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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提前干预、以教代刑”为实质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难以创设新的保护处分措施,社区性保护处分多样化改革需要依托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以行政干预措施为主。保护处分措施也需要配套机制的支持。

推进“提前干预、以教代刑”为实质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

第一,应当明确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对象。根据罪错行为分级体系,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触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但未违背法律或是成年人能为未成年人不能为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往往具有自愈性,由监护人学校进行管教即可。如果将这一类行为纳入国家机关干预的范畴,有“主观归罪”或“身份入罪”之嫌,不但无法对未成年人形成保护,也极易侵害未成年人应有的权益。并且,这类称呼也容易产生标签效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22]而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则应当交由《刑法》调整。保护处分适用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触法行为。

第二,健全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种类。上文已提及,我国可以基于现存的一些类似于保护处分的措施进行废止或整合改革,建立集社区保护处分、中间保护处分、拘禁保护处分于一体的和谐的保护处分体系。保护处分措施以社区保护处分措施为主,社区保护处分要多样化、拘禁性保护处分要加以限缩。拘禁性保护处分限制人身自由,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容易将他们标签化,需要谨慎适用。目前,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难以创设新的保护处分措施,社区性保护处分多样化改革需要依托法律法规的制定。拘禁性保护处分可以在实践过程中尽量减少使用,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完全废止对未成年人的拘留,但也做了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在处理罪错未成年人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不再适用拘留措施。

第三,建立保护处分措施的司法救济审查制度。目前,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以行政干预措施为主。封闭的行政权自决系统缺乏透明度,未成年人难以获得程序救济权。尤其是送往专门学校和收容教养这两项措施,都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色彩,却由行政部门主管审批,未成年人不服这些决定也无法申辩上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对于强制移送专门学校和收容教养措施,应当建立准刑事诉讼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建立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采取相应强制性保护处分措施的制度,并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辩护权和上诉权。[23]

第四,完善保护处分措施的配套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综合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保护处分措施也需要配套机制的支持。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配合衔接机制,尤其是要实现信息数据互通。完善考核机制,将保护处分工作作为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提高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保护处分制度的参与度和专业水平,夯实基础工作。深化保护处分执行场所和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淡化惩罚色彩、强化教育属性。[24]

【注释】

[1]黄煜秦,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申长征,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

[2]刘宪权、何阳阳:“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与展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3期。

[3]夏陈婷:“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制度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3期。

[4]吴宗宪:“论社会力量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5]姬艾佟、禹枫:“从五个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11期。

[6]董邦俊、王小鹏:“未成年人临界行为及预防对策研究”,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4期。

[7]罗大华:“少年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研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8]肖灵:“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9]董邦俊、王小鹏:“未成年人临界行为及预防对策研究”,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4期。

[10]姚建龙、滕洪昌:“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平台的构建与设想”,载《青年探索》2017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1]路琦等:“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

[12]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1期。

[13]李立峰、陈萍:“重庆:建教职工入职查询平台”,载https://www.spp.gov.cn/spp/zhuanlan/201907/t20190706_4241 37.shtml,访问日期:2020年5月25日。

[14]徐盈雁:“‘一号检察建议’在河北:防性侵 更需要‘大手拉小手’”,载https://www.spp.gov.cn/spp/zhuanlan/201904/t20190408_414674.shtml,访问日期:2020年5月25日。

[15]“硬核解读——未检检察官带你了解‘强制报告制度’”,载http://www.jiaxing.gov.cn/art/2020/4/17/art_1592184_42604693.html,访问日期:2020年5月25日。

[16]杨雄:“当前我国家庭教育面临的挑战、问题与对策”,载《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2期。

[17]宋英辉、尹泠然:“为未成年人构筑保护处分体系”,载《检察日报》2017年9月7日。

[18]周光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3期。

[19]胡旭宇:“保护处分制度探索研究——以M区罪错少年违法情况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5期。

[20]周光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3期。

[21]“报告显示:家庭监护缺失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载http://www.scio.gov.cn/zhzc/8/4/document/14368 95/1436895.htm,访问日期:2020年5月25日。

[22]盛长富、郝正天:“论保护处分及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23]宋英辉、尹泠然:“为未成年人构筑保护处分体系”,载《检察日报》2017年9月7日。

[24]宋英辉、尹泠然:“为未成年人构筑保护处分体系”,载《检察日报》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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