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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价格:价值的转化形式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科学地阐明了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卖是价值决定在部门间竞争条件下新的实现形式。如马克思论述了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等等。马克思对这一进程的分析,是严格地遵守价值决定的规律的。

生产价格:价值的转化形式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应用于剖析生产价格范畴,建立起平均利润与生产价格理论,阐明了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辩证关系,论述了它们是又相矛盾又相一致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科学地阐明了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卖是价值决定在部门间竞争条件下新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关于事物转形的辩证法思想,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运动中“转形”的理论,并把它运用于经济关系与过程的理论分析之中,并由此建立了一系列由原本的范畴与作为它的转化形式的范畴组成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所谓原本的范畴,就是客观经济关系简单的和本质的规定的理论表现。由于社会经济过程的复杂性,在某些领域会有下列情况:原来的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不变,但由于条件变化,从而这一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采取了新的表现形式(规定),作为某一原本范畴的转化形式的范畴就是这种经济关系的理论表现。如马克思论述了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等等。经济关系的本质不变,但却取得了新的形式规定性,这就是作为某一原本范畴的转化范畴的特征。例如剩余价值范畴,作为生产过程中用于雇佣工人的可变资本带来的价值增殖额,它直接地体现资本对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占有。作为表现总资本的增殖额的利润范畴,却表现为投入生产的预付资本价值和由生产与经营获得的新价值的关系,尽管它作为剩余价值的本质不变,但却取得了新的形式规定,取得了与原本范畴的本质规定不相一致的甚至是恰恰相反的虚假的与颠倒的形式规定。马克思在论述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利润范畴时说:“在剩余价值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了;在资本和利润的关系中,也就是在资本和剩余价值——这时,剩余价值一方面表现为在流动过程中实现的,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余额,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个通过它对总资本的关系获得进一步规定的余额——的关系中,资本表现为一种对自身的关系。”[120]“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剩余价值的起源和它存在的秘密被掩盖了,被抹杀了。”[121]

马克思把辩证逻辑中关于原本范畴与转化范畴的方法论运用于考察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价值关系,得出了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的命题,通过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的公式,论证了商品价值不是成本价格+本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而是成本价格+全社会总剩余价值在这一部门中按平均比例的分摊额。

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这是一个意义十分重要的科学论点。它一方面肯定了生产价格不是属于一般的与价值要素的无关的价格范畴,而实质上是价值范畴,另一方面它又指出了生产价格是价值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以平均利润为构成要素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由于它是商品价值平均化即总剩余价值按各个产业部门预付资本的量来进行分配的结果,“虽然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收回了生产这些商品所用掉的资本价值,但是他们不是得到了本部门生产这些商品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而只是得到了社会总资本在所有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均衡分配时归于总资本的每个相应部分的剩余价值或利润”[122]。生产价格这种内涵的规定,既肯定了它作为商品实在价值的本质,又指出了它作为商品内在价值实体(包括内生的剩余价值)的带有迂回性的特殊表现形式。可见,马克思关于生产价格范畴的含义的规定,既体现了唯物论,又体现了辩证法。

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不仅将生产价格规定为价值的转化形态,而且分析与揭示了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机制。

对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内在机制的阐明:“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123]要科学地阐明生产价格的形成,必须分析商品价值平均化的过程,它的核心是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本身是在十分确定的历史生产关系下的社会生活过程所形成的一个产物,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这个产物要以极为复杂的中介过程为前提”[124]。要阐明商品价值的平均化,就必须有一系列中介范畴,例如利润、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等等,这些也就是用以分析与阐明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中介范畴。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由于缺乏这些中介范畴,因而他无法找到从价值过渡到生产价格的桥梁。马克思则通过考察商品价值平均化的过程,确立了一系列表现这一内在机制的范畴,从而完成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阐明。

第一,部门内的竞争与市场价值的形成,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前提。《资本论》第三卷详细地分析与阐明了部门内部的竞争,在这一卷中通过对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的理论阐明,规定了生产某一特殊商品的统一的市场价值水准,并且由此规定了提供这一商品的特殊生产部门的平均有机构成。由于分析的出发点是商品按照一般的市场价值出售,因此部门内部的剩余价值总量()就规定了部门特殊利润率(假定剩余价值率是相同的),用公式来表达:。特殊利润率的概念是一般利润率范畴产生的历史的与逻辑的前提。由于特殊利润率是以各个部门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实际价值”[125]为基础,这就为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奠定了牢固的地基。“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大的平均率为前提。这些特殊的利润率在每个生产部门都,并且象本卷第一篇所作的那样,它们要从商品的价值引伸出来。没有这种引伸,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内容的概念。”[126]

