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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不足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依托于民法物权理论体系,顺应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理论的扩张趋势,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决定,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困境,虚化农村土地所有权,实化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进而希望能够促进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不足

闫 飞[1]

摘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聚焦“三农”问题,在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主张。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用益物权体系范围,强调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却规避了用益物权的处分权利,仅用“流转”一词来统称对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担保、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处分行为。本文依托于民法物权理论体系,顺应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理论的扩张趋势,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决定,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困境,虚化农村土地所有权,实化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进而希望能够促进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处分权能(www.xing528.com)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由于《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一章,所以本文论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狭义概念,涉及的土地范围仅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土地的,只能依法申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依法出让使用。这主要是基于国家对土地出让的垄断性控制和土地农业用途限制的考虑。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制度规范对土地征收目的“公共利益”之内涵与外延缺乏明确的界定,致使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在征收补偿机制方面存在补偿范围过窄、标准偏低、利益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2]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明确限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处分权,致使土地的资产资源属性得不到充分体现,违法用地屡禁不止,隐形土地交易市场大量存在。下文主要研究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分权能的不足,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新决定,探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分权的松绑与扩张,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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