东和平(226)。又指示驻国联代表颜惠庆,国联决议再三告诫“不得扩大局势,乃日本仍悍然不顾,一意孤行,制造伪组织而承认之,蔑视国联权威,已达极点。在上述情形下,应即请求国联加紧工作,采最有效之方法,以对付目前之局面”(227)。颜惠庆1932年9月17日遵令向国联行政院提交照会,要求迅速采取措施。但国联和西方各大国除静待《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之外,毫无表示。国联官员也认为“与其零星应付,毋宁现在将注意力集中,以解决整个问题”(228),想将日本承认伪满洲国问题与《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同时讨论,再作决议。尽管国民政府也清楚,“调查团报告书未公布前,各国仍不欲有若何重要主张”,但“为将来说话地步”,不得不作积极表示。照会也罢,指令也罢,乃是不得已之举动。(229)

上述情况使得国民政府不得不又回到以审议《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为中心的国联外交或申诉外交的轨道上来。而此时的申诉外交,由于日本撤兵已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外交上的顾虑更少。诚如蒋介石在对报告书的意见中所言:“中国纵表示愿意让步,仍无补于中日纠纷之解决,徒为将来交涉或行动上增加拘束,且引起国内重大攻击。”正因为如此,以较前强硬的姿态和力争对中国相对有利的决议结果,投入国联审议报告书之中,不仅是国内政治的需要,也是外交上的最佳选择。国民政府就是在这样一种决策倾向下,参与到《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审议之中的。

针对报告书的解决原则和解决办法,在审议报告书之前,国民政府以自认为强硬的立场,提出了自己的对案。这就是蒋介石对报告书的书面意见中提出来的解决东北问题的基本方案。其内容如下:

中国政府认为解决东三省方案,原则上必须恢复“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惟为永久和平及中日关系之改善计,中国可同意于下列三项计划。

(一)撤除军备及互不侵犯条约计划报告书中中日双方撤除东三省之军备一项,在建议书中本占极重要地位,此项计划,在中国虽不免有重大之牺牲,但是确能保障永久和平,中国仍愿以诚意考虑之,惟为辅助此项计划,贯彻目的起见,如仅由中日两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而无其他诸国参加保障,亦终无补于事,故东省军备撤除计划之实行,必须更附以一种保障公约,其性质须与一九二五年英、意诸国保障德、法国境之罗卡洛公约相似,凡与远东和平在地理上或历史上有关系诸国,须参加保障,成立一种保障中国国境之公约,必如是而后中国所受之牺牲或限制乃有其代价。

(二)和解及公断计划设置中日和解委员会及公断法庭,东三省旧状恢复之后,一切纠纷乃至中日间条约及合同效力之争执,分别交由和解及公断机关解决。

(三)改善东三省行政中国可向国联声明,当厉行东三省行政之改善,此项改善计划当包含逐渐建立人民代表机构,实行中央地方均权制度及利用外国专家之辅助等项,惟外国专家之任免,必须照中国文官任免法令之所定,而不受任何关系条约之约束,方不妨碍行政完整之原则。(230)

国民政府上述设想,在恢复“九一八”事变之前原状的基础上,谋求进一步解决东北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想一次性解决东北问题。这一设想,对解决长期饱受日、俄势力争夺之困扰的东北来说,十分明智。不仅能够稳定东北边防,而且还可借国际力量抑制日、俄势力的扩张。从具体解决方案来看,撤除军备和签署互不侵犯条约,是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解决方案有利于中国部分的吸收,既包含着要求日本撤军的内容,也包含着以条约形式约束日本扩张的用意。而为保证此项内容在落实后能够遵守,第三方参与保障成为国民政府特别要求的内容。这是中国自身不具备抵御强邻实力,以及列强在中国复杂的现实关系所致。和解与公断,也兼顾了报告书的解决方案,尽管没表明有关中日纠纷和条约效力的彻底解决的原则立场,但提出了全面解决东北地区中、日间纠纷问题的意愿。东北行政问题,在接受报告书解决方案中改革东北行政内容的前提下,没有接受妨害中国主权的顾问会议的设置,而提出必须由中国政府任免官员的要求。可以看出,国民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既顾及《国联调查团报告书》解决方案的内容,又对其有关内容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度。顾及的方面主要有非军事化和订立新条约;采取完全不同态度的是恢复原状和坚持中国对东北的完整行政权。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国民政府政策上“不让步”以及“强硬”态度的真实含义是保证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和行政权的完整。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不让步”和“强硬”,在策略上仍然是建立在推动大国在解决东北问题上的合作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方案的能否顺利达成,受控于大国的态度和决心。

