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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国内学者对经济犯罪的观点与共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说将经济犯罪仅限定在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中。学者们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在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上达成共识。此说突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职业身份,即具体的经营者、管理者,只要他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利用职业身份从事的行为触犯了刑罚,就可认定为经济犯罪。传统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盗窃、抢夺等,所侵犯的都是国家的、集体的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侵犯经济关系,因而经济犯罪不应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在内。

经济刑法研究:国内学者对经济犯罪的观点与共识

我国大陆地区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经济犯罪”一词,始旦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以下简称《决定》)。随后,犯罪学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就“经济犯罪”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1997年新刑法为标志,对此问题研究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即新刑法公布前),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对经济犯罪概念作了众说纷纭的界定和阐释。其中典型的有如下三种观点:

(1)最广义说。此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行业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骗取、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引申,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触犯刑法的行为;②侵犯财产权触犯刑律的行为;③其他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触犯刑律的行为。

(2)广义说。此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危害或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此说,只要行为危害或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非经济活动的行为也可构成经济犯罪。譬如:盗窃(公共财物)罪、诈骗(公共财物)罪。

(3)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此说将经济犯罪仅限定在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中。

第二阶段是以1997年新刑法颁布为契机,该法在分则篇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节客体为标准归类分为八节共规定了95个具体犯罪,为经济犯罪研究奠定了法律基础。学者们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在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上达成共识。将经济犯罪范围界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中的行为,并对经济犯罪性质进行了实质性的探索,标志着对经济犯罪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这些学术观点在求同的前提下,也存在着差异。概之,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www.xing528.com)

(1)主体说。此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等经济活动中的触及刑法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说突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职业身份,即具体的经营者、管理者,只要他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利用职业身份从事的行为触犯了刑罚,就可认定为经济犯罪。因此强调经济犯罪不仅仅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规定的犯罪,还应包括在整个经济领域内的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犯罪,包括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些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部分犯罪归属于经济犯罪这一大类。具体有如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等;有贪污贿赂罪中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职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渎职罪中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另有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也有有关侵犯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如擅自进口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稀植物罪、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等。

(2)行为说。此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破坏商品经济的健康动态运行,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明文规定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经济越轨行为。该说学者将严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侵犯了动态的经济运行过程。所谓动态的经济运行过程,而表现为一个物资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动态过程,如果商品经济运行环节当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发生了严重越轨行为都将可能导致整个国民经济严重失调。第二,侵犯了静态的经济运行前提归宿,即主要体现为财产所有关系,是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经济运行的动态过程相比,这种财产关系是一种相对静态的关系。因此,他认为商品经济运行中的严重失范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整个商品经济的动态性运行,一方面往往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转移,因而这种严重失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客体,与之相比较传统的财产犯罪则往往没有侵害整体商品经济健康运行,而只是侵害了这种运行的前提和归宿——静态财产所有关系,因而它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的。但是,并不能排除在某些个别情况下,如盗窃正在进行经济流转的财物便不仅是侵犯了静态的财产关系,进而言之,它更侵犯了整体经济的正常顺利运行。因此,如果某些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在个别情况下不仅侵犯了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而且还侵害了动态的经济运行过程,则显然已经具有了经济犯罪的本质结构,纳入了经济犯罪的范畴

(3)经济关系说,持此论者认为,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是经济关系,而不是财产关系。所谓经济关系,现在严格说来应是市场经济关系,即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所谓财产关系,在刑法学中作为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消费、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民法上的所有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相比,它是一个相对的静态领域。传统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盗窃、抢夺等,所侵犯的都是国家的、集体的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侵犯经济关系,因而经济犯罪不应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在内。如果某些财产犯罪直接与经济运行有关,例如,利用集资诈骗,那已不是传统的财产犯罪,而是经济犯罪了。所以经济犯罪应当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据前所述,传统的财产犯罪固然不在其中,即使是原来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如盗伐、滥伐森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虽然它们也破坏了经济资源,但由于它们主要不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新刑法已将它们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移出,因而也不属于经济犯罪的研究范围。因此,有的学者将此说的经济犯罪认为是仅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犯罪,并概之为“最狭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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