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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田三原则的提出及其交涉过程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月4日,日本内阁正式原则通过“广田三原则”。因此,“广田三原则”的实质是要完全控制中国。中、日间“广田三原则”的交涉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始的。第一个回合的交涉开始于1935年10月8日广田外相向蒋作宾提出“广田三原则”。

广田三原则的提出及其交涉过程分析

一、“广田三原则”的提出及其交涉过程

“广田三原则”是针对国民政府“亲善外交”中提出的三个原则的对案。国民政府的三原则是:其一,“外交一元化原则”,“中日外交方式应归正轨,绝对不用外交和平手段以外之压迫”;其二,“平等地位原则”,“日本应首先取消对华一切不平等条约,尤应先取消在华领判权”;其三,“维持真正友谊原则”,“凡一切非友谊行为如破坏统一治安及妨害人民卫生等皆不得施之于对方”。(44)日本政府几乎在接到中国政府的三原则之后,即开始研究对策。经过日本海、陆、外三省的多次磋商,到8月10日形成定稿。10月4日,日本内阁正式原则通过“广田三原则”。可见是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讨论之后形成的新的对华政策。(45)“广田三原则”的内容是:

第一点,中国政府须绝对放弃以夷制夷政策,不得再藉欧、美力量牵制日本,如仍旧阳与日本亲善,阴结欧美以与日本仇绝,无亲善之可能。第二点,中日满三国关系须常保持圆满,始为中日亲善之根本前提,欲达此目的先须中日实行亲善,在日本方面中国能正式承认满洲,方认为中国确有诚意,在中国方面或有种种关系有不能即时承认之苦,然无论如何对于满洲国事实的存在,必须加以尊重。(一)须设法使“满洲国”与其接近之华北地区不启争端。(二)须设法使“满洲国”与其接近之华北地位保持密切之经济联络。第三点,防止赤化,须中日共商一有效之办法。赤化运动发源某国,在中国北部边境一带有与日本协议防止赤化之必要。(46)

三个原则的内容并不复杂。第一个原则是要中国真心诚意地与日本亲善,彻底放弃发展与欧美国家的关系政策。就当时情形来看,这无异于要中国完全接受日本的控制。第二个原则是要中国承认伪满洲国,即使不能承认,也要对其保持诚意的尊重,并发展伪满洲国与华北的各种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即所谓“经济提携”。第三个原则是要中国与日本合作,在华北边境一带与日本共同防御苏联、蒙古。三个原则之中,承认伪满洲国被视为中国是否有诚意的标准;而彻底放弃与欧美发展关系也被认为是中日能否亲善的可能性前提;共同防御苏联、蒙古和发展华北与伪满洲国的关系则是整个“广田三原则”实务层面的要求。这些内容虽然简单,但稍加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它涉及面广,不仅包含一些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策略的基本问题,而且还包括中日关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果承认伪满洲国无异于承认日本侵华是合法的,背叛中国和中华民族。从国际关系方面看,则完全违背有关国际条约和国联的各项决议,自绝于国际社会。发展与欧美的关系、改善与苏联的关系,是国民政府作为牵制日本的一项战略性外交政策,如果放弃这些,无异于成为日本的附属国。每一项内容都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外交中的致命之处。因此,“广田三原则”的实质是要完全控制中国。正如蒋介石后来所说的,接受它“就是灭亡”(47)

而从中日关系的状况来看,自所谓《何梅协定》形成后,中日关系异常紧张,日本飞机在华北上空自由飞行,“自治”叫嚣已起。这样,一方面交涉的外部环境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所要交涉的内容又足以使中国灭亡。从国民政府方面来说,应付交涉的难度异常加大。中、日间“广田三原则”的交涉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始的。

整个交涉有三个明显的回合:第一回合是在华北“自治运动”期间,即1935年10月—11月;第二回合是1936年1月前后;第三个回合是在1936年9月—12月的张群——“川越会谈”中。在这三个回合中,国民政府应付交涉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都不同。

第一个回合的交涉开始于1935年10月8日广田外相向蒋作宾提出“广田三原则”。对日本提出的这样一个内容的方案,从当场的回答看,蒋作宾有些出乎意料,因而答词亦毫无准备。蒋云:“第一点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第二点关系复杂,当报告政府加以研究,第三点中国将来或不至绝无商量之意。”(48)似迎似拒。其最不慎之处是,即对所谓有关以夷制夷的问题,曰“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包含有承认中国政府原先存在“以夷制夷”的政策,今后将改变,非常不妥。对于“共同防共”问题,亦曰,“将来或不至绝无商量之意”,亦属十分笼统。国民政府在仔细研究后,10月20日,由蒋作宾正式回复广田。在重新强调了中国所提原则之后,国民政府针对“广田三原则”的复文如下:

关于广田阁下所提第一点:中国本无以夷制夷之意,中日两国以前之纠纷,皆由未建立亲善关系而起,今为实现亲善关系起见,中国与其他各国关系,决不使中日关系受不良之影响,尤不使有消极地排除日本或积极地妨害日本之意义。日本与其他各国关系事件,亦须对于中国采取同样之方针。

关于广田阁下所提第二点:日本对于中国之不能承认满洲既已谅解,今后中国对于满洲虽不能为政府间之交涉,对于该处现状,决不用和平以外之方法,以引起变端,且对于关内外人民之经济联络,设法保持。(www.xing528.com)

关于广田阁下所提第三点:防止赤化,数年以来,中国已尽最大之努力,不惜以重大之牺牲,从事剿除,赤祸已不足为患,至于中国北边一带之境界地方,应如何防范,若日本照中国所提中日亲善基本前提条件之三大原则,业已完全实行,则中国在不妨碍中国主权独立原则下,拟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49)

上述针对“广田三原则”回复,对于所谓“以夷制夷”问题,要求日本在“亲善”的基础上,对等发展与其他国的关系,皆不得妨害中日关系;在伪满洲国的承认问题上,中国承诺不以和平以外的方式改变现状;而“共同防共”的实行则必须以日本实行中国方面所提出的三大原则为前提。在这份复照中,中国方面还提出:

日本必须实行,除满洲问题外,一切应回复“九一八”以前之状态,如“上海停战协定”、“塘沽停战协定”及本年六月间华北事件中日两国军人之商议,皆足使中国在其领土以内不能充分行使主权,至不能镇压随时发生之纠纷,徒伤中日两国惬洽,切盼日本立即撤销,以谋中国地方秩序之安宁及中日关系之根本改善。(50)

这份复照相比于蒋作宾的前一次回答,言辞更为严谨,立场也相对严正。首先是坚持了自己在“亲善政策”中所提出的“平等地位”、“真正友谊”的原则。其次是拒绝了“广田三原则”。如果将“广田三原则”的内容与国民政府的复照相比较,不难发现,日方是想通过“广田三原则”的实施,竭力控制中国,而中国则想竭力摆脱这种控制,并首先获得关内被侵夺主权的恢复。不仅如此,国民政府还试图在两国交涉中排除关东军的介入,或者想借助日本外务部门的力量对关东军在中国的横行霸道的行为有所抑制,改变中、日交涉中的被动局面。因此,“广田三原则”的交涉一开始就体现出控制与反控制的特点。

随后,华北“自治运动”开始,日外务省采取既支持“华北分治”,又压迫中国全盘接受“广田三原则”的手段,进逼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对中国所提各项要求则借故推脱。国民政府面对这种状况,决定先以扼制“华北分治”为中心来处理中、日间的外交问题。在“广田三原则”交涉中,国民政府表示,“中国已准备即与开诚协商,惟日本驻屯军有干涉中国内政,蔑视中国主权之言行,实为进行亲善协商之障碍,请日本政府予以制止,以示日政府有诚意且有能力为亲善之进行”(51)。将日本政府制止日军策动“华北自治”作为同意与日进行就“广田三原则”进行交涉的前提条件。蒋介石11月20日对有吉大使进一步表示,对于“广田三原则”,“个人意见赞成,无有对案。但三原则中之二、三两项交涉华北问题,故必须中央派大员赴华北主持军民两政,方能与日方负责人员进行商讨”。(52)仍将国民政府控制华北作为“广田三原则”交涉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蒋在这里还暗示,只要华北掌握在国民政府手中,华北“共同防共”和“经济提携”问题是可以商谈的,对“广田三原则”中涉及华北问题的部分作了较为具体的答复。蒋作此表示在当时虽然包含抑制“华北自治”的意图,但在下一回合中,日方即以此为藉口,要求就“广田三原则”中所涉及的华北问题予以实行,又给自己带来了被动。总起来看,在第一个回合中,中、日双方都只是在策略上进行较量,实质性问题的涉及很少。