第二,部门之间的竞争与特殊利润率的平均化,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内在的杠杆。部门内部的竞争,只是使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形成直接相关的是部门间的竞争,是这一竞争中实现的特殊利润率的平均化——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和剩余价值的平均化——平均利润的形成。马克思对这一进程的分析,是严格地遵守价值决定的规律的。它首先从商品按照价值出售的假定出发,论述了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以及周转速度的不同)各个生产部门有着不同的特殊利润率。由于资本追逐最大利润的竞争,它又在每时每地强制特殊利润率转化为一般利润率。各个生产部门的特殊利润率是由商品价值中(即它的价值c+v+m构成)引申出来的,即它是商品实在价值的表现。而一般利润率又是特殊利润率的平均化机制的产物。正如马克思说:“这些不同的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127]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即为:

p′=(p′=一般利润率,m=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量,Z=各个部门的预付总资本);(www.xing528.com)

或者用更确切的公式来表示:(ΣAm,ΣBm,ΣCm……为生产ABC等不同商品的各个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量)。

以上两个公式都表明平均利润率,不过是总剩余价值与总资本的比率,p′的高低是以各个部门投进平均化的“大锅”的剩余价值量为基础。在上述公式中,p′乃是一个因变量,它的大小要决定于ΣAm、ΣBm、ΣCm等参数的大小,也就是最终要决定于各个特殊生产部门中商品的实际价值和其中包含的实际剩余价值的大小,从而部门特殊利润率的大小。归根到底,部门间的竞争把各部门的特殊利润率转化为社会统一的一般利润率,从而把利润(实质是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而这一市场上进行的利润率平均化的机制都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因而作为部门总资本乘以平均利润率的平均利润,尽管已经在数量上与部门总资本乘以部门利润率的“内生的利润”[128]即剩余价值量相偏离,但它绝不是与后者脱钩,它是社会总利润,从而社会总剩余价值在竞争中按照部门总资本量归属于各部门的平均分摊额,而这个社会总剩余价值乃是部门剩余价值即内生的利润的总和。可见平均利润量不是任意规定的,而仍然是由各个部门生产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从而由剩余价值量所规定的,只不过它还要经过一个在市场竞争中自发进行和实现的平均化机制作为中介。马克思说:“没有这一规定,平均利润就是无中生有的平均,就是纯粹的幻想。那样的话,平均利润就既可以是10%,也可以是1000%。”[129]利润的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价值也就表现为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即采取生产价格形式。可见,如同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不是任意规定的,而是受到商品价值的制约一样,生产价格同样也不是任意决定的,而是由商品价值来规定和调节的。总之,马克思在论述生产价格的形成时,是由商品的实际价值(包含剩余价值),引申出部门特殊利润率,然后又由部门特殊利润率与利润引申出一般的(平均)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经过这一系列中间环节与中介范畴,最终合乎逻辑地引申出生产价格范畴。借助这一系列范畴,马克思就科学地剖析与阐明了特殊利润率平均化的机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了生产价格的形成。

生产价格的形成是价值决定得到贯彻的特殊形式的阐明:如我们已经指出,经济规律总是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采取一定的发生作用的形式,或作用实现的机制。同样地,价值决定于产品物化的劳动时间的规律的实现方式也不是永远不变的,它要因经济条件的不同而采取一定的具体的形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基于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曾经论述了下述几种价值决定规律的实现方式:(1)价值决定通过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而实现,这是与不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相适应的(也是商品经济的一切发展阶段的价值规律作用实现的一般形式);(2)价值决定通过高位的、中位的或低位的市场价值等多样形式而实现,这是与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部门内竞争的条件相适应的;(3)价值决定通过生产价格的形式来实现,这是与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部门之间的竞争相适应的。如果说,《资本论》的作者在论述上述第一种价值决定的方式时,采用科学的抽象法来概括价值决定的规律得以实现的一般形式或理论模式,它的表现形式是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那么在论述第二种价值决定的实现方式时,就是采用进一步从抽象向具体上升的方法来分析与阐述一个包括许许多多互相竞争的生产者的产业部门内的市场机制及在这种条件下的价值决定。而这种分析方法,由于涉及的不是单个商品,而是一个部门内的商品总量,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部门分析方法。而上述第三种情况,则是进一步由抽象向具体上升,分析与阐述存在着产业部门之间的竞争的条件下的价值决定。这种方法涉及的不仅是一个产业部门的总商品,而且涉及的是全社会的商品总量,因此可以称之为总量分析法或现今人们常常说的宏观方法。

