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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供应商信用体系 解析政府采购管理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的等价交换,而诚信则是等价交换得以实施的基础。但如果当事人能遵循诚信原则,则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当事人双方仍能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以实现等价交换的初衷,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或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因此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必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的各种宣传媒体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教育。

建立供应商信用体系 解析政府采购管理

自古以来,我们这个"中央之国"就以文明礼仪之邦而著称,"仁义礼智信"被奉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无上准则。"一诺千金"和"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成语,至今人们仍耳熟能详。古往今来,留下了多少"轻生死、重信义"的千古佳话!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关于诚信的话题又重新热了起来,及至今年高考作文以诚信为题,更是将有关诚信的讨论推向了高潮。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复古倾向,甚至有人批评这是在宣扬封建道德,但实质上这表达了社会的一种呼声,呼唤着正在逐渐离我们远去的诚信意识和作风。无庸讳言,我们这个以重诺守信为传统美德的国家,在当前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恰恰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君不见,假冒伪劣满天飞,"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黑嘴股评"等欺骗性信息充斥于各类媒体;毒米、毒酒、毒猪肉、假农药、假种子等恶性案件频繁发生;至于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更纯属"小儿科",老百姓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我们的社会稳定需要诚信,经济发展更需要诚信。诚信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足见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的等价交换,而诚信则是等价交换得以实施的基础。在合同关系中,不管当事人的知识、阅历多么丰富,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对未来情况不可能完全预知,更何况人的知识和经验毕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合同条款无论考虑得多完备都还是可能出现漏洞。但如果当事人能遵循诚信原则,则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当事人双方仍能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以实现等价交换的初衷,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或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另外,诚信还可使经济效率大幅度提高。如果大家都能够开诚布公,那我们就没必要花那么多的精力来讨价还价及研究合同条款;如果我们都能以诚信为本,那么网上订购、电话订购等快捷、经济的购物方式将比现在更简便、更普及,因而也更能大量地节约交易成本。总之,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获得持续、快速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健全一套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发达国家的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可以占到该国GDP的10%左右。因此,政府采购市场是社会大市场的重要一块。而且,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的是政府意志,它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先行建立起一套信用体系,则将对我国整个国民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主要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因为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最主要的经济关系是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作为集中采购主体的政府采购中心和作为分散采购主体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政府采购主体基本都是政府机关或非政府公共机构,相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它们的信用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道德教育。诚信是一种道德准则,而道德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来潜移默化。因此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必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的各种宣传媒体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教育。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考评机制。道德教育只是基础,制度建设才是保证。当前之所以缺德失信的行为比较泛滥,主要是因为社会对这种失信行为缺乏一种严密的制度上的约束。换言之,就是缺德失信者非但没有因其不当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相反还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益,使缺德失信者更加养成了"不赖白不赖"的无赖心理。为了走出这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我们应该及早建立一套信用考评机制,一方面要使缺德失信者对其不良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使其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要使诚实守信者"好人有好报",获得应有的收益,以此促进诚信道德的重建。具体来说,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考评制度的建设可采取以下思路:(www.xing528.com)

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来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竞争的供应商应进行审核,对于有诸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逃避债务、违约毁约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供应商,应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二、对于已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表现和履约记录,对每个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分。评分可以采用十分制,对于每一个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它的信用等级分是基本分六分。以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主体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等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馈各供应商的履约表现,主管部门根据这些反馈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考评。对于那些能够严守合同,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意外变化或出现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原条件履行或按原条件履行有失公平的情况下,仍能本着诚信原则,使合同得到充分履行的供应商(例如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物却停产了,供应商能自觉地以质量性能相当或更好的产品来替代;或者在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备货前,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供应商能主动地通知采购人,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原合同予以变更后履行),主管部门就应该给它们的信用等级加分。对于那些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的供应商(例如投标时故意隐瞒核心技术或遗漏关键部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中再漫天要价;在分期招标的项目中,先以低价谋取中标,然后在后续采购中再卡脖子;甚至与用户串通,共同欺瞒集中采购机构等等),一经查实,就坚决扣分。对于那些虽没有突出表现,但也不存在欺诈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可以不加分也不扣分,如果这种供应商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一年以上)内始终没有失信记录,那么也应该酌情加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供应商的考核频度,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对于那些经常参加一些履约周期短、项目重复发生概率高的项目的供应商,如通用办公设备供应商,可以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每半年或每年考核一次;对于那些偶尔参加一些履约周期长、项目重复发生概率小的项目的供应商,如大型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可以采取按项目考核的方式,每参加一个项目考核一次。对于那些虽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但没有实际参加政府项目投标或履约记录的供应商,主管部门不予考核。

三、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与其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折算为一定的评标价。例如,对于等级分为六分的供应商,其评标价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等级分每降低一分,评标价相应增加某个百分比(如1%~5%), 等级分每增加一分,评标价相应减少某个百分比(如1%~5%)。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评标的项目,可以在总分中给信用情况设置某一权数(如5~15分),然后根据各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相应计算出该供应商在评标中应得的信用综合分。

四、对信用等级分发生显著变化(三分以上)的供应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每年在政府采购的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于信用等级分达到十分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称之为"星级供应商")还要予以公开表扬。这对诚实守信的供应商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同时还可以起到比商业广告更有效的宣传推介作用,对他们今后参与其他社会项目的竞标大有裨益。而且,这还将在社会上产生一种诚实守信者不仅不吃亏反而会受益、而缺德失信者必将被淘汰出局的示范效应,从而有助于全社会都形成重诚守信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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