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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术观点梳理:程序工具主义观点与实体法治并重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⑧杨海坤、刘洋林等学者主张程序工具主义观点,主要观点是程序具有辅助性、填补性。而王永杰教授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主要观点是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是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可见,程序的地位和作用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既有主张程序为保证实体法公正的工具、从属于实体的,也有主张程序价值有其自身价值,具有独立性的。

主要学术观点梳理:程序工具主义观点与实体法治并重

目前关于行政执法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专门的论著,但关于实体与程序关系、程序法实体法的关系乃至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可以为认识行政执法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①杨伟东教授介绍,行政程序的地位和作用至今尚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视行政程序为旨在保证实体结果公正的工具,强调程序保护的授予与实体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其极端就是波斯纳及法经济学理论的倡导者将正当程序的价值量化,这类看法本质上是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第二类是视程序保护是依存或从属于实体权利的;第三类是视程序价值为其自身的目的,即程序具有自身所体现出的尊严价值;第四类观点则采取了折衷看法,视程序是一种具有融尊严和工具方法要素的事物,这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作用独立于对结果的影响,但不必然源于个人的尊严和自主。[15]②施正文教授引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观点提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创造秩序的程序,一种恢复、维护或创造社会秩序的介于道德和武力之间的特殊程序,认为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程序。[16]③王永杰教授提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是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强调法律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17]④汤善鹏副教授提出,程序法治将形式法治从法律规则的封闭中开放出来,将实质法治从价值选择的封闭中开放出来,实现了对二者的超越。[18]⑤肖金明教授、冯威副教授提出,实体性权利的保障依赖于程序性权利的享有,程序性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性权利。[19]⑥黄学贤教授提出,一部制定良好的行政程序法胜过十部甚至几十部实体法,尤其是在社会关系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期,结果的公正必须有程序保障。[20]⑦吴小英教授通过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实践意义上的同一性、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现实性与可能性联系等三个方面的论述,阐明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及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并提出程序法与实体法区别的相对性,程序正义包涵着无限的实体正义,程序法赋予实体法以现实的法律意义和现实的实体意义。[21]⑧杨海坤、刘洋林等学者主张程序工具主义观点,主要观点是程序具有辅助性、填补性。⑨袁红冰教授提出,实体法经由程序实现其价值这一点表象,往往将人的思维引入程序是“助法”,是以实现实体法价值为目的从属法这一结论中。然而,这一结论只是表象的,而不是实质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纳入内容和形式的哲学范畴来考察,是不恰当的,就这两种法律本身而言,它们都是以其内涵的价值取向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表现其价值取向的具体样式作为自己的形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程序法决不仅仅是形式,它自身就是一个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22]

梳理上述观点可以发现,黄学贤、胡建淼、施正文、肖金明、冯威、汤善鹏、吴小英、袁红冰等学者更加强调程序法具有独立性,主要观点是程序法为基本法而非补充法、赋予实体法法律意义,程序正义包涵实体正义,程序法治实现了对实质法治和价值选择的超越。而王永杰教授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主要观点是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是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可见,程序的地位和作用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既有主张程序为保证实体法公正的工具、从属于实体的,也有主张程序价值有其自身价值,具有独立性的。无论两种观点何者为对,迄今为止尚没有学者从实体与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角度,结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系统探讨行政执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关系,因此这个问题有值得深入探讨的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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