为了推动大国提出支持中国的方案,也为了阻止国联通过有利于日本的解决方案,国民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配合《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和裁决:其一是放弃并拒绝与日本进行直接谈判,其目的是尽量推动国联对日本做出严厉制裁;其二是加强对国联和美国的外交活动,派顾维钧(驻法公使)和郭泰祺(驻英公使)与颜惠庆组成代表团参加国联大会;同时派施肇基为驻美公使,加强对美国政府的工作。代表团人员也在国联会议召开前积极与各方接触,交流看法,争取支持。同时,外交部还致电代表团,建议采取“最好令日方先行攻击报告书。我方于反驳时说明自己立场”的辩论策略,争取国际同情;并将外交部对报告书关于解决东北问题十条建议的具体意见,逐一开列,电告代表团(231),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和向国际阐述国民政府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及主张。所有这些,与“九一八”事变后的安排都有很大不同,体现了国民政府非常重视申诉外交的最后一幕,并试图在十分不利情况下争取主动。

国联行政院曾做出决议,《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审议最迟不能晚于1932年11月21日。在这期间,国联行政院曾决定于11月14日召开行政院会议,但日本以其特别代表要16日才能到达日内瓦为由,使行政院会议最后延至11月21日召开。1932年11月21日—28日,是国联审议报告书的第一阶段。行政院会议开始的头一天,中国代表颜惠庆在日内瓦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中国政府对日军武力暴行及政治阴谋之控诉,已得调查团充分之证明,故中国及全世界之希望国际联合会采取迅速决断的步骤,以求解决,此实其时矣。吾人深信日本之迁延时日,以实行其用武力或政治阴谋,以增进形势严重性之毒计,应不再为吾人所容忍。”(232)敦促各国在制止侵略方面不应迟疑。

行政院讨论《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第一次会议上,日本除向行政院提交了系统阐述日本政府对调查团报告数万言的意见书外,其代表松冈洋右着重抓住中国内战的形势,渲染中国的混乱、内战和排外,并以列强在中国的驻军权为依据,强调保护侨民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说明“九一八”事变完全出于自卫。同时,松冈洋右表示,日本政府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解决方案中不承认伪满洲国的存在和维持的提议,“绝对不能赞同”。并言,“满洲仅为一王族的私产,直至本世纪初叶,尚为满清所有,而中国政府之管理权,亦从未确实达到满洲”。“日本并非侵略者。”(233)日方不顾基本历史事实,将中国政府与清朝的历史连续隔断,根本否认中国拥有东北领土和行政主权。松冈洋右的这些论点,在英国外务大臣看来,也觉得“新鲜而奇怪”(234)

对日本政府和松冈洋右种种说法,中国代表顾维钧做了长篇驳斥。除对其相关观点做出一般反驳之外,重点从三个层次予以申论:首先肯定了《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关于“九一八”事变是日本有计划的行动,以及伪满洲国不是自治产物的观点。继则历数了数百年以来(自丰臣秀吉开始)日本传统的大陆武力扩张政策,尤其阐明了20世纪以后,日本多次出兵中国和侵略中国的一贯作法,以及日本在执行这些政策和主张过程中给中国带来的重大损失。然后进一步说明,被日本指责为排外的行为,只不过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抵抗外来暴力和侵略的自卫与合法的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大片国土被侵占的时候,即使有个别过激行为,也完全是合理的。顾维钧还指出,中国并不排外,几十万外国侨民在中国居住、经商、传教,“并无困难险阻”;且中国政府聘有几十名外国顾问,与国联专门机构有合作关系。日本不顾事实的指责显然是“为求淆惑听闻”。同时,顾维钧还表示,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永久解决的设想。(235)不难看出,顾维钧的演说重点要阐述的是,日本乃一个长期奉行对中国实施侵略的国家,其处心积虑已非一日;中国反对侵略,但一直奉行与国际友好合作的政策,并不排外。

在随后的行政院会议中,中、日双方代表相互辩难,其内容大体不出上述范围,只是相对具体化和细致化。从双方的基本立场来看,日本方面基本反对报告书,而中国方面则在处处维护报告书的前提下,强调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和破坏中国统一、分裂中国的图谋。双方立场针锋相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院认为:“不能觅得两当事国有任何协调之可能,足以使其有益的进行,及贡献意见或建议于大会者。”(236)在此情形之下,行政院决定将报告书提交国联大会审议。这对中国争取中小国家的支持,变得相对有利。

1932年12月6日—1933年2月24日是国联大会对报告书的审议阶段,也是最为重要的阶段。为了使中小国家更为了解日本侵华真相和中国政府的立场、观点以及所采取的行动,中国代表团向大会就日本关于《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意见及其在行政院会议所做发言的长篇声明书,指出:“日本政府的意见书,及日本代表在行政院所有之陈述,胥不能认为有任何理由,使调查团所确定之满洲形势之事实,及根据各项发现所作成之结论,有修改之余地。”(237)再次展现维护《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事实叙述部分的策略。与原先预计有所不同的是,在大会的续行讨论中,大国对日的妥协倾向明显。法国代表保罗·彭古主张根据报告书所拟定的解决纠纷的原则、条件,“作为谈判解决的纲领”(238)解决东北问题。英国代表西门发言中,不但不指责日本侵略行径,反而将报告书中不利于中国方面的内容,如指陈中国进行排外宣传和抵制日货等,请各国“唤起注意”,以此“抨击中国”。同时还附和日本的观点,主张中、日“直接交涉”(239)。他的发言使“日本人感到很高兴,说西门讲了日本人本来要讲的话”(240)德国和意大利的代表在发言中也偏袒日本。在大国的影响下,个别小国也跟着附和,如加拿大代表卡恩(M.Cahan)在发言中竟说是“中国损害他国现存之权利”,而“激起他国紧急之处置”。“甚至怀疑我国是否有权成为国际联盟的会员国”;并言“日本所需要者非满洲,不过欲维持日本在满洲的权利而已”,“现在亦不能谓有永久占据邻国领土一部分之事”。(241)这些言论,使中国在国联大会中确实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中国代表顾维钧甚至感到“毫无希望获得大国支持”,形势“确实令人沮丧”。(242)

