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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捐赠变投资合作双方降税负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操作捐赠增加了双方税负。因此,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样既没有改变杏园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受赠方艺园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利润额为200万元,该房产每年提取的折旧额25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其税后净利润额为156.25万元。近来,有关接受捐赠的政策变化较大,而且单位和个人的涉税政策也存在差异。

资产捐赠变投资合作双方降税负

杏园公司一向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某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杏园公园在该地投资500万元建成了一栋新厂房,于2015年12月份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艺园公司。这一行为对双方税负有何影响呢?(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操作

捐赠增加了双方税负。

为简化分析过程,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方艺园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捐赠操作如图9-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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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捐赠操作

艺园公司税负:

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艺园公司增加应税所得额500万元,由于该房产于年底交给该企业,所以未提取折旧。当年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

200+500=700(万元)

2015年,艺园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700×25%=175(万元)

自2015年起,艺园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25(500÷20)万元。艺园公司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56.25万元。

杏园公司税负:

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

500×(1+10%)÷(1-5%)=578.95(万元)

杏园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额为

578.95×5%×(1+7%+3%)=31.84(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15年度杏园公司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为

(1000-31.84)×12%=116.1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31.84-116.18)×25%=213.00(万元)(www.xing528.com)

筹划思路

投资减轻双方税负。

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有没有办法使纳税人在无偿资助他人的同时,又能减轻双方的税收负担呢?

杏园公司如果把该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受赠方艺园公司则不做利润分配。这样既没有改变杏园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

税收筹划后的操作如图9-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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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税收筹划后的操作

筹划分析

艺园公司节税效益:

假如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500万元作为对艺园公司的投资,杏园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8%,并假设艺园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暂不进行分配。受赠方艺园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利润额为200万元,该房产每年提取的折旧额25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其税后净利润额为156.25万元。那么相对于捐赠而言,艺园公司在该厂房可使用期限内,累计可以多获得税后净利润125万元。(也就是累计少交的所得税款)

杏园公司节税效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就为纳税人通过转让股权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因此,相对于捐赠,杏园公司2015年度不需要缴纳31.84万元的营业税费;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16.18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37(148×25%)万元。如果杏园公司在20年后再转让该股权,则无论价格高低与否,都能给自己带来现金流入,这是捐赠所无法企及的。更何况其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了20年,充分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对公司而言是十分有利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捐赠变投资,艺园公司能够多获得125万元的节税收益;杏园公司虽然在2015年度多支出了企业所得税,但是有效地滞后了营业税纳税时间,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公司创造了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应该注意,对外捐赠是企业的一项消耗性支出,不谋求任何回报,也无须承担对方任何责任。投资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不但参与对方的利润分配,而且还要承担对方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被投资方处于亏损、微利状态,或者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就需要进行仔细比较来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方案。

筹划点评

目前,一些企业发现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要缴纳大笔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希望利用捐赠的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既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方式,如果将捐赠变投资,效果可能更好。

捐赠与受赠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对于捐赠方,由于捐赠的对象、途径和内容等不同,其业务处理和政策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对于受赠者,问题就相对简单得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接受捐赠业务问题,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近来,有关接受捐赠的政策变化较大,而且单位和个人的涉税政策也存在差异。

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或者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知识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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