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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公民财产、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法》第8条将对公民财产征收、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政治权利的剥夺纳入法律保留范围。这个条例涉及公民的财产权问题。第三个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出版和结社方面的两个行政法规都存在以行政立法限制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与法律保留原则并不一致。

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公民财产、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

法律保留原则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即将有关公民限制的内容纳入法律保留,只有国家的立法机关才有权通过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管理机关或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以及对于秩序价值的追求不合理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立法法》第8条将对公民财产征收、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政治权利的剥夺纳入法律保留范围。《立法法》实施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规定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即是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被废止了。但是,在权利保障领域仍然存在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个是有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合法性的争议。这个办法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立法法》所确立的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虽然收容遣送和劳教制度被废除了,但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不限于以上两个制度。2014年6月著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的事件使《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合法性受到社会关注。按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15]这一时间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超过管制、拘役和部分有期徒刑的刑期,明显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其合法性受到质疑。[16]

第二个是有关《拆迁条例》的修订问题。这个条例涉及公民的财产权问题。伴随我国近些年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强制拆迁时有发生,也引起了被拆迁人和社会的质疑。当然,地方政府都主张自己的强制拆迁行为有法律依据,即国务院制定的《拆迁管理条例》。但是,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相对保留事项。《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问题;尽管《物权法》的规定抽象简单,但仍属于全国人大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进行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另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的修改,都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视,以宪法形式强调了对征收征用的补偿。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在立法精神上已经产生矛盾,因此,不管是按照《立法法》“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的规定,还是《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国务院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都应废止。但遗憾的是,直到2011年才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尽管新颁布的法规秉承宪法及物权法中保障私权的理念制定了新的征收制度,但全国没有宣布废除地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城市仍然很多,“强拆”现象仍然存在。(www.xing528.com)

第三个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立法法》明确界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六大政治自由。在出版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国务院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在结社自由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地排除了公民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出版和结社方面的两个行政法规都存在以行政立法限制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与法律保留原则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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