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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与刑罚:探究先秦儒法家法律思想的根本分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理国家主要是依靠道德教化还是刑罚制裁,是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方面最根本的分歧。他并不否认刑法的必要性,而是强调刑法的局限性。政、刑、德、礼功能不同,作用不同,使用的顺序自然应该是先教后刑。而第二段文字应该没人有异议了,这是正常情态下孔子的正常反应,他当然应该明白在许多时候教化不及而径用刑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教化与刑罚关系问题上,孔子曾有经典表述。

教化与刑罚:探究先秦儒法家法律思想的根本分歧

治理国家主要是依靠道德教化还是刑罚制裁,是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方面最根本的分歧。孔子对这个问题有着多层面的思考,通过不同的表述阐明了自己的原则立场,为儒家法思想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孔子的治理方略疏于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而倾心于精神原则的建树。其核心观念就是“为政以德”,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这首先是要求统治者治民理政要以身作则,做道德的楷模。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

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

统治者垂范在先,小民自然跟风景从。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

作为教育家和道德家的孔子重视道德教化,自在情理之中。他曾比较过以政刑抑或德礼治民所具有的不同功效,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

孔子有着理想主义的追求和抱负,所谓“夫子之道至大”(《史记·孔子世家》)。大道高悬,如指路明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孔子之为圣人,端赖于斯。然孔子同时也是经世致用的政治家,是与时俱进的“圣之时者”(《孟子·万章下》),自然不会天真以为教化万能。他并不否认刑法的必要性,而是强调刑法的局限性。政、刑、德、礼功能不同,作用不同,使用的顺序自然应该是先教后刑。“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4]《孔丛子·刑论》亦谓:“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 《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谓先礼以教之,然后继以刑折之也。”(www.xing528.com)

孔子这段名言可谓中国传统法文化意义上的经典论断,尽管人们大可质疑其对道德教化作用的高估是否具有现实可能,然而一旦将“德”、“礼”理解为一般意义的道德准则,就不难发现孔子此言颇具有永恒的真理性,符合最现代的政治理念。美国著名汉学家顾立雅曾对此解读道:“没有消极的惩罚,只有积极的典范;没有让人民不去做什么的严厉规定,只有让他们应该去做什么的说服教育;没有用恐吓来统治的警察国家,只有一个协作性的共同富强的国家;在这样的一个国度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互相理解和善良意志。在这一点上,孔子与最现代的民主理论是一致的。”[5]

孔子的道德教化付诸实践有效果么?至少在荀子看来是肯定的。《荀子·儒效》说:“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据说当时鲁国有三个人:沈犹氏是常在早晨将羊喂饱而售,以欺买主;公慎氏妻淫乱而不敢管;慎溃氏奢侈浪费,胡作非为。只是听说孔子要做司寇了,全都改邪归正。刘向《新序·杂事》有相同记载,并谓:“既为司寇,季、孟堕郈、费之城,齐人归所侵鲁之地,由积正之所致也。”所谓“积正”者,按时下的话语,叫做积聚正能量。《史记·孔子世家》说孔子“与闻国三月……途不拾遗”,乃至于宿敌“齐人闻而惧”。按正统的说法,这些成就当然都要归功于教化的力量。

孔子论刑,更多的时候流露出现实主义的一面。他说:“君子怀刑,小人怀惠。”[6]朱熹曰:“怀刑,谓畏法”,[7]即敬畏刑法。朱熹还说:“‘君子怀刑’,如《礼记》所谓‘畏法令’,又如‘肃政教’之类,皆是。”[8]朱熹深得圣人心传,知道孔子说“君子怀刑”是明白刑乃“先王治人之具”的道理,不必憎恶,也不必讳言。其实,在不同场合,孔子多次谈到刑作为“治人之具”的重要性,《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的两段文字具有代表性: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必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哀公惧,自将众趣救火,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问仲尼,仲尼曰:“夫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无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请徒刑罚。”哀公曰:“善。”于是仲尼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

前段文字有人怀疑是韩非假借孔子之口的杜撰,虽然不无道理,但联系到孔子内心深处对殷商认祖归宗的情怀,[9]话说得过分些,但也许其来有据。而第二段文字应该没人有异议了,这是正常情态下孔子的正常反应,他当然应该明白在许多时候教化不及而径用刑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在教化与刑罚关系问题上,孔子曾有经典表述。当年郑国执政子产临终前告诫继任者子大叔,为政须以猛为主。子大叔执政后,不忍猛而行宽,结果,“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子大叔深悔未听子产遗教,不得已而改弦更张,兴兵攻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孔子听到此事后,击节赞曰:

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0]

宽猛相济论的提出,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经典论断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成为中华法系最核心的精神原则贯穿于两千余年的帝制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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