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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股东代表诉讼的决定者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上述,法院作为掌握代表诉讼生死定夺大权的最后选择,具有逻辑必然性。费舍尔和布兰德利教授认为法院并不是决定诉讼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最佳机构。[29]第三,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一向不太愿意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将代表诉讼是否利于公司的判断权交与法院无疑将法官推入左右为难之困境。但在法院分工逐渐细化的今天,该问题并不难解决。

法院:股东代表诉讼的决定者

正如上述,法院作为掌握代表诉讼生死定夺大权的最后选择,具有逻辑必然性。但学界对此选择依然争议不断。费舍尔(Fischel)和布兰德利(Bradley)教授认为法院并不是决定诉讼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最佳机构。他们认为,第一,法官并不是商业专家,缺乏相应的经验和知识结构,无法为公司的决策做出是否合理的判断。第二,法官缺乏为公司考虑得失的激励。[29]第三,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一向不太愿意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将代表诉讼是否利于公司的判断权交与法院无疑将法官推入左右为难之困境。第四,将公司的诸多事务一味推给法院,也可能给法院本身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案多人少,难以应付等。

以上的批评是学界抵制司法力量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代表观点。然而,笔者对上述批评并不以为然。理由如下:第一,批评者认为法官不是商业专家,缺乏相应知识结构和经验的观点并非无懈可击。诚然,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因专注于某类案件而缺乏其他特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但在法院分工逐渐细化的今天,该问题并不难解决。比如有专门从事商事裁判的法官。即使该法官本身不具有商业经验,其也可通过咨询其他学者或商业人士的渠道获取相应知识和间接经验。局外人的身份可能会让法官更能看清纠纷的核心和问题的本质。第二,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由其判断代表诉讼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可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阻挠。也正因有此客观的地位和中立的身份,其作出的裁判也可令双方信服。第三,法官作为最终裁判者并不意味着漠视其他独立专家的意见。公司或股东可聘请独立专家对此发表相应意见,以供法官参考。第四,英国普通法历史发展表明,法官虽不愿意干预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但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并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例并不鲜见。[30]也正因有此类案件,在商业领域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结构的法官也并不少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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