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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价值立法解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欧陆法系有的国家直接将伪证罪划归为妨碍司法罪。当然,俄罗斯《刑法典》中也有对伪证罪之规定,然而,却并不是专门针对律师的立法模式。从我国和俄罗斯对于伪证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立法具体价值指向方面的差异。其一,我国与俄罗斯对于伪证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国立法者却对警察、检察官伪证采取宽纵的做法,而对律师伪证行为却大动干戈通过伪证罪予以严惩。

伪证罪的价值立法解读

其实,伪证罪本质上就是妨碍司法罪的特殊形式。在欧陆法系有的国家直接将伪证罪划归为妨碍司法罪。我国则专门设置了伪证罪之罪名。然而,与其他现代国家不同,其一般没有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的立法,而我国却是此类立法模式的少数代表。这可以见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规定。当然,俄罗斯《刑法典》中也有对伪证罪之规定,然而,却并不是专门针对律师的立法模式。俄罗斯《刑法典》第303条“制造伪证”规定,民事案件参加人或者代理人制造伪证的,以及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或辩护人制造刑事案件伪证的都需要接受一定的经济罚、自由罚或者剥夺从事公职的权利[23]

从我国和俄罗斯对于伪证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立法具体价值指向方面的差异。其一,我国与俄罗斯对于伪证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在我国,伪证罪属于专门为律师量身定做之条款。同时,该法条似乎是将律师作为司法利益的对立面而确立的。可以说,仅从此点不仅可以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名存实亡(或者更多是一种理念上的),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律师不信任乃至嫉恨之心态。然而,这其实与设置律师制度的总的价值取向背离,从而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律师制度的首鼠两端的态度。因此称此法条为“恶法”一般应无多少异议。其二,俄罗斯《刑法典》第303条“伪证罪”不仅针对民事案件参加人、代理人、辩护人而设置,而且该罪也针对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等主体,从而体现了法律平等对待众生之理念。而在我国,《刑法》第306条伪证罪则专门适用于律师。

然而,在我国司法现实中,警察检察官伪证行为却也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比律师伪证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警察、检察官会利用国家公器之便利,通过种种方法实施伪证行为,而作为事实裁量者的法官对于此类现象却非常漠视,甚至习以为常。法官对此一般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其最多将侦控方的伪证行为视为不当,由其重新补充证据后再予以采信,而谈不上对警察、检察官的伪证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然而,就实际危害而言,由于警察、检察官等国家刑事职官有伪证的便利性及动机激励,其伪证行为的危害性与律师伪证危害性相比不遑多让,甚至危害性更烈。因为警察、检察官等主体的伪证行为不仅侵害了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而且玷污了法律权威及刑事职官身份尊严,这其实就是污染普民对国家制度认同及信任的源头。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国立法者却对警察、检察官伪证采取宽纵的做法,而对律师伪证行为却大动干戈通过伪证罪予以严惩。在构成要件如此相似之情形中,却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这真实地体现出立法者对律师与国家刑事职官不同之心态。“我国律师伪证与公安司法人员妨碍作证在客体和客观方面相同,其公安司法人员更有实施的便利条件,其危害更甚。但是,刑法单列律师伪证罪名,刑事诉讼法专条强调律师不能伪证,究其根由,立法除了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之外,还有对权利及其行使者的不信任甚至是忌惮,也许还包括立法者对秩序、安全等价值的偏好。”[24](www.xing528.com)

而在日本,1990年《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律师不能故意唆使他人作伪证或不实陈述,也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据,否则违反律师道德,则可以通过纪律惩戒予以处置。可以看出,在律师涉及伪证问题方面,日本主要是通过纪律惩戒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没有列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此可以看出政治国家对律师职业的态度或者价值理念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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