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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战略规划原则:胜重、疑难案件的制胜法则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必须设定合理的总体战略目标,切忌被当事人单纯的狂热诉求绑架。(三)充分考虑双方实力对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讼争事务异常复杂,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各种讼争程序数量较多,一方并非完全处于攻势或守势,往往是攻防兼备,制订总战略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双方的实力对比。

总战略规划原则:胜重、疑难案件的制胜法则

(一)设定合理的战略目标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战略目标的设定事关全局战术部署以及战略成本投入,最终直接决定本方追求的案件结果能否实现。双方都非常清楚本方的终极目的,但这种纯粹的目的未必是解决案件的有利要素,有时甚至会成为案件陷入僵局的罪魁祸首。目的与战略目标完全不同,目的是纯粹的主观追求,正如绝大多数男人都想成为总统国王、所有女人都想成为女王皇后般的目的,只是主观方面的纯粹追求,没有掺杂任何复杂的客观考量因素,最终能够达成者自然寥若晨星。因此,目的往往具有不切实际的理想化色彩,也不必分析考虑客观形势与现实实力,因而往往沦为空谈。战略目标则严格讲究客观、理性、务实,充分考虑、分析全局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准确推断案件发展趋势,准确判断各种可能的结果,在深彻掌握案件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设定理性的目的诉求。总体战略目标完全排除了主观意识方面强烈追求的色彩,未必有传统目的那么饱满丰盈,但却拥有胸有成竹、志在必得的自信与淡定。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必须设定合理的总体战略目标,切忌被当事人单纯的狂热诉求绑架。在设定总体战略目标时,侧重考量客观方面能够实现的要素,而不是主观方面的强烈追求。志存高远自然不会有大错,但最好仅作为备选的高阶战略目标,不可作为案件追求的唯一结果。结合案件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状况,从务实、理性、科学、成熟经验等角度进行充分考量,设定实现度较高的战略目标,才是战略运筹最务实的要义。

实践经验表明,合理的战略目标对于彻底解决纷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操盘处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在笔者介入之前好多案件深陷悬停僵死、缠斗不止、持久消耗的危亡境地,均与坚持极不合理的目标有极大关系,双方均以强烈追求大获全胜的心理状态展开争斗,为此投入极高战略成本,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时间、机遇的浪费,最终任何一方也无力在复杂纷乱的对抗中征服对方,又坚持极高且不务实的诉求目的不变,导致全局讼争事务终陷泥泞困厄。

合理务实的战略目标不代表妥协。若无完备的战略攻防体系支撑的合理战略目标,或许与妥协无异。但拥有强大、完备、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构筑的坚固防线,设定合理的战略目标就是尊重客观现实、遵循客观规律,理性追求全面、深入、彻底解决的实事求是。更何况在设定合理务实的总体战略目标时,都会配备高阶战略目标作为备选项,防止随着战略形势的转变,原定战略目标与我方所拥有重大战略优势严重不匹配。比如,在我方全面掌控战略优势的情况下,和解解决状态下的总体战略目标与血战到底状态下的总体战略目标,势必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和解谈判破裂,我方必定放弃和解状态下的总体战略目标,在讼争到底的战略形势下,坚守百分百实现利益诉求的高阶战略目标。

(二)尊重客观形势

总战略规划为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终诉求目的而制订,是实现理性务实的总体战略目标的一系列方针、策略、路线等谋划设计,必须以案件客观形势为基础制订,完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合理地预估双方实力对比,不冒进又不保守地确定本方合理诉求,以宏观性、全局性、方向性、预测性的表述方式对本方的总体目标进行步骤化的分解安排,其本身也是认识客观形势、预判客观形势发展趋势、预见最终结局的过程,因而必须完全尊重案件客观形势。