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辩证法的重要表现,在于它采用了把总量的(及宏观的)分析与个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地分析了单个商品的价值与总体的商品的价值的矛盾运动,以不可辩驳的说服力阐明了生产价格并不是用以取代价值的和与价值无关的范畴,它只不过是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或“变形”,而生产价格水准的确定及其变动只不过是价值决定规律的特殊形式。

假定我们考察的是一个简单的商品经济,由于在那里商品价值关系的表现是较为简单的,因而关于价值决定抽象的与一般定义和对单个商品价值决定的分析方法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如果我们考察的是由互相竞争的单个资本形成的社会总资本的运动,考察的是一个社会分工发达、产业部门众多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那里存在着大量的“商品集聚”,存在着自发性的市场机制,商品价值关系采取复杂的表现形式。显然,要从理论上分析与表现这一价值关系,就要相应地扩大观察的广度与深度,要由微观的观察一步步进至宏观的观察,由用简单范畴从理论上表现简单的商品价值关系,发展到运用较具体的和总体的经济范畴从理论上表现较为复杂的商品价值关系。具体地说,就要由价值范畴引申出总产品价值范畴,由剩余价值范畴引申出总剩余价值范畴,由利润引申出总利润范畴。而在考察生产价格时,正是由于马克思制定了上述总体的价值范畴(包括总利润,生产价格总和,等等),并且借助这些总体范畴来作为进行价值决定的总量分析的逻辑工具,马克思才得以制定他的生产价格理论。

对于生产价格只不过是价值的“转化形式”或“变形”的阐明,是通过对商品价值与实际价值的矛盾运动来进行的。一方面,马克思论述了生产价格经常地和在大多数场合下是对商品实际价值的偏离,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论述了生产价格与商品价值的一致。这种一致首先表现于:商品价值的变化总会引起生产价格的变化。这是由于生产价格=k(成本价格)+kp′(一般利润率)。上述公式表明,生产价格的变化决定于成本价格与一般利润率这二者。由于对某一个产业部门来说,它的特殊利润率会有日常的变动,但是个别产业部门的特殊利润率的变动的最终引起一般利润率的变化是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因而对于个别部门来说,它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于成本价格的变化,如果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进入成本的各种物质要素的价值发生了增减,生产价格也就会发生涨跌。可见,“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130]。“在任何一个较短时期内(把市场价格的波动完全撇开不说),生产价格的变化显然总是要由商品的实际的价值变动来说明,也就是说,要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的变动来说明。”[131]

生产价格与商品价值的一致,最主要表现在生产价格的总和=价值的总和。“如果把社会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总体来看,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的总和。”[132]这是马克思基于总量分析方法所得出的一条原理。马克思基于生产价格=k+kp′的公式,论证了作为平均利润的kp′,在那些有机构成高的生产部门会有一系列的超过部门剩余价值的余额,而对于那些有机构成低的生产部门,会有一系列低于部门价值的不足额。但是这个平均利润对部门剩余价值的余额总量总是与不足额的总量相等,而剩余价值总量也是与平均利润总量相等,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总量也是与生产价格总和相等。可见,商品按生产价格售卖就单个商品来说确实是偏离了价值,但是就商品总量来说,它的总售卖价格(生产价格的总和)却依然等于商品的实际价值;就单个商品来说,利润确实是偏离了剩余价值,但就商品总量来说,总利润却是等于总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说:“总剩余价值,以及总利润这一不过是以另一种方法来计算的剩余价值本身,通过这种活动决不会增加,也决不会减少;由此发生变化的并不是剩余价值本身,而只是剩余价值在各个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133]“这种不同的分配,即在不同个人之间分割剩余价值的比率的变更,既丝毫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大小,也丝毫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134]因此,从表面上看,正是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形成了生产价格,从而造成了有机构成不同的部门的生产价格对商品实际价值的偏离,但是如果就事物的本质来说,那么生产价格水准的形成以及不同部门生产价格对价值的偏离程度,都不是由竞争来规定的,而是由商品的价值来规定与调节的。具体地说,是由商品总量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总量,由这个剩余价值总量中平均分摊到部门总资本中的数额来调节的。可见,基于这一总量的分析方法,人们就不难发现,在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售的场合,单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中的背离价值决定规律只不过是事物的外观与现象,而实质上在这一领域内,价格决定并不曾被废止,而只是改变了形式,它通过某种较为迂回曲折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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