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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家庭案件,管理权,租金争议等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包括所有的家庭案件、法人的管理、共有权、住宅租金争议、请求法院确认自然人的荷兰国籍、工作委员会争议等。在请愿书案件中,国际管辖权仅基于向荷兰法院提交请愿书而产生。例如,一个英国债权人基于对船舶所有人的任何一种请求权,都可以扣押位于荷兰的一艘波兰籍船,据此可以向荷兰法院起诉,获得判决,并就该船执行判决。

荷兰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家庭案件,管理权,租金争议等

(一)国际法

荷兰是欧共体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和1988年《卢迦诺公约》的成员国。《卢迦诺公约》将布鲁塞尔规则适用范围扩展至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各成员国。至1997年《卢迦诺公约》已在瑞士、芬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冰岛、西班牙、列支敦士登、法国和荷兰之间生效。

但除丹麦外(即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民事管辖权仍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确定),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已替代《布鲁塞尔公约》。因此对除丹麦外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管辖权的确定依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进行。

(二)国内立法[33]

在荷兰,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二者发生抵触时,适用前者的规定,这在民商事管辖权领域也是如此。在荷兰,诉讼程序以请愿书和传唤状(summon)两种方式开始。《民事诉讼法典》第429c条规定了以请愿书方式开始的诉讼的管辖权。请愿书方式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及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案件,即非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所有的家庭案件(离婚、扶养、夫妻财产)、法人(公司、社团、基金)的管理、共有权、住宅租金争议、请求法院确认自然人的荷兰国籍、工作委员会争议等。在请愿书案件中,国际管辖权仅基于向荷兰法院提交请愿书而产生。申请人在荷兰的住所地或实际居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没有住所或实际居所的,位于海牙的地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与传唤状程序不同,请愿书案件中通常没有被告,故无法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在代理案件中,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永久或实际居所都可确定相对管辖权,而在继承案件中,只有被继承人的最后居所地才可以。

就诉讼管辖而言,主要规则是,荷兰法院仍然要根据确定两个荷兰人之间的国内争议的地域管辖权原则,来决定由何地法院受理涉外案件,也就是说,荷兰法对国内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分配也决定了国际管辖权的归属。管辖权的分配规则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中,主要内容有:

(1)以被告住所,在没有住所时以其实际居所,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依据,即一个人即使不是荷兰居民,也可以在荷兰起诉,只要被诉方在荷兰有住所或实际居所即可。(www.xing528.com)

(2)被告在荷兰既没有住所也没有居所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据此,荷兰法院可以传唤任何不是荷兰居民的被告出庭,只要原告是荷兰居民即可,尽管这样做可能导致不方便法院。该规定的重要性很明显,即使争议与荷兰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联系,荷兰法院仍然无可争议地享有对原告住所地在荷兰的案件的管辖。

(3)《民事诉讼法典》第765条及其后面的规定对荷兰的国际诉讼实践有重大影响,进一步拓宽了原本就十分广泛的管辖权范围。根据这些条文,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扣押当时位于荷兰境内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为荷兰居民,实施扣押的荷兰法院因此获得对主诉(principal action)的管辖权。例如,一个英国债权人基于对船舶所有人的任何一种请求权,都可以扣押位于荷兰的一艘波兰籍船,据此可以向荷兰法院起诉,获得判决,并就该船执行判决。除细节上的不同,这些规定还适用于航空器、不动产和动产。

《民事诉法典》第767条规定,住所在国外的债权人可以对住所同样在国外的债务人向荷兰法院提起扣押第三人保管的财产的诉讼,只要该第三人,如一家金融机构位于荷兰即可,从而可以扣押债务人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

1985年的Piscator案首次使荷兰意识到,一国国内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故必须考虑到国际法律实践。荷兰最高法院指出,应当承认争议当事方选择法院的自由(被认为具有中立性或专业性),尤其当双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时。这表明,只要存在合理的利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地赋予荷兰法院管辖权。当然,反之亦然。

除非适用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的规定,荷兰法对选择法院未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考虑到法院选择条款的可接受性,必须依据准据法确定该选择条款是否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订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撤销。就形式有效性而言,可以选择适用准据法或行为地法,若二者之一没有规定形式要求,则只依据准据法考虑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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