在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对方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巨额利益分配,又向司法机关控告我方刑事责任,同时向众多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追究有关我方行政审批、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对方可谓发动了六合八荒的攻势。分析案件客观形势,对方终究是为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由于主体民事诉讼缺乏坚实的证据,因而对达成终极诉求缺乏信心,故采用刑事、行政同时追究的方式来增加战术威力。基于此判断,处理该宗案件时,战略规划不宜像单纯诉讼案件般表述为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数额,必须深彻认识客观形势并准确判断案件发展趋向,预见总体结局并合理预测案件最终结果,在此基础上制订正确、理性的总战略规划。鉴于对方在主体民事诉讼中缺乏坚实证据,我方在主体民事诉讼中务必狙击成功,确保对方诉求被驳回。我方在主体民事打造出密不透风、滴水不漏的战略防御体系,对方在刑事与行政追究中的势头便会大幅减弱。针对对方控告我方刑事犯罪问题,必须展开精挖细掘、掘地三尺的调研摸底与要素收集,打造全面、翔实、有力的证明体系,将对方刑事追究指向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以充分有力的证明体系予以释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基础事实,避免因对方鬼蜮伎俩的误导而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若对方构成诬告陷害,则反手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对方追究我方行政责任问题,以同样充分有力的证明体系予以释明,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客观事实,证明与我方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使对方在行政投诉举报与行政诉讼中难以立足。以上战略部署运筹到位,对方企图攫取巨额利益的攻防力量均被遏制,不但在本轮对抗较量中无法达成利益目标,日后无理缠讼的主观意志也大幅减弱。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战解决过程中,总战略规划的实施方式与普通案件的运作模式截然不同,总战略规划是全局性、宏观性、方向性、预见性的架构,本身是对案件客观形势、发展过程与结果的认知、判断与预见。因此,总战略规划的制订必须完全尊重客观形势,并充分反映客观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局。

(三)充分考虑双方实力对比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讼争事务异常复杂,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各种讼争程序数量较多,一方并非完全处于攻势或守势,往往是攻防兼备,制订总战略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双方的实力对比。双方总体实力对比是确定战略目标、战略方向、战略任务的重要依据,分项实力对比是确定战略手段、战略阶段、战略力量布排的重要依据。实力对比结果不同,战略部署则迥异。如果我方处于劣势,则正面防线以战略防御为主,在侧翼与后方实施战略大迂回,追求局部战术胜利成果,逐步积累战术成果以形成最终的战略优势;如果我方处于优势,则可直接选择从正面防线突破,也可以选择战略成本更低的侧翼与后方战略大迂回,在侧翼与后方的包抄中取得胜利后,与正面防线战术体系实施夹击合围。

随着讼争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双方的实力对比也随之变化,战略规划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转变,以更好地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战略规划如同国家长远发展规划,客观形势相当于社会经济大形势,而双方实力对比如同各项经济发展指标,我们既要研判社会经济大形势,随时调整整体发展规划,同时更要密切关注各项经济发展指标,做出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调整转变。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既要随时研判案件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也要密切关注双方实力对比的变化,这样才能从宏观全局与微观局部两个维度掌控案件方向。

(四)决不将斗争扩大化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由于事务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变幻莫测,双方往往极限化地发动讼争程序,在更大范围与领域展开对抗较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滥诉,在解决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违法滥诉应当勉强属于法律范畴的模糊概念,并非客观的法律概念,更不是道德概念。仅仅站在道德高度与主观喜恶角度认定的违法滥诉,完全是春秋手法与以讼为耻的传统观念在作祟,其本质上与滥诉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具备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无论如何运用诉权,都应该被尊重和支持,不应该站在道德高度与主观喜恶角度认定为违法滥诉,否则,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行使正常诉权的正当行为,却常常被施以法外因素的考量而指手画脚,进而得到乌合之众的社会平均观念认同与助威,实为法治建设的悲哀与倒退。我们受封建儒家思想文化影响甚深,以讼为耻、讼者不祥、蔑称律师为讼棍、嘲讽打官司之人为无赖等思想余毒,至今依然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成为法治建设的严重障碍。若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将此等陈腐荒谬的观念彻底抛弃。一宗案件发动众多讼争程序是否合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断,绝不可以道德评判与主观喜恶替代法律予以认定,也不能以某些特定主体的安宁受到侵扰来评判,也不能以司法资源紧缺为由进行排斥。任何诉权与讼争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事实根据,都应当被尊重与重视。即使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完全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以裁判的方式做出定性,根本无须上纲上限地突破法律界限,以道德、主观喜恶、某些特定主体的利益取舍来界定。(www.xing528.com)

