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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会计监督制度:预防虚假记载的重要措施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公司法》第202条及第207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对此作出了重大补充。

法律责任与会计监督制度:预防虚假记载的重要措施

(一)会计监督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必须强化对公司财务会计的监督。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会计报告的社会公证制度。为保证会计报表的客观真实,公司依法按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只有经在我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出具报告,方可向外提供;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必须取得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对公司有关财务文件的真实性作出评断,增强了公司财务活动的可信性和透明度,具有社会公证的作用。

2.股东的查账请求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确立了不同的股东查账请求权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场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将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在有限责任公司场合,各投资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账目进行检查。

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通常由公司的审计员或审计委员会实施。

(二)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虚假记载是指在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对重要事项的记载与客观实际不符,或者对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重要事实欠缺记载。虚假记载违背了会计报告制作的真实性原则,严重阻碍了公示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作出虚假记载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虚假记载的行政责任。依《公司法》第202条及第207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记载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假记载的民事责任。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虚假记载的民事责任未作规定,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适用范围有限。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对此作出了重大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07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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