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构投资机制:离岸投资中心和过境FDI的重要性

重构投资机制:离岸投资中心和过境FDI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岸投资中心在全球投资中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对离岸投资和投资中心活动分类没有公认的方法,本章采用了一种保守的分析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许多其他的经济体也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过境FDI。矩阵说明了离岸投资中心在MNEs国际投资结构中普遍存在,与WIR13所设想以及其他一些研究所暗示的一致10。这证实了各离岸投资中心之间在复杂的多层避税计划之中也高度互联。

重构投资机制:离岸投资中心和过境FDI的重要性

离岸投资中心在全球投资中有重要的作用。约30%的跨境公司投资存量(FDI,以及通过SPEs的投资)在作为生产资产抵达目的之前都通过了导管公司所在国。过境投资在2006—2010年增长急剧加速。

在2012年,英属维京群岛是全球第五大FDI接收者,流入量为720亿美元,比拥有近3000倍大的经济体英国(460亿美元)要高。类似地,英属维京群岛的流出量为640亿美元,与经济总量相较不成比例得高。英属维京群岛仅是一个拥有如此不寻常FDI表现的经济体的例子。类似不寻常的经济体如荷兰和卢森堡同样显示了被放大的投资模式。7尽管他们并不同质,这些国家都作为MNEs的离岸投资中心。许多这样的中心都显示了一些下面的特征:(1)没有税收或很少税收;(2)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流;(3)缺乏透明度;(4)不要求大量的活动。8

本节的投资分析提供了公司投资流入和流出离岸中心的全景地图,覆盖了两组共43个中心:

认定为避税港的辖区。指全部,或几乎全部经济体都致力于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的小经济体。

提供SPEs或其他跨境投资实体的辖区(不被认定为避税港)。指由于税收优惠和投资环境而作为全球主要MNEs投资中心,本身有实质经济活动的较大的辖区。

由于对离岸投资和投资中心活动分类没有公认的方法,本章采用了一种保守的分析范围。此范围基于OECD9初始建议的避税港的列表,以及有限的一些有长期发布SPE数据记录的SPE辖区(荷兰和卢森堡占大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许多其他的经济体也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过境FDI。附录2提供了其他的方案和结果。

离岸投资矩阵(见图5.9)提供了公司通过离岸投资中心进行国际投资的全面映射。对于每“单位”的MNE国际投资存量,都有双边数据来配对分组为非OFCs、SPEs、避税港三种的直接投资者和接收辖区。若投资者/接收方是提供SPEs的辖区,只有流出/流入投资部分被算作跨境投资活动(SPE部分),余下的部分被算作非OFCs部分。附录2提供了离岸投资矩阵构建方法的细节。

矩阵说明了离岸投资中心在MNEs国际投资结构中普遍存在,与WIR13所设想以及其他一些研究所暗示的一致10。在2012年,在非OFC接收国21万亿美元11的公司国际投资存量中(见图5.10着色区域),有多于30%(6.5万亿美元)经过了离岸中心(橙色部分)。导管公司所在辖区SPEs投资的贡献比避税港重要得多。最大的离岸投资玩家是SPE辖区。

对于离岸中心内向型投资的对应研究(见图5.10深灰色区域)表明跨境公司投资存量中有28%投向中心中介机构。一些情况中,这些机构会代表相关公司在高税收辖区进行经济活动,如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或者金融服务(基地公司)。不过,他们通常都等同于信箱公司,即为了优化税收(导管公司)以及利用其他合法中介机构的优点而设立的机构。由于这些机构在MNE金融活动中有显著的传递作用,导致了全球公司投资数据一定程度上的重复计算,即在离岸投资矩阵中的深灰色区域(离岸中心的内向型投资),近似于对应橙色区域(离岸中心的外向型投资)。12在UNCTAD里FDI数据中的重复计算部分基本已被不含SPE部分的FDI数据所消除。(www.xing528.com)

图5.9 离岸投资矩阵,2012年投资者和接受者所持双边投资股份占总股票的比重(国际直接投资股票百分比

*Non-OFCs是基于或来自于非避税港和非SPE司法管辖区的存量,包括来自跟SPEs无关的SPE司法管辖区的外资存量部分。
∑=100%≈29万亿美元
(SPEs中加入2012年所有FDI存量和投资)
资料来源:2011年和2012年IMF直接投资协调调查;国家统计;UNCTAD估计。
注:方法论详情见附件2。

各中心之间的存量(浅灰色)比例也有关联性,为全球投资存量的5%。这证实了各离岸投资中心之间在复杂的多层避税计划之中也高度互联。由IT跨国公司采用的“双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就是这种结构的一个相关例子。

通过投资的两个方面(股权债务)对于离岸投资矩阵的研究揭示了更多的动态。债务部分的构成情况(见图5.11.b)表明中心(尤其是SPEs)的作用较一般模式更大。这提供了一种典型的避税机制,即SPE通过公司内部贷款来向第三国子公司输送资金。这种行为的基本理由是为了在高税收的接收辖区产生税基侵蚀,并将利润通过可扣除利息的形式转移到低税收地区。13

图5.9到5.11代表的情况源于在跨境公司投资中使用离岸结构的热潮。2000—2010年间,通过离岸中心流向非OFCs国家的投资比例从19%增长到27%(见图5.12)。近来,国际上解决税收规避行为的努力成功减少了发达国家离岸投资的比例,但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投资依然在增长(可参见第三部分)。

图5.10 按投资者种类区分非OFC外来直接投资存量离岸投资矩阵俯视图(百分比)

资料来源:2011年和2012年IMF直接投资协调调查;国家统计;UNCTAD估计。
注:方法论详情见附录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