谁的权利都有可能被粗暴侵犯,法律武器将是唯一的、最后的依靠。一旦全社会对正常维护权益的行为抱持极为苛刻挑剔的态度进行审视,未及维护权益便被评判该不该维护权益、如何维护权益的时候,甚至在运用合法手段与程序维护权益,只因力度大、范围广、周期长便被别有用心地反攻倒算的时候,每个人柔弱的权利犹如内脏裸露于体外,生命便也奄奄一息。一言以蔽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讼争事务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变幻莫测,通过单纯法律诉讼的方式注定无法解决实质问题的情况下,势必存在较多的讼争程序,这属于长期存在且完全合法合理的客观现象,全社会理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行使诉权,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无论怎么行使诉权都不为过。传统观念中以讼为耻、讼者不祥的陈腐观念,也从侧面充分地证明了没人愿意无故行使诉权,一桩诉讼足以令当事人身心俱疲,在众多讼争程序中反复缠斗,必定有权利被严重侵害但无法得到伸张的不平。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本人权益被严重侵害,明知通过一场单纯诉讼根本无力彻底解决,显然不会用以讼为耻的清谈来压制维护权益的强烈欲求。尊重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的诉权,本身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包容自信的表现。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并非发动讼争程序多多益善,应该在必须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部署安排。实务中,确实存在某些当事人把诉权行使至山穷水尽的情况,甚至为达目的不惜无理缠讼与罗织构陷之能事,非但不能达到维护权益的目的,反而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甚至作茧自缚、锒铛入狱者亦不胜枚举。此等做法完全背离了维护权益的初衷,是战略迷失的典型表现。总战略规划作为此类案件运作解决的纲领,其中有关战略手段、战略力量的谋划部署,已经明确限定了战术体系的范围,这些战术都是对实现总体战略目标具有决定性、重要性、策应性作用的必要支撑,其余均应当予以排除。否则,不但会大幅增加战略成本付出,而且会导致讼争更加混乱无序,极易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战略迷失。因此,在制订总战略规划时,关于战略手段、战略力量部署等重要问题,应当以具体战术的作用程度来界定,依次分为核心战术、重要非核心战术、后备战术,以此为范围确定具体战术部署与战略力量分配,坚决不让斗争扩大化,达到既能形成有效的战略震慑并足以形成战略优势,还能做到成本最优化控制的状态。

(五)准确地预测可能结果

战略规划本身具有明显的预测性,应该说所有的计划都具有预测的性质,总战略规划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进过程中各项重要事务进行筹划并预测可能的结果后制订,以预测的结果为导向,并对实现该预测结果的具体做法进行系统安排。从该角度分析,制订总战略规划时准确的预测至关重要,结果预测的准确程度,直接决定了总战略规划的水平。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的预测结果与单纯诉讼案件的预测结果截然不同。前者是在全面分析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的基础上,借助丰富的经验预判案件整体走向,充分预计各项复杂讼争事务在冲撞、挤压的动态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平衡或倾覆结局;后者是以案件基础事实与证据体系为基础,结合专业经验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实务判例等要素,在相对理想的真空实验室条件下,以逻辑推导的方式推断案件裁判结果。前者犹如坐在飞驰的汽车上打移动靶,而后者相当于定位打固定靶,两者预测结果的难度不可同日而语。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制订总战略规划时必须在丰富的实战经验基础上,对案件客观情况进行全局俯察分析,模拟推演即将运筹的战略战术体系,预测案件整体发展趋势与各种可能的结局,形成成熟的预测方案体系,作为制订总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无论讼争事务多么复杂多变而需要多管齐下,也不管对方行为多么过激而必须对等报复,所采取的行动措施均应保持理性与克制,所有战略行动与战术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绝对不可逾越的底线。如果突破法律底线,不择手段,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必定招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对方无时无刻不在紧盯我方的一举一动,但凡我方有丝毫违法行为,立刻会被放置于显微镜下无限放大并加以利用,此类案件解决过程中,这种情况司空见惯,案件的极端疑难复杂往往源于此处。双方都全力追求极限化的压制力度,容易失去理智动用非法手段,导致彼此都有大量把柄可抓,继而以此为战术据点展开拉锯回合攻伐,常常导致局势彻底失控,陷入胶着迁延的泥泞困厄。