在国联大会中,日本的对抗也十分强硬。早在国联举行对报告书进行审议会议之前,日本就以其所谓“焦土外交”的强硬立场宣示世界。同时为阻挠报告书的通过,还对英、法、德等国和国联展开大量争取工作,并竭力推迟审议会议召开。在大会讨论中,日本代表松冈洋右强硬指出:“日本认为满洲问题乃日本存亡问题”,“外间疑日本在满洲、上海之行动,乃属军人行动,实系误解,当日军在满洲采取行动,日本全国均奋起为其后盾”。又言:“纵使国联引用盟约中之经济制裁,亦所不惜。吾为此言,并非有恐吓之意,缘日人实有如是决心,不为威屈也。”(243)表现出十分蛮横的姿态和立场。至于如何解决东北问题,松冈洋右提出“最善之法,莫如任其自然进展,若加干涉,反生枝节”,“且满洲情形特别,李顿报告书言之甚明,故一切国际条约之原则,不能适应,而日本之行动,并不违犯此种原则也”。为伪“满洲国”合法化大肆呼吁。同时,还带有挑衅性地指出:“按照中国现在情形,国联虽有解决办法,难期实行,试问各会员国有此决心否?”(244)

面对大国的妥协倾向和日本的强硬,国民政府和中国代表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争取较好的结果。首先,争取英、美两国政府的支持。国联大会上,英国代表的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代表团的建议,国民政府外交部对西门在国联的发言提出抗议。国内报纸对英国的妥协态度也予以抨击,代表团亦对英国代表多次做工作。同时,国民政府和代表团加强了与美国政府的联系。外交部长罗文干会见美国驻华公使詹森,表明中国政府的不妥协立场,指责英国的妥协态度。代表团成员积极与中国驻美公使施肇基联系,建议施“敦促美国迅速再做一次反对日本侵略的表示”(245),并积极与美国驻日内瓦和巴黎有关官员沟通情况,陈说利害。

其次,积极澄清谣言和事实,坚持不妥协的立场。国联大会召开期间,日本代表一再散布中国愿意与日本直接交涉的谣言,英国也附和这一说法,主张东北问题由中、日直接交涉解决,以推卸责任。为澄清这一是非,11月25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外长罗文干向各国驻华使节“否认中、日直接交涉”,12月3日,蒋介石亦公开致电中国国联代表,表明同一态度。(246)同时,针对日本散布的中国内乱分裂的言论,代表团致电国内,呼吁“同心同德,一致对外……风雨同舟,共济危局”(247)。对日本捏造的一些内乱事实予以辟谣,对一些确实存在的事实予以澄清。大会期间,日本为显示其强硬立场,于1933年1月2日进攻榆关。鉴于其在长城以南的经济利益,英国急谋进行调停,以局部解决冲淡大会对报告书的审议。外交部认为,这一主张若实行,势必“落进日本人的圈套”,“使日本得以争取时间”。因此,外交部在征得蒋介石和宋子文同意后,断然拒绝停战调解,而主张坚决抗击。(248)全国也发起了声援抗击日军的各种活动。

第三,实施中、苏复交和争取十九国委员会支持。“九一八”事变后中、苏复交问题就在国民政府内部酝酿,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1932年夏,两国才真正开始复交接触。12月12日,两国在日内瓦宣布复交(249),以中、苏修好的姿态推动大国对日态度的改变。为使国联最终通过的决议案对中国相对有利,中国驻国联代表团颜惠庆、顾维钧、郭泰祺三人对负责向国联大会提供决议草案的十九国委员会成员国代表开展争取工作,及时地向他们了解动态,陈说利害,反映中国要求,争取其中的小国代表支持中国。

上述措施,都是围绕审议报告书并争取一个对中国有利的决议案,即取消伪满洲国,解决东北问题而采取的。为转变国联大会对中国不利的氛围起到了作用。如通过对英国的争取,使英国代表不再公开袒护日本,并且向中国代表表示“克尽它对国际联盟的应尽之责”(250)。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处理对日问题上转入主动。

1933年2月24日,国联大会以42票赞成(包括中国)1票反对(日本)、1票弃权(暹罗)通过了19国委员会拟就的《国际联盟特别大会关于中日争议报告书》。该报告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调查团报告书前八章事实叙述的采用;第二部分是中、日争端的历史叙述;第三部分是中、日争端的特征概括;第四部分是解决中、日争端的建议。该报告书亦可以认为是国联大会关于解决东北问题的决议。

