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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私益诉权:制度分工与协作机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下消费公益诉讼采用的是分立模式,诉讼实施主体与受损消费者实行的是双轨制,两者只能分别提出公益或私益诉讼。一般而言,公益诉讼较私益诉讼影响覆盖面更广,笔者以为,在发生公、私益诉求交叉或重合的情况时,依公益诉讼确定管辖较妥。对于诉讼收益已经收归国库的公益诉讼,若出现后续第三人消费者维权的,可由第三人选择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申请再审。

强化公私益诉权:制度分工与协作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下消费公益诉讼采用的是分立模式,诉讼实施主体与受损消费者实行的是双轨制,两者只能分别提出公益或私益诉讼。分立模式语境下的公益诉讼存在重复诉讼、多头诉讼等较多弊端,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加强公益诉讼实施的效果,笔者建议采用“融合模式”,除允许公益诉讼形式当事人提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不作为请求外,还能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43]同时,具有天然积极性的私人受损消费者共同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既能有效弥补公共执法型诉讼动力不足,也能更好地实现救济与规模效应。

实体性措施方面:①原告主体权利。融合模式下,公益与私益可以通过实体赋权或程序赋权获得私益或公益诉请实施权。但为避免私人进入公共领域后,出现权利滥用之情景,应适当对原告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如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实体处分权。其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影响社会公益的事实共同审理,且不受原诉讼请求的限制。[44]为避免与传统诉权理论发生冲突,还应一并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起诉规则进行修改,解决各法律适用间不协调的问题等。②损害赔偿基数。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具有较高的“反道德性”,深刻危害人身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在设置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对比《消法》第55条相对更高。[45]因此,笔者赞同当公、私益诉权发生分歧时,以更具震慑力的一方主张为准。若涉及公、私益重复主张赔偿的,则应在扣除第一次赔偿的基础上再作判决,否则可作为被告援引抗辩的理由。但笔者认为不宜将惩罚性赔偿基数设定为固定标准,在实际价款较小、10倍惩罚难以形成震慑效力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甚至像美国集团诉讼中,有时法官还使用基金百分比或者计时来确定律师酬金,一旦涉案人数较多,高额的律师费将产生不亚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震慑力。[46](www.xing528.com)

程序分工与协作方面:①诉讼管辖。一般而言,公益诉讼较私益诉讼影响覆盖面更广,笔者以为,在发生公、私益诉求交叉或重合的情况时,依公益诉讼确定管辖较妥。②审理顺序。若公、私益在同一审理程序中被提起时,笔者以为先行审理公益诉讼更适宜。涉及急需获得的利益,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作出部分判决的权利,而公益诉讼请求一般具有现实紧迫性,必要条件下可以申请对其先行审理。[47]③救济程序。对于诉讼收益已经收归国库的公益诉讼,若出现后续第三人消费者维权的,可由第三人选择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申请再审。审理结束后发现诉讼请求属实的,由国库先行赔付已收缴部分,仍不足的由侵权行为人补足。但救济功能不止面向第三人,也应该平等对待公益诉讼中的被告行为人,第三人另行申请侵权赔偿的,同再审申请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否则被告可以此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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