如果突破法律底线,就失去了战略运筹的意义。战略战术思想是智慧与谋略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的化身,智慧的宗旨就包括以最优成本投入实现最大价值输出,若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与对方展开讼争,牺牲自由是大概率事件,牺牲自由的成本太高,显然与智慧相去甚远。谋略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而人为操纵的算计与计谋,算计必须以聪明睿智的做法去筹划实现目的的路径,而不能动用非法手段,非法手段本身与谋略判若云泥,甚至远不及阴谋来得光明磊落。既然讲战略战术,就必须把智慧、谋略、聪明、睿智等解决问题的高级武器奉为上选,远离违法乱纪等原始低级的互害模式。

(七)考虑社会效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某种解决方式明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使完全合法或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也应当予以摒弃,只有兼顾本方利益与社会效果的战略规划,才能经得起历史考验。在案件解决过程中,需要纳入考量范围的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带有同情心、同理心等情感方面的色彩。正常情况下,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仅从法律角度分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较小。但从情理角度考量,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在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在优势方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运筹推动下,劣势方彻底陷入全面战略被动。但劣势方坚决不与优势方和谈,优势方无数次尝试搭建沟通平台均无果,只能发起全面战略总攻。最终,优势方完全达成了总体利益目标,劣势方涉嫌数桩刑事犯罪被判以重刑,余生注定交付囹圄。但劣势方年届花甲,尚有未满周岁的女儿,妻子本就患有产后抑郁,加之年纪尚轻涉世未深,抗压能力较差,受该事件的强烈刺激而罹患严重抑郁症,最终不幸地选择自尽,劣势方的女儿未满周岁便成孤儿。优势方虽然大获全胜,但面对此等糟糕结局,应该也会深感愧疚与自责,赢了官司却感受不到应有的快乐满足。只要具备正常的良知与理性,若早知有此等结果,宁愿当初放过对方。显然,该案社会效果不佳是不争的事实。

在案件讼争中,双方为了重大利益争得你死我活,在金钱与亲人、爱、自由、幸福、友情、良知等之间需要抉择时,若不考虑任何世俗挂碍,完全尊重人内心的良知、情感、理性、责任,相信绝大多数人会坚定地选择后者。若从法律与经济利益角度大获全胜,却无意间失去亲人、爱、自由、幸福、友情、良知等更宝贵的东西,极难得到胜利的喜悦与满足,再重大的经济利益在这些弥足珍贵的东西面前都显得毫无意义,这些能带给人内心高度平和的东西一旦失去,多少金钱都无法弥平。前述案例中,优势方虽然大获全胜,但失去了双方的世交之情,后来劣势方夫人自杀的沉重结果,直接让优势方背负了与责任无关却持续永恒的良心债。两家系世交,劣势方与夫人还是在优势方的引荐下结合,优势方的自责与愧疚,或许只有亲历才解其中况味,在这种极度强烈的愧疚与自责面前,夺回的经济利益似乎变得分外的微不足道。

总战略规划的制订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理性地考量经济利益与永恒价值之间的取舍问题,即便一切行动都合法合理,但也要充满人情味地兼顾案外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保证将争斗结果限定在双方当事人能够承担和控制的界域,莫让第三方为双方的争斗连带背负沉重恶果。至于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不可触碰,一旦触碰,即使能够毫无障碍地通过公德关,法律恶果恐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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