该报告书全面回顾了中日争端的产生以及国联处理争端的过程,建议部分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首先,强调了解决东北问题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也就是说,必须尊重和保持中国的领土完整,支持中国行政统一,反对在中国谋求特别权利。其次,确认了依据国联盟约有关条款,会员国有为保持中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防御外来侵犯的义务,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不能认为有效。再次,进一步明确东北主权属于中国,因此日本应予撤兵。中、日双方的谈判首先应以撤兵为第一目的。同时,确定双方谈判以英、美、苏、法、德等国各派一人组成的委员会辅助进行,该委员会在开始谈判三个月内,将情况报告国联。此外,这份报告书还确认,根本解决东北问题应遵照《国联调查团报告书》所提出的十项原则。(251)从这些内容来看,对照中国的申诉政策实施以来的外交目标可以看到,确认国联盟约、非战公约、九国公约仍然有效,确认日本违反了有关国际条约,重申东北主权属于中国,要求日本撤兵,国际介入中、日谈判共同解决中、日争端,这些都是国民政府在外交上希望得到的。但是,该报告书“既未能要求日本立即撤退或停止敌对行动,也没有建议国联成员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迫使日本接受调解”(252)。因而,对实际解决问题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同时,接受《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解决方案,也意味着否定了中国在东北自主实施自治制度的方案。因此,颜惠庆在代表中国政府发言时也指出,中国对此建议“并不逐一同意”(253),表达了对国联决议的不满。

在审议《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的过程中,国民政府的国联外交达到顶点,也是申诉政策执行的高潮。事前拟定了完整计划,投入了最大人力和精力,内外配合最完整。而从自“九一八”事变开始以来的整个申诉政策来看,由于日本一意孤行,尽管国联和美国也试图对日本侵华予以限制,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大国缺乏坚决的态度和行动,以致未能达到目的。这使得国民政府的申诉政策也变得毫无实际功效。造成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整个国际格局的重心在欧美,另一方面也由于国民政府自身不能有效地组织国际和国内反侵略力量有效地抑制日本侵华所致。在这种前提下,申诉政策只能在国民政府自身无法完全掌控之下,完成其使命,正式终结。

【注释】

(1)参见刘庭华:《“九一八”事变研究》,北京: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4~49页。

(2)《朝鲜排华与东北韩乔问题》,1931年7月9日天津《大公报》。

(3)《评论选辑》,《国闻周报》第8卷,第34期。

(4)《外交部长王正廷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文》,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3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辑发行,1964年版,总第7253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5)《蔡委员元培在中央党部纪念周报告词》,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3辑,总第7258~7261页。

(6)《立法院拟应付万宝山事件的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页。

(7)《致阎锡山电(节要)》,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26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及页码)。

(8)张学良:《东北各省最近情形》,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以下简称《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发行1981年版,第25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及页码)。

(9)张学良:《东北各省最近情形》,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53页。另说有500多件。

(10)参见李毓澍、陈存恭、郭廷以:《戢翼翘先生访问记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85年印行,第72,83~8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及页码)。

(11)参见辽宁省档案馆编:《“九一八”事变档案史料精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第111~112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及页码)。

(12)参见辽宁省档案馆编:《“九一八”事变档案史料精编》,该书第87、140、104~107页收有呈送给东北政务委员会和张学良的情报。关于日本人在东北有关活动的报告,该书第145~150页有日军换防、山本率舰到大连、春仁亲王及陆军大学学员到安东、关东军司令官率军管到盖平县城参观等活动的报告。又第212~213页有沈阳县县长关于日军7月—8月的演习情况给臧式毅的报告。

(13)《致蒋介石之两电》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66页。原编者注:两电皆无原文,是从日本外务省档案所收录的日文电报回译为汉语的。故在字句上难与原文完全相符,但文意基本可靠。

(14)转引自吴相湘著:《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上册,台北:《综合月刊》社1973年版,第8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及页码)。

(15)日本外务省档案A.1.1.0.20,转引自鹿锡俊,《中国国民政府の対日政策(1931—1933)》,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第3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该电文未见汉语原文。其来源是,当时的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矢野真,从北平电报局有关人员的手中收买了一些“中国各派要人的密码电报”。这些密码电报被翻译成日语,由矢野作为机密电报,发给日本外相币原,故得存于日本外务省档案中。可参见该书第58页注22。

(16)访录者唐德刚,著述者王书君:《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上卷,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2年版,第432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7)王化一:《王化一日记选辑》。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辽宁文史资料》第17辑,第271页。

(18)转引自吴相湘著:《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上册,台北《综合月刊》社1973年版,第83~84页。

(19)转引自鹿锡俊:《中国国民政府の対日政策(1931—1933)》,第36页。

(20)《致臧式毅等电(抄件)》,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79页。

(21)王化一:《王化一日记选辑》。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辽宁文史资料》第17辑,第271页。

(22)《张学良自北平报告日军进攻沈阳各地详情呈国民政府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59页。

