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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形式与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

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形式与应用

(一)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2.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3.残疾人职业教育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4.普通中学职业教育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此外,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的形式

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和重点,是提高职业技能、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我国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如下几种。

1.从业前培训

从业前培训是对尚未从业的社会劳动者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培训方式以学历教育和上岗前的岗位知识、技能培训为主。

2.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是针对转岗、离职劳动者实施的特别培训,目的是使其获得从事新职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以促使其再就业。

3.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又称艺徒培训,是指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掌握一定生产技艺或业务知识的培训。

4.转业培训

转业培训是对复原转业的军人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

5.在岗培训(www.xing528.com)

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职工进行的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和脱产学习两种形式。

(三)劳动预备培训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养,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培训就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发出了《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实施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对劳动预备培训制度做出了全面安排。

1.培训对象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包括:①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②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③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2.专业设置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3.培训招生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报名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4.培训期限

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已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工种)特点灵活掌握。

5.培训内容

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本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遵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6.培训形式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人才。

7.培训证书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

8.培训经费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参照当地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生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培训。

9.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学员进行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并提供存放档案等服务,指导和帮助学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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