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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在学校享有的法律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包括托幼机构的保护和学校保护。普通中、小学是大部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学校。工读学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人组织边工作边学习的学校。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规定为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

学生儿童在学校享有的法律保护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地,未成年人有9—12年的时间在学校学习生活,学校的教育奠定了人生的基础。因此,在这个领域中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与我们争夺下一代,我们必须牢牢占领这块阵地,坚持不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革命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使他们不仅成为能够掌握适应世界新技术革命科学文化知识的祖国建设者,而且成为能够自觉抵御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包括托幼机构的保护和学校保护。托幼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是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可以说是学龄前儿童的“学校”。婴幼儿时期是身体迅速发展的阶段,也是智力启蒙的关键时期。世界著名教育家蒙太梭利指出:“人生的头3年胜过以后发展的各个阶段,胜过3岁以后直到死亡的总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和工读学校。普通中、小学是大部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是对已经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未成年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学校。工读学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人组织边工作边学习的学校。

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保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是学校保护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能否改变颜色。当前,学校教育还存在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不够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特别忽视对学生的文明道德和行为准则的教育,大多数学校仍片面追求升学率。一些学校除了高考的考试科目,其它诸如音乐美术体育、劳动课等一律取消,使学生的神经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不仅影响了学习效果,而且造成学生高分低能,身体素质差,动手能力弱,缺乏创新和开拓精神。在这种教育模式下,一些性格孤僻、感情脆弱的学生甚至因高考落第而走上绝路。这就让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目前的教育状况:即无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只注重对下一代的智能培养,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品德培养,尤其是人格、素质、修养等方面的培养,而对人的一生来说,这些比考上大学要更为重要些。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经不起挫折、缺乏自信的人能有坚定的信仰,崇高的理想;一个弱不禁风,唯唯诺诺的人不可能有大胆改革的魄力;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能自主的“小皇帝”不可能具备集体主义精神……毫无疑问,这些人也难以担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规定为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仅体现在要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上,而且体现在要面向全体学生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有些学校对流失生、常旷生、劣迹生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缺乏耐心的帮助和引导,放任自流或轻易开除,少数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和变相体罚。(www.xing528.com)

贵州省湄潭县一小学五年级的班主任,为惩罚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组织全班学生依次狠揍4名差生10个耳光,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还可多打10个耳光,有的学生不忍心打,还遭其训斥。我们认为老师管教学生无可厚非,但体罚学生却是违法的。让人忧心的是,许多老师把对学生体罚当作一种教育手段,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屡禁不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的“硬件”建设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政府每年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校舍建设,共青团中央还成立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希望工程”活动,动员全社会伸出热情之手,捐款帮助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修校舍、买文具,使失学儿童重返校园。然而,另一方面,随意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设备,扰乱教学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使学校真正成为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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