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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规制:建立以人为本的“权变式”审判管理模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权变管理”与“定位管理”的双重背景下,今后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可遵循分权制衡、按类规制的方法,架构以人为本的“权变式”模式:1.审管办综合管理模式。这不仅符合权变管理与定位管理的原则,而且更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的需要。主要是配合法官审理的个案进行程序性事务管理。

分权规制:建立以人为本的“权变式”审判管理模式

2014年7月9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翻开了新的一页。《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权变管理”与“定位管理”的双重背景下,今后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可遵循分权制衡、按类规制的方法,架构以人为本的“权变式”模式:

1.审管办综合管理模式。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综合性工作机构,从全院的宏观管理和个案的微观管理两个方面明确职能分工,规制管理标准,落实具体职责。比如以案件为管理对象,如制定案件流程管理标准、审判质效综合评估标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差错案件评定标准、优秀法律文书评定标准、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评定标准等。比如在对审判流程的控制上,在对案件从立案受理到立卷归档的规范上,对程序性司法加以规制,使各个管理层级在规范标准的指引下各司其职。这不仅符合权变管理与定位管理的原则,而且更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的需要。

2.庭室领导主导管理模式。庭级负责人对各项审判管理活动进行的全面检查、分析、论证和总结,以取得更好的审判管理效益。庭局长作为审判管理的当然核心主体,首先要明确庭局长管理事项的具体标准,明确管理事项的操作程序,明确每项管理所要达到的效果或目标,要对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向审委会汇报。在具体设计上,把握庭级案件质量是审判管理的大动脉,以此重点选择管理方式。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的基础上,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建立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全面留痕机制。如以庭室为单位,实现“一案一点评”、审判质效动态评判,建立庭级质效指标态势研判机制,针对弱项指标,变动异常指标及时调研,实施全庭整体的审判质量效率自评等。

3.法官自律管理模式。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应逐步确立审判管理的最高境界是自我管理的新思想。在法官自律管理的标准模式下,主要从个案的程序性司法和实体性司法两个方面展开管理。今后应在实行法院员额制的基础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规范法官的独立裁判形成机制。通过赋予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从而实现审判独立的实体裁判权和独立的司法管理责任,为法官独立公正并自负其责地审判案件创造良好的审判环境。(www.xing528.com)

4.审管联络员专职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联络员是在法院各业务庭局设立的协助庭局长从事本部门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审管联络员具有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需要赋予其与审判管理部门人员相同的专职管理权限。主要包括案件质评权、流程管理权、审限催结权、质效指标反馈权、裁判文书质量管理权、执行质量管理权等。同时,对每项管理权限规范管理职责,制定管理标准,使审管联络员对本部门各审判管理工作节点进行监控、协调、督促、检查和调研,有效推动全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5.书记员直接责任管理模式。书记员的审判管理工作一直被忽略,但书记员实际上是承担审判管理工作任务最多的人员。书记员作为审判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在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辅助审判人员履行审判管理职责。主要是配合法官审理的个案进行程序性事务管理。书记员应当履行的审判管理职责包括:庭前管理、庭审管理、裁判文书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卷宗管理。下一步,要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针对书记员各项管理内容设定若干个管理标准和要求,以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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