(23)《预先已将军械子弹存入库房——与外报记者谈沈变》,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84~485、496页。

(24)《接见北平救国市民代表的答词》,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96页。

(25)《国民党中央宣传部致各省部等电》,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电》第四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26)《行政院致南京卫戍司令部等电》,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电》第四册,第184页。

(27)《蒋主席召集会议决定对日方略纪事》,秦孝仪:《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1页。

(28)参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二九〇次会议速记录》,刘维开编辑:《国民政府处理九一八事变之重要文献》(以下简称《重要文献》),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92年版,第177~18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会议中,只有王柏龄、曾养甫鲜明地主张要不顾一切进行抵抗,其他人或强调外交,或强调不打不行、打也不行。

(29)《蒋主席日记一则》,秦孝仪:《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7页。

(30)《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4页。

(31)《致东特区长官公署等电》,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86~487页。

(32)洪钫:《九一八事变当时的张学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5~26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33)《致东特区长官公署等电》,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499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1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另据洪钫回忆,在这个会上顾维钧、汤尔和两人都主张向国联申诉,请国联迫使日本撤军。参见《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第25页。

(35)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1924~1936),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36)《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六〇次常务会议记录》,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78页。

(37)《外交部致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11页。

(38)《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为根据盟约十一条申诉事致国联秘书长德留蒙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12~9013页。《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一)兹特声明,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如遇此等情事,秘书长应依联盟任何会员国之请求,立即召集行政院会议。(二)又声明,凡影响国际关系之任何情势,足以扰乱国际和平或危及国际和平所依之良好谅解者,联盟任何会员国有权以友谊的名义,提请大会或行政院注意。引自《国际条约集(1917—1923)》,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27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39)[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40)《蒋主席召集会议决定对日方略纪事》,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1页。又见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第776页。

(41)《蒋主席讲词:一致奋起共救危亡》,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2~283页。

(42)《蒋主席致刘年珍师长指示烟台防务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2页。该件署时间为“民国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有误。文电末为“养午”,系22日午时发出。

(43)《国民政府告全国国民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86~287页

(44)《外交部关于九一八事变后与日交涉情况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外交(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45)[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46)[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54页。

(47)《外交部关于九一八事变后与日交涉情况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外交(一),第391页。

(48)《国联行政院主席勒乐为请勿使事态扩大事之中日两国政府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13~9014页。

(49)1928年5月3日,日本阻挠南军政府北伐,进攻济南,是为“济南事变”。南京政府在事变发生后向国联申诉,要求国联按照盟约第十一条之规定,敦促日本撤兵。国联在接到中国申诉之后两天,才以主席名义致函南京政府主席谭延闿,仅表示已转各会员国。

(50)[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13页。

(51)《美国务卿史汀生复国联行政院主席勒乐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14页。

(52)《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为关心日本在东三省军事行动致日驻美大使出渊胜次节略》,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15~9016页

(53)[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15页。

(54)[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16页。

(55)《美国务卿史汀生复国联行政院主席勒乐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16~9017页。

(56)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56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57)《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为愿与国联合作事致秘书长德留蒙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19页。

(58)《美国务卿史汀生为日机轰炸锦州事致日外相币原喜重郎节略》,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22~9023页。又见: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Japan,1931—1941.Volume I,United States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43.pp.20-21.

(59)《国联行政院主席勒乐为请勿使事态扩大在致中日两国政府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20页。

(60)[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68页。

(61)[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74页。

(62)《美驻日内瓦领事吉罗卜在国联行政院答辞》,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34~9035页。

(63)《国联行政院第六十五届会议对于中日争议通过之第二次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42~9043页。

(64)关于盟约第十一条,国联在“九一八”事变前不久,采纳如下原则:一条有效的决定需要获得行政院全体委员国的同意,包括它打算控制的怀有侵略意图的委员国的同意。因此,每个委员国都有一票否决权。参见[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20页。

(65)参见《日本政府对国联行政院决议案宣言》,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46~9047页。

(66)《国联行政院第六十五届会议对于中日争议通过之第三次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9079~9080页。

(67)[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21页。

(68)国联行政院11月16日复会后,日本政府派很有影响的驻英大使松平恒雄专门到巴黎进行幕后外交。从美国接受国联邀请开始,一直到日本推出国联,日本驻美大使出渊胜次天天会见史汀生或相关官员,向他们反复陈述日本的意愿和对日美邦交的尊重。

(69)有关国际社会在“九一八”事变中对日本姑息和退缩原因的分析论著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入江昭从国际主义和地区性合作的冲突角度所作的解释。可参见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徐蓝著:《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5)》;陶文钊著:《中美关系史(1911—1950)》,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武寅著:《从协调外交到自主外交:日本在推行对华政策中与西方的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这些论著分别从双边关系的角度,分析了英、美、日在中国问题上的利害冲突,以及在“九一八”事变处理中各种政策形成的历史原因。

(70)《国民政府告全国国民书》,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65页。

(71)蒋中正:《拥护公理抗御强权》,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73页。

(72)蒋中正:《继续奋斗贯彻主张》,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89~7890页。

