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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家庭暴力——情境训练 | 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到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18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训练目标通过案例的分析学习,能准确分析家庭暴力行为,并能举证证明该行为;通过查找法律条文,学会处理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准确判断。

如何正确认定家庭暴力——情境训练 | 民法原理与实务

情境案例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职员,经人介绍于2010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2013年2月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但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也开始变脸,不仅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对唐某动起手脚。2015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17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18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到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18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训练目标

通过案例的分析学习,能准确分析家庭暴力行为,并能举证证明该行为;通过查找法律条文,学会处理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准确判断。

训练方法

课堂讨论法、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法、调解法。

训练步骤

1.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先在本组形成意见。重点为:准确认定何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如何举证;查找相关法律依据

2.各小组进行交流、阐述本组意见,并共同分析得出结论。

拓展阅读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www.xing528.com)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年的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某则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5]由于该案影响较大,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实际上否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2007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又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由此可见,实践部门对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看法意见不同,我们认为,夫妻间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010年11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1950年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召开,与会专家在是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上看法不一。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曾在海南大学发表关于忠诚协议的主题演讲。会后,马教授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专访,就忠诚协议及配偶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阐释。马教授认为,我国不会专门立法惩戒第三者,因为“惩戒第三者”在国际上并不是立法趋势。但是马教授认为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有效方式,是对婚内侵害配偶权制度的填补。通过有限认可契约的效力,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体现了正义、公平的价值,并有助于逐步树立公民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因为在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方常常面临赔偿范围小、数额低、举证困难的现实情况,但如果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基于契约的违约责任主张按忠诚协议得到损害赔偿金,它可以对法定赔偿进行扩张,赔偿数额、赔偿金支付方式等都可自行约定,对现行法定赔偿灵活补充,有利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以弥补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但是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能危害家庭关系,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性道德的契约一般也无效。如夫妻允许配偶性自由协议(比如包二奶协议),对婚外同居情人的赠与协议等。如果忠诚协议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等公民法定权利,这样的忠诚协议也应认定无效。[7]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

[2][美]J.罗斯·艾什尔曼:《家庭导论》,潘允康、张文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转引自潘允康:“论婚姻的自主性”,载《社会学评论》2013年第2期。

[3]可参考单元五“结婚”里项目一“结婚制度”中有关“婚约”的内容。

[4]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943页。

[5]安丽:“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分析”,载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35229033527997oo8136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15日。

[6]张静:“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拴住配偶的心?”,载http://www.9ask.cn/blog/user/zhangjinglaw/archives/2011/2627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15日。

[7]“专家称夫妻间可签‘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载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11/10/3054042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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