张群出任外交部长后,有关“广田三原则”的交涉在日本的要求下继续进行,这是整个交涉的第二个回合。在这一回合中,中日外务部门之间在一个多月里至少有8次接触是主要讨论“广田三原则”问题的。(53)可见其已成为中日外交关系中的主要问题。日方所持立场和态度是:蒋介石在11月20日已表示赞成“广田三原则”,剩下的问题只是讨论具体实行,要国民政府令冀察政务委员会实行1935年11月30日确定的处理华北问题的六项办法:即(一)实行“共同防共”;(二)关于币制改革在华北方面可作适当修改;(三)考虑关内外人民关系密切,对两地的经济关系予以方便;(四)在财政方面给予华北政权以相当支配权;(五)给予就地合理解决对外悬案权;(六)根据民意录用人才,实行理想的政治。国民政府面对这种状况,在谈判中几乎使出浑身解数来化解。首先,张群对蒋介石的所谓赞成进行解释,言:“蒋委员长言无对案系对三原则之实施而言,绝非无条件地赞成。”(54)又说:“当时蒋介石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非今日之行政院长,未负有行政上之实际的责任,而接见有吉大使时,曾一再声明以个人资格谈话,自不能视为外交上之正式凭证,况其所云赞成者,系赞成商谈,并非对于三原则本身表示赞成。”(55)为此,外交部发言人还专门发表声明,否认中国已同意“广田三原则”。(56)其次,指出六项办法的限制性条件,拒绝日本要求。张群言:“此种方针系对中央驻平办事长官而发,现在何部长既因贵方关系不能到任,业已返京,情形自与从前不同。”(57)由于“何部长北上,贵方竟予拒绝,以致交涉不能进行,该问题自无从讨论”(58)。再次,表明国民政府对“广田三原则”的总体态度。在多次交谈中,张群指出,“广田三原则”“过于空泛,无从商讨”,希望日方提出更为具体的方案,以资交涉。(59)至于协商方式,张群甚至同意日方提出的“由双方各组代表团加以有关系之军事、经济等专门家会同商讨”,或以中方外长与日驻华大使为代表,相关专门人员列席的方式协商。(60)后来,张群又指出,国民政府对“广田三原则”的态度是一贯的,“如续谈此事,当然应根据蒋大使之谈话(指正式答复——作者注)”进行。这样,张群又将国民政府对“广田三原则”的立场重新定位于蒋作宾对广田的正式答复上,经过一番口舌之争后,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综观这一回合的交涉,国民政府基本上阻止住了日方借口蒋介石的所谓赞成来推动“广田三原则”的全面落实,尤其是先在华北具体实施的企图。整个交涉陷入僵持状态。

在此之后,日本对“广田三原则”似有些动摇。1936年3月—5月,先是出任首相后的广田弘毅宣布,其对华政策仍以“广田三原则”为主。稍后,新任外相有田八郎在阐述对华政策时,又宣布不必拘泥于“广田三原则”。而事隔一个月后,有田又指出,对华政策仍以“广田三原则”为基础。这种持论不定的情况,反映日本政府推行“广田三原则”的对华政策受阻后的政策危机。此后,日本政府虽未再强调“广田三原则”,但是“广田三原则”毕竟是经外、陆、海三省协商制定的,其内容反映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基本要求及策略。因此,不管怎样变,其对华政策的内容总还在“广田三原则”框架内。正因为如此,日本政府1936年8月四相会议所通过的《帝国的外交方针》,以及在此方针指导下制定的《对中国实施的策略》仍然包含着“广田三原则”中的内容。这两个文件以要求国民政府与其结成反苏反共军事同盟和推动中日经济合作为主要内容,可视为是“广田三原则”中二、三项内容的具体化。日方据此对国民政府又展开了一轮新的外交攻势,此即为关于“广田三原则”交涉的第三个回合。在这一回合中,日政府设定要达到的目标是:“签订防共军事协定”,缔结军事同盟;“建立日华航空联系”,“促进日华经济合作”,等等。(61)为此,日方在1936年9月—12月初反复就此向国民政府纠缠。日方的立场和具体要求是:1.关于“防共”问题。一般“防共”实现“情报之交换”、“启发人民如何防止赤化运动之意见及办法的交换”和“取缔、防压赤化运动之意见及办法的交换”。(62)华北“防共”,组织专门委员会商讨具体办法。2.关于“经济合作问题”。“设立中日合办航空会社”,“希望中国政府同意减低进口税率,以轻日货负担而缔结互惠协定”,“并组织以全中国中日经济合作为目的之投资团”。(63)中国政府对日方这些要求态度比较明确。对于“共同防共”问题,中方表示,中日关系状况不好,“而人民以仇日之故,倾向联俄容共之思想日见增高之时,如谈此项问题必引起国民更大之疑惑,增加仇日之情绪,徒使我政府运动外交政策感到困难”。因此,“以勿谈此问题为妥”。(64)对于“经济合作”问题,中方表示“合办航空”首先必须“贵方决心解决华北自由飞行问题”。而关税方面,“反对协定关税之方式,只允自动酌予调整”(65)。同时,国民政府在交涉一开始时即提出“提请日方切实答复,迅予解决”的五个事项。其内容为:1.取消塘沽、上海两停战协定;2.取消冀东伪组织;3.停止华北非法飞行;4.停止华北走私并不得干涉缉私;5.消灭察绥伪军。(66)由此可见,对日方所提各项要求,国民政府基本都予拒绝,并向日方提出了维护国家有关主权的严正要求。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立场,这一回合的谈判在12月3日破裂。至此,整个交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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