(73)《政治会议第290次会议速记录》,刘维开:《重要文献》,第179~181页。

(74)对于借助国际干涉的外交策略,国民政府决策机构的人员在总体上分歧不大。可参见刘维开:《重要文献》,第180~183页。

(75)《戴传贤任特种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时上中央政治会议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7893页。

(76)《钱承绪关于辽吉事变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80页。

(77)蒋中正:《对〈对日问题专门委员会报告〉补充说明》,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919页。

(78)蒋中正:《一致奋起共救危亡》,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61页。

(79)《钱承绪关于辽吉事变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82页。

(80)《戴传贤任特种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时上中央政治会议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93页。

(81)《戴传贤任特种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时上中央政治会议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94~7895页。

(82)谢珂:《江桥抗战和马占山降日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第31页。

(83)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一),第512页。张学良在11月6日致国民党中央党部的电报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但在《马占山为日军与张海鹏部向江省江桥防军发动猛攻及防军奋起抵抗事致蒋介石、张学良等电》(11月6日)中没有奉令自卫的意思。只在《马占山等为通告江桥抗战情形致国民党中央党部等电》(11月10日)中有“我军奉令阻止变军”字样。因此,张学良的“力图自卫、设法抵御”系指阻止变军即张海鹏伪军而言。上引马占山两电见辽宁档案馆编:《“九一八”事变档案史料精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8、401页。

(84)《蒋主席讲词——拥护公理抗御强权》、《蒋主席讲词——继续奋斗贯彻主张》,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95、298页。

(85)1931年11月8日,天津旧军人李际春等受日本人策动,与日军便衣队一起由日租界进攻华界,与中方武装警察和保安队激战,被击退。次日,日军以伤及日本军官为由攻击省政府,后又派舰开炮,威胁天津,是为“天津事变”。这次事变是土肥原为使溥仪易于出走而蓄意制造的。

(86)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4、36、38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87)《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紧急动议》,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16页。

(88)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294页。

(89)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第797页。

(90)《戴传贤任特种外交委员会长时上中央政治会议报告》,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93页。

(91)《四全大会对日寇侵略暴行之决议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08页。

(92)《戴传贤为述中央外交方针覆某君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944页。

(93)[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5、53页。

(94)[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4页。

(95)《国联行政院第六十五届会议对于中日争议通过之第一次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17页。

(96)《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5页。

(97)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编:《蒋作宾日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6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98)《驻日公使蒋作宾为撤兵问题致日外相币原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4辑,总第7568页。

(99)《蒋主席致张学良副司令告以对日交涉方针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291页。

(100)《日外相币原复驻日公使蒋作宾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4辑,总第7569~7570页。

(101)[日]柳井恒夫、守岛伍郎监修:《日本外交史·满洲事变》18,东京:鹿岛研究所出版会1973年版,第17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02)《日政府向我抗议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4辑,总第7573~7574页。

(103)《顾维钧等为国联施代表应付方针及日方无理要求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5页。

(104)《顾维钧等为中国拒绝与日本直接交涉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6页。

(105)《顾维钧转报外委会讨论避免中日直接交涉办法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7页。

(106)《顾维钧为解决中日纠纷之要点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8页。

(107)《顾维钧转报蒋介石关于避免中日直接交涉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9页。

(108)《日本外交当局就国联邀请美国列席行政院事谈话》,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31页。

(109)《顾维钧转报蒋介石关于避免中日直接交涉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19页。

(110)《顾维钧为转报蒋介石对日意见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20页。

(111)《顾维钧为日本提出中日问题大纲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21页。中国坚持不撤兵不交涉的情况又见[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73页。

(112)《顾维钧等为外委会决定中日问题预备提案方案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22页。

(113)《外交部为信赖国联解决中日事件复英法等国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4辑,总第7576页。

(114)《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为接受国联行政院十月二十二日新决议案草案在国联六十五届行政院会议第十四次会议演说词》,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38~9039页。(www.xing528.com)

(115)《日本出席国联代表芳泽谦吉对国联行政院十月二十二日决议案草案修正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39~9040页。

(116)《国联行政院第六十五届会议对于中日争议通过之第二次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72~9043页。

(117)《顾维钧转报请求列强劝日撤兵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3页。

(118)《日本政府对国联行政院决议案宣言》,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47~9048页。

(119)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蒋作宾日记》,第375页。

(120)《顾维钧转报请求列强劝日撤兵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3页。

(121)《中国政府对国联行政院决议案宣言》,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46页。

(122)《顾维钧等转报外交部电令驻日蒋公使照会日政府磋商撤兵细目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4页。

(123)《顾维钧转报蒋介石就中日问题速觅两全之策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4~435页。

(124)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蒋作宾日记》,第376页,原文为“岳军颇赞成黑泽之议”。

(125)《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纪录》,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5辑,总第7892页。

(126)[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119页。

(127)《顾维钧转报蒋介石关于对日不接洽并持镇静态度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5页。

(128)《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为江省事件致中日两国政府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58页。由于10月24日决议因日本反对不具法律效力,故白里安这里只提9月30日决议。

(129)《中国政府复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58~9059页。

(130)《宋子文为美国决定与国联合作以解决中日问题之顾维钧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5页。

(131)《顾维钧转报蒋介石请求各国设法制止日本非法举动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37页。

(132)参见《日本政府为撤兵问题复中国政府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67~9069页。

(133)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148~149页。

(134)《顾维钧转报日本提议国联派团调查中日事件等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3页。

(135)《外交部致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72~9073页。《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二条的主要内容为: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纠纷提交仲裁,无论如何,非俟裁决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第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为:联盟会员国之间的争议,不能在外交上圆满解决者,可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的联盟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设有未能实行此项裁决或判决者,行政院应拟办法使生效力。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如果足以决裂之争议,未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可将争议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采取一切措施,详细调查及研究;争议经争议一方请求,行政院得将争议移送国联会员国大会。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

(136)《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为派遣调查团事致国联行政院节略》,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73~9074页。

(137)《顾维钧等转报外委会就中日事件决议七条等致张学良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4页。又见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151页。《重要文件》中的外委会会议记录未载七条的具体内容。

(138)《顾维钧转报外委会就日本提议国联派遣调查团拟具对案等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5页。

(139)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八卷,第287页。

(140)陈觉编著,张德良等校订:《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上册,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7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41)美国反对中国提出针对派遣调查团议案的对案,而认为派遣调查团“优点甚多,如不接受,致不通过,其责任甚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8页)。英国政府则劝中国“不作足使情况益加严重之任何行动,以免破坏和平解决”(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51页)。

(142)《顾维钧为避免冲突华军自动撤离锦州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9页。

(143)《顾维钧等为锦州宜以武力守卫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49页。

(144)《日本政府复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76页。

(145)《顾维钧等为划锦州一带为中立区事避免与日直接商谈及仍预备以实力抵抗日方侵犯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55页。

(146)《顾维钧转报驻华日领关于华军撤离锦州等事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57页。

(147)国联在11月下旬较为重视锦州的安全问题,11月底12月初,英、法、意、德、美驻华武官和参赞也抵达锦州拟协议划定的中立区域。

(148)《顾维钧等为各界呼求武力抗日等问题指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第464页。

(149)关于民众反对设立中立区的情况,可参见《全国青年学生抗日运动情况简明统计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四),第230、231、232页。官员反对设立中立区的情况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422页。

(150)[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159页。

(151)[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148页。

(152)《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为撤兵事复日外相币原喜重郎函》,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78页。

(153)《日本外交当局对国联行政院决议的谈话》,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084页。

(154)《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记录》,刘维开编:《重要文献》,第172~173页。

(155)蒋介石:《东北问题与对日方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20页。

(156)蒋介石:《东北问题与对日方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20页。

(157)《出席国联代表颜惠庆在国联第六十六届行政院会议第二次会议演说词》,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01~9102页。

(158)参见《出席国联代表颜惠庆为根据盟约第十条与第十五条申诉事致国联秘书长德留蒙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05~9106页。

(159)《蒋委员中正手定对日交涉之原则与方法》,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31页。

(160)《蒋委员中正手定对日交涉之原则与方法》,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31页。

(161)《外交部致国联及九国公约签字国驻华公使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169页。

(162)[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01页。

(163)[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29~30页。

(164)《国联行政院主席彭古之日本政府紧急申请书》,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17页。

(165)《国联特别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日争议通过之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48页。

(166)《美国驻华公使詹森致外交部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170页。又可参见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Japan: 1931—1941,Volume I,p.174.

(167)《外交部复英美诸国驻华公使照会》,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172页。

(168)参见徐蓝著:《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40页。又参见武寅著:《从协调外交到自主外交——日本在推行对华政策中与西方列强的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页。

(169)有关日本“及早脱身”和“分开解决”原则形成背景及其运用过程,可参见武寅著:《从协调外交到自主外交——日本在推行对华政策中与西方列强的关系》,第142~151页。

(170)有关英国与美国在解决“沪案”问题上的分歧,以及对日本的妥协,可参见徐蓝著:《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41~44页。

(171)上海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二卷,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631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72)[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283~285页。

(173)《顾维钧关于英美调停办法及中日双方态度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72~673页。

(174)《顾维钧关于接受英美调停办法并谋中日问题总解决方针致张学良密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73~674页。

(175)《罗文干关于处理中日事件经过情形致汪精卫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75~676页。

(176)《何应钦为尽快停战议和致吴铁城孔祥熙等密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76~677页。

(177)《外交部关于上海停战会议经过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754页。

(178)《外交部次长郭泰琪对停战会议性质之谈话》,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194页。

(179)《外交部关于上海停战会议经过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754页。

(180)《外交部为上海停战会议经过情形致行政院呈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754页。

(181)参见余子道著:《抵抗与妥协的两重奏——“一二八”淞沪抗战》,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82)《何应钦等转报蒋介石对沪事意见致蔡廷锴等密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81~682页。

(183)《国联特别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于中日争议通过之决议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59页。

(184)《出席国联代表颜惠庆在国联第六十六届行政院会议第二次会议演说辞》,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01~9102页。

(185)《行政院长汪兆铭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国联调查团来京谈话经过》,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7~58页。

(186)《行政院长汪兆铭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国联调查团来京谈话经过》,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0、62页。

(187)《行政院长汪兆铭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国联调查团来京谈话经过》,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3页。

(188)《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55页。

(189)《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57页。

(190)《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59~560页。

(191)《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60~561页。

(192)《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61页。

(193)《参与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同调查团赴东三省调查经过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567页。

(194)《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12页。

(195)《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13~614、623页。

(196)《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18页。

(197)《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20页。

(198)《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26页。

(199)《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29~630页。

(200)参见《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31~640页。

(201)《各国政府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83、684~685页。

(202)《各国政府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89页。

(203)《各国政府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96页。

(204)《各国政府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98~699页。

(205)《各国政府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85页。

(206)《日本军部对报告书之反响》,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75、676、679页。

(207)《日本军部对报告书之反响》,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73页。

(208)《日本军部对报告书之反响》,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74页。

(209)《日本政府对李顿报告书之意见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68~670页。

(210)《外交部长罗文干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2页。

(211)《孙科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2页。

(212)《王正廷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3页。

(213)《颜惠庆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3~644页。

(214)《顾维钧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4~645页。

(215)《胡汉民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5~648页。

(216)胡汉民、孙科、顾维钧、王正廷、颜惠庆等对报告书的评论,都是以个人身份发表的,只偏重于某一方面。在所有人意见里面,除在国外的汪精卫,蒋介石的书面意见是10月17日形成的,时间最迟,显然是在吸收其他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语气上,该意见书也以中国政府的口气表明态度和要求。所以,它实际上代表了国民政府对报告书的总体意见。此外,该意见书还由外交部长罗文干用电报发给在日内瓦的中国代表团,作为指示。这个指示的内容,比外交部此前给代表团的指示在目标上更具体。此点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67~69页。

(217)《蒋委员长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48~650页。

(218)《国联调查团报告书评议》,《中央日报》1932年10月5日。

(219)《读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全文》,天津《大公报》1932年10月14日。

(220)周鲠生:《对于报告书之态度》,《外交评论》第1卷第2期。又见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编《周鲠生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88页。

(22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81、89页。

(222)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编:《蒋作宾日记》,第447页。

(223)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编:《蒋作宾日记》,第449页。

(224)蒋作宾向宫相内大臣表示,“若于军事、经济等事,有何不可与中国谈判”同时,又由部下丁绍伋向笹川提出取消伪满洲国为谈判条件。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上海档案馆编:《蒋作宾日记》,第448~469页。

(225)[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39页。

(226)《我为请采取有效步骤使日不承认伪满及维护九国公约致瑞典、挪威、丹麦三国代办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95页。

(227)《外交部为日本政府承认伪“满洲国”事致日内瓦颜惠庆代表训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115页。

(228)《出席国联代表颜惠庆致外交部电》,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178页。

(229)《罗文干呈以日本承认伪满除严重抗议并请国联采取办法与照会九国公约各国予以制裁等情形之佳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103页。

(230)《蒋委员长对报告书意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650~651页。

(23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68页。外交部对报告书建议的意见参见该书附录二:外交部1932年10月20日718号密电。其指示内容大体上是蒋介石意见书的具体化。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外交部密电里面仍然强调了要坚持国联有关日本撤兵决议的有效性,推动日本履行撤兵义务。

(232)《出席国联代表颜惠庆对各国新闻记者谈话》,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315页。

(233)《日本出席国联代表松冈洋右在国联第六十八届行政院会议第五次会议演说词》,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315~319页。

(234)[英]华尔脱斯著,封振声译:《国际联盟史》下卷,第38页。

(235)《出席国联代表顾维钧在国联第六十八届行政院会议第六次会议演说词》,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320~339页。

(236)《国联大会报告书草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95页。

(237)《出席国联代表顾维钧对日本政府李顿报告书之意见及日本代表在国联行政院所作声言之声明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340页。

(23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91页。

(239)[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29页。

(240)上海市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05页。

(241)[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31页。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92页。又见《出席国联特别大会各国代表在大会演说词》,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287~9288页。

(24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92页。

(243)《日本出席国联代表松冈洋右在国联特别大会第十四次会议演说辞》,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305页。

(244)《日本出席国联代表松冈洋右在国联特别大会第九次会议演说辞》,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总第9277~9278页。

(24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120页。

(246)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一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71、73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247)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74页。

(24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122页。

(249)参见鹿锡俊:《1932年中国对苏联复交的决策过程》,《近代史研究》2001年1期。

(25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167页。

(251)参见《国联大会报告书草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06~411页。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169~175页。两书所录在文字上稍有差异,意思基本一样。本书在采录其内容时,将两者参照互补而用之。

(25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169页。

(253)[美]韦罗贝著,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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